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舒》的基本特點是對唐律進行了透徹、系統、完整的闡釋,即“亦舒”部分,集中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學的精髓。它對法律的解釋豐富了法律的內容和法律的色彩,建立了法律體系,從而使中國古代法學達到了最高水平。它代表了中國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由法律文本和相應的法律解釋兩部分組成,內容清晰,易於應用;唐律的規定涵蓋面廣,疏而不漏,全面維護了唐代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唐代的釋法是古代社會釋法經驗的集中體現,對法律的各種解釋基本都包含在這部刑法中。
《唐律論》以《唐律》的法條為基礎,按照《唐律》十二法的順序,對502條法條進行逐句解讀和解釋,並設置問答,以區分差異和疑點。對它的討論安排在法律和註釋之後。問答是作者對法律的稀稀拉拉的討論可能有疑惑的地方,對問題做更深層次的解釋。清代沈家本在《重制唐律序》中指出:“未成名者,發明法律,註意;雲談判家,申法的深意與律所的缺失,如董仲舒的春秋判詞,應劭的定事與論辯集。”顯然,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的解釋只體現在解釋、議論和問答三個部分,註解已經存在,不屬於解釋。這個提醒也不是完全沒有必要。
《唐律簡論》(自然涵蓋《唐律》)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律史上影響深遠。正是因為它總結了前人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使之系統化、細致化,成為維護封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和調整社會各方面關系的法律規範。因此,歷代“承襲而不廢”,同時成為五代宋元明清法律法規編纂解釋的藍本。清代大學者紀曉嵐說:“論者說唐律準確有禮,以為古今同,所以宋世奪采納。元朝破獄時,也引為證據。明朝洪武初年,四位儒臣同時奉命講唐律。後來又命劉等人詳細制定明朝的法律,其內容精確到唐朝。”紀曉嵐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的評論實事求是,切中要害,並無偏袒之意。關於唐律(包括唐律)的討論對唐代以後各代封建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清末新刑法的編纂,資本主義法律的因素在原有的封建法律中被消解,幾千年來以唐律為基礎的立法傳統被打破。
在功能上,可以說與西方判例法不謀而合,是中華法系智慧的結晶。
參考:
論唐代法律――中國古代法律與歷史融合的典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利民
《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第壹部完整的法典,是中國古典的典範,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它在世界法律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它有許多成功之處,其中之壹是法律與歷史的有機結合。很多內容都是法制史的內容,堪稱中國古代法制史壹體化的典範。從這個意義上說,唐朝
壹個
《唐律簡論》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圍繞刑法展開的,涉及的歷史主要是刑法史。這部法典中的壹些詞語、罪名、罪名、刑罰、制度、條文,都有自己的歷史,都是和歷史結合在壹起的。
第壹,文字和歷史的結合
第二,指控與歷史相結合
《唐律疏釋》中有大量的罪名,是其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很多收費都有歷史淵源,有壹個歷史發展過程。《唐律疏釋》註重表述這壹歷史過程,並有意識地將罪名與歷史相結合,以便人們更全面地理解這些罪名。“十惡”大罪就是如此。《唐律疏議》以此為例。它的發展是清晰的。“漢室九章雖未湮滅,其‘不道德’與‘不敬’猶在眼前,原配丈夫初發脾氣,建立了漢室。梁晨的案子過去了,但有幾篇文章。周琦雖有十條之名,但並無‘十惡’。皇帝創造出來之後才準備這個科目,十個算壹個。裏面有十個小罪。壹些輕微的罪行也在《唐律簡論》中追根溯源,展示它們的起源,讓人們知道設置這些罪行的歷史原因。“不和”罪的認定可以追溯到《禮記》、《孝經》中的記載,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這壹罪名。《唐律略論》清楚地表明了這種歷史關系。”親屬關系也。在這壹條之內,所有的親戚都是互相有罪的,因為九大宗親之間並不和睦,所以叫做‘不和’。“此外,《十惡》中的“謀反”、“謀反”、“不敬”、“不孝”、“內亂”之罪也是如此。
