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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天津市大港區勝利街辦理居住證。如何申請?

天津市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

作者:市公安局

2013-12-28天津網-數字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做好來華人員申領天津市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發[2013]3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居住登記、居住證申領和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三條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人包括自然人申請人和法人申請人。

自然人申請人是指直接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法人申請人是指組織本單位合同制工人集體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用人單位。

中國來津人員是指具有中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居民除外)。

第四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和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和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負責具體受理居住登記、居住證申領、簽註、補領、信息變更和註銷。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負責居住證的制作。

第二章應用

第五條中國境內人員擬在天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居住登記。

申請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合法居住證明、近照等有效身份證明;除上述材料外,法人申請人還應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申請人名冊。申請人花名冊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技術職稱、居住地址等項目,並加蓋單位公章。

縣內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將申請人的基本信息錄入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並打印居住登記證交申請人保管。

第六條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記或暫住登記日期為準)並擬繼續居住的中國籍人員,應當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在津就讀或從事流動經營的境內流動人口,可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七條自然人申請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天津市證照數碼照片檢測中心出具的《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 * *在天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

(三)本市合法住所證明:

1.自住房屋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明或者與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房地產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地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證明及房產證或其他合法居住證明復印件;

4.在單位居住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5.住校的,提供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6.其他合法居住證明。

(四)在天津就業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在天津投資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還須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證明材料。

法人申請人集體申領居住證時,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申領人名冊。

第八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理居住證申請時,應當核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材料齊全的,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審核居住登記信息,填寫證明信息,采集申請人指紋,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記表並由申請人簽字,同時出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九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托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由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戶口簿,受托人還應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托書。

第十條受理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認證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認證部門。

第十壹條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對基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上傳的、中心直接受理登記的制證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上傳制證信息;審核有誤的,應當退回原受理單位審核處理,並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信息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並將居住證發送至縣級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居住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寄至原受理單位。

申請人領取居住證時,受理單位應當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條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合法居住證明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縣區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簽註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簽註信息,並將簽註信息登記在居住證“簽註期限”欄內。

第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後的居住證和合法居住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縣區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變更居住地址,並在居住證“居住地址”欄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及時到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掛失;需要補辦居住證的,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繳納工本費。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掛失手續時,應當記錄掛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證簽發日期、證件遺失時間等。)進入“天津市居住證註銷公告平臺”,宣布作廢;辦理手續時,縣區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並按照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辦理。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辦理居住證的費用,並開具收費票據。

第十六條居住證因破損難以辨認的,持證人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手續,繳納制作費,交回破損的居住證。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破損的居住證,審核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按照首次申領居住證的工作程序和時限辦理。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換領居住證的費用,並出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每半年匯總報送1次,由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統壹銷毀。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核實,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註銷居住登記,註銷並收回居住證:

(壹)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辦理簽註手續的;

(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入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天津後不返回天津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註銷居住證後,應當將註銷信息錄入“天津市居住證註銷公告平臺”,並聲明作廢。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和扣留居住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檢查或者扣留居住證。

第十九條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住證、偽造、變造居住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在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設立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對個人或者單位的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嚴肅查處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壹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當地公安機關委托,應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做好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委托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14 1年10月起施行,自2015 12 31年2月起廢止。同時,停止天津市暫住證的發放和年檢,原天津市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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