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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保持居民生活的連續性。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給予資金保障。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市歷史建築保護管理機構可以受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全市歷史建築保護的專業管理和指導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並接受同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建設、文物、文化、國土資源、旅遊、財政、公安、工商、城管、環保、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資金,專項用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

保護基金的來源包括:

(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三)國內外個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保護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城鄉規劃、房地產、建築、國土資源、文物、歷史、文化、社會、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認定、調整、撤銷、規劃和保護進行評估,為市、縣(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和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第二章保護名單的確定第九條歷史文化街區包括省級歷史文化街區和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

省級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和審批條件及程序,按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執行。

市、縣(市)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者較好地反映杭州在壹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歷史遺存豐富,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較為完整的區域。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且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遺址的建築物、構築物,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認為歷史建築:

(壹)建築風格、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工程技術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二)反映杭州歷史文化和民間傳統,具有特定的時代和地域特征;

(三)屬於工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店、工廠、倉庫;

(四)屬於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近代重要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壹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推薦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普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和社會建議,進行歷史數據挖掘和保護價值及類別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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