第三,犯罪與歷史的結合
罪也是唐律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法定刑壹起構成了完整的法律內容。《唐律解釋》中的壹些罪行也與歷史有關,是歷史創造了這些罪行。“不孝”罪包括很多罪名,其中“不贍養”和“聞祖父母父母喪而不哀”兩個罪名,都源於《禮記》。跟它有關系。略論唐律,揭示二者之間的這種關系。”李雲:“孝子父母亦樂,不違其意,以飲食忠之。”那些有所奉獻卻缺乏的人,爺爺奶奶和父母都叫他坐下。”由此,認定子女“贍養缺失”是“不孝”之罪。今天,不是哀悼的時候,也不是選擇時間的時候。“基於《禮記》中的這壹記載,唐律在‘不孝’、‘謀反’、‘謀大謀反’、‘惡謀反’等罪名中,確定了‘聞祖父母父母喪而不孝’的罪名。
第四,懲罰與歷史的結合
刑罰是唐律中主要的制裁手段,尤其是五刑。這五種刑罰各有歷史,《唐律》註重描寫它們的歷史,其發展脈絡十分清晰。這裏就以杖罰為例。杖刑歷史悠久,早在蚩尤時期就已萌芽,經過漢等朝代的發展,形成於隋唐時期。“改成300到200,200到100。遊戲壹代隨波逐流,略微加大了虧損。它和房間壹起睡,用棍子抽打。”還有對刑、徒、流、死刑不同程度的描寫。此外,壹些懲罰也能體現這種與歷史的結合。服務流是這樣的。它最初適用於犯死罪的人。壹些曾經被判死刑的人因此而免於死亡。“過去被判死刑的人,總是被判死刑,但在武術中腳趾被打斷。國家的懲罰是慈悲的,是善良的,是慈愛的,被懲罰的人是無法回到家人身邊的。逝者若想活命,請轉危為安,將六年役制由貞觀改為強制役流。”
第五,制度與歷史的結合
《唐律疏議》中還有壹些制度也是結合歷史的,對這些制度的歷史沿革闡述得很清楚。“八項意見”制度就是其中之壹。作為《唐律疏議》中的壹項特權制度,它起源於李周的“八項主張”,並逐漸演變為“八項主張”。到了唐代,這壹制度已經完善。《唐律疏議》表達了這種關系。上面寫著:“周對李邦法的八項建議。今天的‘八項主張’和周的‘八項主張’也完成了。”“持這八項提案犯死罪者,先請討論其罪,故稱‘八項提案’。”還有,“女人,
第六,內容與歷史的結合
* * *略論唐律有12篇。這些文章都有自己的歷史發展過程。《唐律略論》每篇的開頭,都有專門介紹這壹條的產生和變化過程。比如,守宮法的歷史大致是這樣的:守宮法確立於晉朝,宋、後周沿襲,北齊改為守宮法。隨著事件的增多,這篇文章被創造出來並命名為龔偉定律。自宋代以來,這壹名稱壹直沒有改變。至於北齊,則隸屬於關禁,更是禁止。隨著皇帝的開宗明義而改為魏班法。“其他11的文章也有類似的歷史敘述。
二
《唐律史略》中的詞、罪、刑、制、內容的結合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它有助於加深對唐律內容的理解。
《唐律疏議》的內容是在總結前人立法成就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內容主要是刑法。很多字、罪名、罪行、刑罰、制度以及所有的內容都有歷史內容,不了解其歷史就不好深入理解。《唐律解釋》的制定者考慮到了這壹問題,在法律之後增加了“議”字。當時決定增加“疏議”主要有兩個原因,即方便科舉考試,使“法簡古才可讀”;為了統壹司法,避免“刑罪構成執行不壹”,實際上“疏議”是與法緊密結合的,是與法齊頭並進的。永輝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頒布《唐律疏議》後,司法人員在獄中也“引而析之”,“疏議”與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這裏,分析系統和內容等。這種分析自然少不了他們的歷史分析,這是“深思熟慮”的重要壹環。通過這些分析,我們可以加深對其內容的理解,這對當時的科舉考試和司法實踐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這個意義的關鍵在於它的權威性。沒有這個權威,科舉和司法實踐的權威就會動搖,這是國家的不幸。《唐律·亦舒》從多方面確立了這壹權威,包括運用歷史的方法從歷史中尋找權威,將法律中的言詞、罪名、罪刑、制度、條文與歷史聯系起來,以提高其權威性。這種改進
