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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法制原則的主要要求

(壹)依法行政政府應當依法行政,這是任何時代、任何國家的法治原則對政府行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動應當合法,即使其活動是正當的、令人信服的、順從的。不違憲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也是現代民主社會的根本特征。依法“法”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法律、法規的原則和內容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以法律為準。法律的內容包括法律權限、法律實體規則和法律程序。不遵守法定要求構成對法治原則的違反。依法行政首先是對政府執法行為的要求,也是對立法的要求。有法可依,才能談依法行政。立法包括權力機關立法和行政機關立法。權力機關立法主要是制定基準規範。行政機關的立法主要是制定從屬的和執行的規範。法治原則要求政府機構加強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使大量的政府行為有法可依,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為的隨意性及其造成的不公正和腐敗。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既是政府的權力,也是政府的責任。(2)法定職權法定職權是指政府和行政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對內來說,越權就是橫向越權另壹個機關;對外來說,越權會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權力法定、越權無效是法律保留的重要原則。相對於無禁止的公民權利自由,行政機關不僅在法律禁止的情況下不得為,而且在法律沒有授權的壹定範圍內也不得為,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法定權威是由我國人民主權的國家性質決定的。對於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是執行法律的機關,不能自己授權,人民授權的形式就是法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行為都不是行政機關的天然權限,都需要合法。即使是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也不意味著它有權通過任何手段達到自己的行政目的。法定職權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權力從根本上說是非法權力;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循法定程序;法定權限之外的事項由私人通過自治解決。法定職權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越權,越權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由法律賦予。如果不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法定行政權的法律意義在於,它明確規定了行政權是有限的、可數的,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劃定了外部邊界。(三)控制自由裁量權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根據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則,判斷自己的行為條件,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即行政執法主體根據法律確定的原則、目的、精神、範圍和幅度,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具有基於客觀實際情況,通過主觀合理判斷,作出靈活選擇的權力。在中國,80%以上的法律和90%以上的規章制度是由行政部門實施的。法律的穩定性、現實的復雜性、立法者的局限性和法律條文的概括性決定了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然性。在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授予和控制總是相伴而行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執政、執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權力的本質具有自腐蝕、自膨脹的特性,因此對權力的規範和約束成為權力健康運行的法則。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壹種行政權力,也必須受到控制。人類幾千年的歷史經驗表明,“每個被賦予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把權力用到極限”(孟德斯鳩)。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違背法律授權的目的和意誌,幹擾和破壞法律秩序,危害極大。所以,自由裁量權壹定要控制。(4)權責壹致作為法治政府,應當帶頭守法,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其行為違反法律、超越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否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是區分法治政府和威權政府的重要標誌。人治政府不受法律約束,法治人民不守法,對違法侵權不賠償,不承擔法律責任。法治政府要對人民負責,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做到權力為人民所用,利益為人民所謀。所以作為人民政府,必須有權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責任要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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