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出版物的識別:
(1)非法出版物是指:
報紙、期刊、書籍、錄音帶、錄像帶等。非法定出版單位印刷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印刷的出版物,或者違反規定合作出版、代印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非出版單位采編復制的圖書、報刊、音像磁帶等。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供內部使用的;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律法規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包括:
假裝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
盜竊以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名義印刷的出版物的;
盜版、盜印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和銷售的;
未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
印刷者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擅自印刷、添加出版物;
已明確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翻印或者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刷並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根據交易書編號和序列號印刷和發行的出版物;
從事出版投機活動違反規定合作出版或者代他人印刷銷售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認定
如果零售書店的銷售人員能夠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鑒別方法,壹般可以防止在銷售活動中上當受騙。非法出版物的識別要點是:
(a)檢查封面、插圖和廣告。新聞出版署規定,嚴禁用色情、兇殺的文字和畫面娛樂讀者,而色情書刊的封面大多含有色情、淫穢、兇殺、暴力等刺激性畫面;非法出版物往往在封面標註煽動性的目錄,甚至用目錄代替標題,或者目錄字體大於標題;壹些出版物為了長期銷售,故意模糊發行期和卷數,這些非法出版物的插圖上往往印有色情、淫穢、恐怖、兇殘的畫面。
(2)查看版權頁。其中包括:看版權頁的版次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描述是否準確完整,9月1991以後出版的圖書,版權頁(或扉頁)未印出版者重新登記證號的圖書壹般為非法出版物。二、看機構名稱是否盜用,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記錄往往盜用邊疆省(區)出版社或被撤銷出版社的名稱,甚至編造出版單位名稱。第三,看印刷單位是否標註。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單位壹般是省級指定印刷廠家,而非法出版物往往標有非指定鄉鎮印刷廠甚至地下印刷廠。第四,看總經銷(總經銷)單位是否有歧義。如果有的非法出版物只是模糊標註“新華書店經銷”,那是哪家新華書店,並沒有明確標註。合法出版物壹般以郵局為總發行單位,非法出版物不標明郵局發行字樣。
(三)檢查標準書號,是指檢查標準書號的編制和編排是否符合規定,出版社前綴或地區報碼是否有誤,校驗碼是否正確,圖書分類號是否與出版物內容壹致,書號編號是否過多或過少或編碼錯誤。
(4)查看《書刊征訂發行委托書》。根據新聞出版署的規定,出版社在委托批發企業征訂發行書刊時,必須使用新聞出版署統壹印制的《書刊征訂發行委托書》。所以零售書店首先要檢查自己銷售的圖書是否有出版單位出具的委托書。如果沒有委托書,壹般應視為非法經營行為。
(5)查看新書調撥訂單。非法出版物的商販壹般以壹頁單的形式進行分銷和招攬,不使用出版社和新華書店等批發企業。由遞送商店出版的新書訂單或書目。同時,妳也要查看發出調撥單的書店是否有總經銷、總發行或二次批發的批發許可證,其配送渠道是否合法,圖書定價是否合理,配送折扣是否符合套路。
(6)檢查書籍的紙張質量和印刷質量。很多盜版書都有五顏六色的封面,有的甚至還印有防偽標記,很難與盜版相混淆。但如果妳仔細翻開書正文的書頁,就會發現破綻:壹是紙張發黃易碎,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質量差,版心不正,錯別字多,通印、粘汙現象普遍,油墨著色有深有淺;三是裝訂質量差,折頁不直,刀花多,缺頁甚至刀頁;“由於裝訂松散,有些書的封面會脫離整本書而脫落。
(七)核對賣家和價格。盜版書壹般不會在正規書店的店鋪上市,因為容易被查封。賣盜版書和盜版碟的多是遊客和沒有合法經營資質的推車、拎包、擺攤、叫賣的商販。因為盜版書從紙張、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而且不支付稿酬,偷稅漏稅。所以,攤販往往以低於標示價格兩三倍的價格賣壹本標示60元的書,他會以15元賣給妳。地攤上半價出售的新書,大部分都是盜版書。
三。取締非法出版物
圖書出版者要在維護合法出版物和出版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旗幟鮮明地自覺反對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當遊客和小販被發現銷售非法出版物時。應主動向當地出版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舉報,積極協助打擊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
零售書店應自覺不訂閱、不銷售非法出版物。發現疑點,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積極配合“打擊非法出版物”。如懷疑貴館有非法出版物,應立即下架封存,主動清理,報當地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確認,同時說明來源,配合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查明。隱藏或者秘密轉移非法出版物的。繼續銷售的,壹經發現將嚴懲不貸。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當地主管非法出版物的市場管理或業務部門接到舉報後,將盡快進行核查和定性處理。所有非法出版物將由新聞出版署或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下令取締;盜竊以中央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印刷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署認定並責令取締;盜用地方出版單位名義出版印刷的出版物,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責令取締;其他非法出版物,壹經發現,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局認定並責令取締。
四、對發行非法出版物的處罰規定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出版、發行、附送、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和法律法規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分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發行、分發、附送、出租盜版或盜印出版物;發行、分銷、附送、出租出版單位出版的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有上述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