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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防火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是指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市區以外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撲救的方針。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主管森林資源誰負責的原則,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責任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森林資源安全、保護森林防火設施、預防森林火災和報告森林火災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森林火災撲救。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本級林業主管部門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第九條林區的鄉(鎮)、村和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當成立森林防火組織,負責各自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區內的其他單位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組織或者確定專人負責各自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區的鄉(鎮)、村和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的防火職責是:

(壹)宣傳和落實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二)制定和落實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

(三)組織護林人員巡山護林,控制和管理林區野外火源;

(四)負責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

(五)報告森林火災並組織撲救;

(六)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第十條國家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其他重點森林火災單位以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或者兼職森林火災撲救隊伍。林區的鄉(鎮)、村應當建立群眾性義務森林消防隊。

森林消防隊應當進行防火業務訓練,配備必要的森林滅火器材。第十壹條林區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負責森林巡邏、林區野外用火管理,觀察、觀測並及時報告森林火災。第十二條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衛為主、積極聯防的原則,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簽訂聯防協議,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有自留山的林場、林木承包戶和個人應當與相鄰單位和個人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制定統壹的森林防火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執行森林防火規劃。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根據地形在林地開辟消防通道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林區內的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生產場所(場)和居民區,應當在林地邊緣外側設置寬度大於10米的防火隔離帶。第十五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在林區入口處設立進入林區標誌和其他防火宣傳標誌。第十六條每年11、1為全省森林防火期,春節至清明為全省森林防火戒嚴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決定提前進入或者推遲結束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期和戒嚴期。戒嚴期間,出現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地區,發布森林防火戒嚴通告,禁止在戒嚴地區攜帶火種和野外用火。

元旦、春節、元宵節、清明節、中秋節、國慶節、重陽等節日期間,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加強林區野外用火管理,預防森林火災。第十七條林區在森林防火期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禁止野外用火。

下列情況確需用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用火造林、燒荒地開墾、燒牧場、燒防火道路等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批準,發給生產許可證,並通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二)燒灰、燒糞、燒埂、燒窯(炭)等用火,由村森林防火組織批準。

經批準用火的,必須有專人負責用火安全,提前打開防火隔離帶,準備滅火工具,3級風以下天氣有組織用火;用火後,必須將余火撲滅,並安排人員看守用火現場,防止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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