從歷史的角度看,提高唐律亦舒權威的途徑主要有三種。第壹種方法是從歷史儒家經典中尋找權威。唐朝的正統思想是儒家思想,這也是國家和權威的指導思想。漢武帝確立這壹地位到唐朝已有數百年,其權威地位無人異議。憑借這壹思想的權威性,《唐律·亦舒》的相關內容得以確立。他們也很權威。因此,它用歷史上大量的儒家經典來論證和解釋其內容。據統計,《唐律亦舒》中引用的此類經典分別取自《詩》、《書》、《禮》、《易》、《春秋》、《公羊》、《左傳》、《爾雅》、《孝經》等。有些文章特別引用了他們。例如,著名的法律只有57條。但是,有40多條語錄。歷史上的儒家經典與《唐律亦舒》中的內容相結合。第二種方式是從歷史法制中尋找權威。《唐律亦舒》中的許多內容都有歷史淵源,為歷代所用。《唐律·亦舒》在法律中得到繼續運用、完善和明文規定,這些內容是從歷史運用和權威延續中完善和確立的,《唐律·解釋》中有很多這樣的內容,如上述的“十惡”、刑罰和爵位等。歷史上權威的法律內容被解釋為唐律解釋的內容,兩者緊密結合。第三種方式是上述兩種方式的結合,即部分內容具有經學和法制史的雙重基礎。兩者結合後,其內容的權威性得到了進壹步加強。《唐律疏議》中的壹些內容采用了這種方法。鞭刑就像這樣。其法律條文既引用了《尚書》中“拍打教刑”的經典句子,又描述了鞭刑的發展歷史。它被用於漢朝,在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類似的內容還有很多。隨著人們對唐律內容權威性認識的提高,正常的科舉考試秩序和司法實踐也有利於形成。
第二,有助於增加對中國法律史的了解
《唐律論》不僅是壹部唐代法典,也是壹部研究包括初唐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著作。通過閱讀《唐律》,我們不僅可以了解唐代法律制度的內容,還可以了解包括初唐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壹些內容。這是因為唐律的內容構成中有壹些字、罪名、罪、刑、制、銜。都有歷史積澱。這種積累,從夏朝前後中國法制的萌芽,到最終的起源和形成,到唐代,已經持續了兩千多年。它長期以來是壹個法律制度的歷史過程,可以構成壹部名副其實的中國法律制度史。閱讀《唐律疏議》的內容,有助於人們增加這方面的知識,從而有助於對內容的把握。
關於中國法律制度史的知識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唐代法律的簡要討論中獲得。第壹,可以獲得關於中國代碼風格的形成、變化和發展的知識。掌握這些知識,對於正確理解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典體例和內容組合具有重要意義。中國的第壹部法律是戰國時期秦國的秦律,由商鞅改為法。法律的教規成為它的直接來源。後來出了很多代碼。秦朝有秦律,漢朝有漢律,魏律,晉律,宋律,齊律,梁律,陳律,北魏律,北齊律。開元之法等。這些法律的風格不盡相同,有壹個不斷演變的過程。《唐律》揭示了這壹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壹是法本法典的整個發展過程,即從“周朝刑重,戰國不同,學李益,集各國刑法典,制定六律”,直到“唐因隋”,二是各條的發展過程。唐律有12條和12條。每壹條款的變化都意味著其內容的變化和法律體例的變化。這裏以穩庫定律為例。《漢書九章》確立了穩定法。晉代《晉律》結合牧業,出現了穩定的牧業法;隋朝時,凱帝法附庫,有穩定的庫法。唐律沿襲了開帝律的穩庫法,也有本文的設定。通過這兩個過程,人們了解了中國法律史上法典的變遷,尤其是法律的體例和結構。
其次,我們可以了解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這壹認識對於全面正確理解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制度具有指導意義。自漢武帝決定在中國獨尊儒術以來,儒教成為法制的指導思想,禮法開始結合。從此,中國古代法制走上了禮法結合的道路。法制中重要制度的確立,離不開儒家思想。這種思想體現在各種儒家經典中,這些經典是唐代以前寫的,也是史書的壹種。有些經典往往是建立壹些重要制度的理論基礎,對人們準確理解這些制度有指導作用。《唐律略論》非常註重揭示這些經典與制度之間的關系。幫助人們更深入地理解這些重要的系統。除了上述“八項意見”制度外,還有壹些重要制度的建立。這裏以五刑制為例。主刑制度在《唐律·亦舒》中簡稱為“五刑”。五刑制度的建立與儒家經典有關。《孝經》中的句子決定了制定五刑選擇“五”的原因。《聖人》根據五行之法,“五刑中的具體刑罰也有儒家經典的依據。《史記》記載“五刑流放”,故五刑中有流放刑。”今日三流,即其意也。“其他四個刑部也有類似的情況。人們可以從儒家經典古籍中看到他們對《唐律疏議》中壹些重要制度的影響,並可以深化這種影響。
最後,我們可以獲得壹些關於中國法律制度演變的知識。中國古代法律的某些內容在唐代已經成熟。《唐律》是我國比較完備的法典,其部分內容經過長期發展已經達到完備的水平。也就是說,它們有壹個進化過程。這些內容包括文字、罪名、刑罰、制度等。了解這些內容的演變過程,有助於人們掌握其歷史變遷,更正確地把握其內涵。《唐律疏議》註重告訴人們這些內容的演變過程,以便人們更全面地認識它們。除了上面提到的“寶”、“十惡”、“不和”、“參謀”、“八項建議”等內容外,還有其他壹些內容是有其演變歷史的。早在春秋時期,他們就已經在農業gap上取得了進展。春尋、夏種、秋獵、冬獵,都是因為農業的差距而發生的大事,也就是今天的‘校對’也是如此。可見,《唐律·亦舒》中的“校”源於春秋時期的“大事”,又發展於這壹“大事”。而且,唐律要嚴厲打擊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
