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老年教育機構為滿足老年人實現終身學習、增進身心健康和參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組織實施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舉辦的從事老年教育活動的機構,包括各級老年大學、老年開放大學、老年教育學院和老年學校。第三條老年教育是國家教育和老年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面向基層、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則,促進多元化、特色化發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教育工作,將老年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教育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體制,將政府舉辦的老年教育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教育工作。發展改革、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文化旅遊、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編制、老幹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人教育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機構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養老等資源,改善各級各類老年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形成面向基層需求的老年教育供給格局,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現有的公益資源,興辦老年教育機構,開展滿足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教育,鼓勵在養老院、護理院等養老服務機構設立老年教室等學習場所,通過開設課程、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方式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專兼職人員信息庫,為老年教育機構提供教師信息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專家、學者、教師等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長的人員從事老年教育及相關研究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老年教育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老年人學習發展指南和學習資源建設標準,建立課程信息庫。
支持開放大學舉辦老年大學,開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老年教育網上學習平臺。
鼓勵其他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等平臺為老年人開設課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老年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在工資福利、專業培訓、職稱評聘、績效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權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省內高校舉辦老年大學,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資源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專業的課程建設,開展老年教育理論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養老年教育教學和管理人才。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老年教育事業。第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社會教育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發展老年教育。第十四條支持運用市場機制調節供求關系,優化老年教育市場結構、內容和布局,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通過獨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通過提供師資、開發課程等方式支持老年教育活動的開展。第十五條設立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辦學相適應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辦學經費來源。
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或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