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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是加蓋公章還是財務章?

法律分析:

1,格式要規範清晰。建議使用借條、收據等書面證據的標準格式。壹張完整的借條主要包括四個要素:債權人、債務人、債務內容和歸還時間,當然還有簽名和時間;收據應包括五個要素:付款人、收貨人、交付原因、交付內容和交付時間。這些內容都體現在正式的書面證據上(店鋪都有),壹目了然,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明確。

2.表格中的註意事項。寫書面證據時,字裏行間不能有空行,否則容易讓持有人補充其他內容。不要用褪色的筆寫字。鋼筆最好用黑色墨水或藍黑色墨水,黑色墨水也可以。如果用圓珠筆或其他容易褪色的墨水寫筆記,遇到保存不當,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這也可能給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化學物質塗改創造機會。

3.題材要寫清楚。借錢、還錢、借東西、還東西時,金額、數量都要寫清楚,最好用大寫數字,防止塗改、偽造。是錢和物,要分清,不要含糊和混淆。

4.內容要說清楚。句子不能馬虎,順序不能顛倒,所以“借張三”和“借張三”有天壤之別;不要把“借條”和“收條”互相改頭換面,相關抹黑會為糾紛埋下伏筆;不要把“借條”改成“借條”。

5、簽名蓋章不可小覷。簽名要以真實姓名為準,別名、代號、諧音名都不規範,最好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避免糾紛。別人寫書面文件或者簽字,我只在上面按壹個手印,也容易引起糾紛。農村習慣於跺腳。但是,印章的法律效力並不高。印章誰都可以刻,只是字跡不壹樣。單位應註明單位名稱,最好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別人,應該有委托書。公司的印章要規範,最好在書面證據上加蓋效力最高的公章。不宜加蓋“公司行政專用章”、“討債專用章”、“倉庫專用章”或拇指印。如果單位拒不承認自己擁有那些部門章和章,就很難澄清事實。簽字蓋章時,各方都要在場,防止被冒名頂替。

6、時間要寫清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以及出具書面證據的時間要清晰明確。如果對沒有日期的書面證據發生爭議,很難查明事實真相,也很難確定訴訟時效。對於已經同意履行義務的書面證據,需要在應當履行義務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將喪失訴訟勝訴的權利。

7.應註明利率。不要因為是親戚朋友就把興趣寫下來,有礙面子。如果要計算利息,就要寫明利息標準,否則起訴到法院後,就視為沒有約定利息。《民法典》(2021至1實施)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利率不明確,也容易產生糾紛。利率和利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把2分利率寫成2分利息,或者0.2分利息,或者0.2%利息都不合適。利率是利息與本金的比率,主要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以‰表示;3)日利率,帶“?/萬”的意思是。無論是銀行還是私人貸款人約定利息的時候,都要用“利率”這個詞。銀行貸款利率通常按月計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是20‰(也就是2%),月息5.6‰。

8、註意仔細檢查書面證據。寫好書面證據後,雙方當事人應認真核對,如有漏洞,應立即改正或重寫。也可以找第三人考慮壹下書面證據的每壹個字,不要糊裏糊塗的簽字蓋章。

9.無效的書面證據。受脅迫寫“借條”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權利義務關系不予法院確認;賭債、婚債、情債的欠條不受法律保護,應屬無效;借錢的時候,如果知道對方會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就不要借給對方,否則貸款不受法律保護。

10,妥善保管書面證據。註意保存完整的借條,借條缺失會削弱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註意保存證據,壹般保留書面證據的復印件。如果對方騙取了書面證據,立即銷毀,就會導致難以說清真相的結局。如果對方搶奪或暴力搶奪書面證據,然後撕毀以達到不履行的目的,則涉嫌搶劫罪、搶劫罪。偷白條也可能涉嫌盜竊罪。

11.特別註意業務往來。業務流程不清晰,容易惹事。通常對方不付款,也沒有完善的書面證據或其他價目表。每批貨物交付後,應立即填寫送貨單、驗收單等書面憑證,並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貨物交付後,應立即結算。所有的錢結清後,要盡快出壹個說法。如果不能當場支付報酬,應在結算程序完成後制作新的文件。這時候記得把結算前發生的收據、債務、收據收回來。如果妳壹時拿不回來,在此之前所有的筆記都會失效。

12,善後。還款的時候記得拿回借條。如果對方說暫時找不到借條,就寫個收條保管好,以免日後留下隱患。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後,相關書面證據應當銷毀或者歸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歸還借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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