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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濕地,維護濕地的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區域和水域,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產地等人工濕地。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統壹規劃、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多部門綜合協調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將濕地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落實濕地保護的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科技、衛生、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權制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舉報。第六每年的165438+10月6日是安徽濕地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濕地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提高濕地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投訴和舉報破壞和侵占濕地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調查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和侵占濕地的行為。第二章規劃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壹般每五年組織壹次濕地資源調查。濕地資源調查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並作為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或者調整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監測濕地資源變化,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行信息共享。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時,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三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濕地資源、水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分布、類型和特點;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建設布局;

(4)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⑤保障措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註重綠色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相銜接。

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林業、農業(漁業)、水利、交通、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包括濕地保護的相關措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控制,促進城市現有濕地恢復和人工濕地建設。第三章保護第十五條濕地根據重要性和生態功能,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申報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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