第三,有助於提高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法律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法律是提高法律意識的壹種方式。學習法制史也有利於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通過閱讀《唐律》中的法制史內容,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幫助人們提高法律意識。
首先,它可以幫助人們提高對君主制的認識。從《唐律疏議》中的法制史內容可以清楚地認識到,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由皇帝決定的,先有國王,後有皇帝,這些都與其至高無上的地位相聯系。如其所言:“西周杜制定法律,五刑屬三千。”到了漢代,前有者為法,後有者為法。在歷史上,皇帝“因政治和宗教原因而受李淵統治並實施刑法”作為附屬於帝王的產物,人們因其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必須遵守法治。遵守法治就是服從皇帝。否則就是違帝,與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專制統治和制度是壹脈相承的。
其次,它可以幫助人們提高規則意識。法治是規則,法治的建立是為了形成基於規則的秩序。《唐律疏議》中大量的法制史內容告訴人們,壹個國家離不開法治,這“好比稱知識之重,患於規則,方圓”中國從夏朝開始就致力於制定法治,並用它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如果它不建立制度,那是前所未聞的。
最後,可以幫助人們提高罪與非罪的意識。唐律的主要內容是刑法,其他部門法的內容是附帶的。其著名的例子是總則,規定了罰則和總則。其他十壹條為分則,規定具體罪名,其條文由罪與法定刑兩部分組成。比如“有妻者,壹年而已;女方家要降壹級。”人知道什麽是罪,明白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罪與非罪的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說,壹個重要的方面是,犯罪分子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這與其“刑不可誅於國,刑不可廢於家”的思想是壹致的。這種意識的建立有壹些好處。
以上三種意識是中國古代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讀《唐律疏議》可以提高三種意識,同時有助於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三
法律與歷史的成功融合和法律史的作用是有壹定原因的。同時,它的成功也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壹定的影響。
唐代法律與歷史成功結合的原因有四。第壹,唐初的社會發展為法與史的結合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唐律》制定於唐初。《五德法》是唐代第壹部法律,《貞觀法》完善了《法》和《永惠法》。《雍易》增加了“亦舒”的內容,《楷書》的體例和內容沿襲了《魏勇律書》。在此期間,唐朝繼續發展,改變了隋末的蕭條局面,出現了“關震之”和“開盛遠之”的時代。唐朝亦舒制定的《永徽年間》也是如此。唐朝的高層官員和唐律簡議的立法者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在唐律簡議中充分考慮法律與歷史的結合。否則國家就會混亂無序,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思考這種密碼組合。初唐社會的發展為這壹結合唐律的簡要論述提供了難得的契機。
第二,中國的法律制度積累了2000多年的經驗。中國自夏朝正式確立法律制度以來,各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並不斷總結經驗推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早在西周就提出了“三典”理論,即“懲壹新國,用輕典;懲國,用漢典;之後,代碼的風格和內容繼續發展。從體例上看,從戰國《法經》六篇,經過漢代《九章法》的演變,到隋代《開皇法》,形成了12篇及其標題,並為《武德法》和後來的《唐律》所繼承。“隱居同居”等就是如此,而這些內容也被納入了《唐律》,日臻成熟。歷年積累的法制史內容,到唐朝基本定型,有機會總結壹下。《唐律》的制定者亦舒抓住了這個機會,不僅制定了壹部比較完整的法典,而且寫下了壹部自夏朝以來的中國法制史。
第三個方面,初唐儒學進壹步發展。《唐律亦舒》中的許多法制史內容都與儒家經典有關,這是壹個儒家問題,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的。儒學在初唐得到進壹步發展,為《亦舒唐律》的制定和其中法律史的撰寫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指導。唐太宗非常重視儒家思想,他執政後非常重視儒家思想,重視儒家教育。貞觀二年後。他“命周公為聖,後設國學孔廟。他以仲尼為聖,以晏子為師,兩邊的客人都準備在這裏。”同年,他還搜羅了很多各地的儒生,“賜帛以傳,使京師名揚天下,許多人在樓道、廟堂散發。”“國學範圍內,以鼓講學者數萬人,儒學古之盛也。”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又命儒生撰寫《五經正義》,規範了儒家經典的內容。他“召老師左、灑孔等儒,撰《五經論稿》,180卷。
第四個方面,唐律的制定者有很高的素養。制定法典是人的自覺行為,與制定者的個人素養密切相關。只有文化水平高的制定者才能做出高水平的代碼。唐律的制定者具有較高的素養,包括兩個方面:知法、知文史。他們是書寫法律史不可或缺的。根據《唐律疏議》的記載,孫昌、戊己、李記、郁誌寧等19人制定了《唐律》。他們都不同程度地擅長法律、文學和歷史,並具有這種品質。他們擅長法律。其中,法學博士司馬睿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教學和研究的人。“那些負責教導文武官員和普通民眾謀生的人,以法律為專業。《典立法》亦《Xi誌》。其中,孫昌戊己參與了法律的制定。他在貞觀時參與了貞觀法的制定,後來又參與了永惠法的制定。其中,從事地方司法工作的有董雄、石士達等人,還有省官兼大理寺中書,以及司法部官員段寶軒、賴吉、辛茂江。門下省官也有司法職能,因為“凡到流而死之罪,皆去刑司,歸中書而去門”。此外,他們還擅長文史。其中,孫昌戊己被認為是“涉書史”;褚遂良“文史豐富”;郁誌寧還寫了《五經》和《易經》等。唐律制定者的這些素質使他們成功地將法律與歷史結合起來,書寫了壹部法律史。
在第五個方面,唐律《亦舒》中的“亦舒”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唐律》《亦舒》中的法律史內容都在《亦舒》中,為法律與歷史的結合提供了壹個合適的平臺。在唐以前,也有解釋法律的方法,如秦代的《法答》和晉代的《法註》。但是,它包含了法律與歷史相結合的功能。它通過引用儒家經典,描述歷史發展過程,揭示歷史淵源,將歷史與法律中的言、罪、行、罰、制、條有機地結合起來,展現給人們,使《唐律亦舒》成為壹部法律史。沒有亦舒,就不會有這樣的現實。亦舒比以前更多了。
正是以上五種原因,使唐代法律與歷史的結合,成就了中國法制史。值得註意的是,這種做法也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影響,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相結合的先河,其他法典也紛紛效仿,采用了這種結合方式。宋代刑法典的體例不同於唐代刑法典。采用刑事司法制度,每篇文章序言取消“討論”等等。但法制史的內容仍保留在《論衡》中,其大部分內容與《唐律》“論衡”中的內容相同。可以說,宋代刑事司法制度模仿了唐律“議”的基本做法,也將法律與歷史相結合。由此,可以看出
2005年6月5日至10月在浙江大學舉行的“法律與人文”研討會論文交流。
論唐律?著名事例中的“十惡不赦”。
論唐律?著名事例中的“十惡不赦”。
論唐律?著名事例中的“十惡不赦”。
論唐律?著名事例中的“十惡不赦”。
論唐律?著名事例中的“十惡不赦”。
論唐律?對名例中"五刑杖"壹文的商榷。
論唐律?《名例》中的文章“宜議且請減”就是“議”。
論唐律?《名例》中的文章“八議”就是“議”。
論唐律?對《名篇》中“女子有官銜”壹文的商榷。
論唐律?魏晉的序言是《略論》。
劉軍,文電校:《論唐律》,中華書局,1983,第670頁。
參見:主編《唐法學新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第22頁。
舊唐書?刑法年鑒。
參見:著《唐法學新探》,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1版,第58頁。
論唐律?對《名句鞭笞五句》壹文的商榷。
論唐律?《名例序》為“略論”。
詳見《論唐律》。《馬廄倉庫》的序言是“壹個簡短的討論”。
論唐律?略論名例中的"三流放句"。
詳見《論唐律》。《好行》中的文章《檢討逾期》及其“討論”。
詳見《論唐律》。《雜法》中的“以短狹賣絲布”壹文及其“討論”。
論唐律?《名例序》為“略論”。
論唐律?《名例序》為“略論”。
論唐律?家庭婚姻“有妻就嫁”。
論唐律?《名例序》為“略論”。
李贄:歷史大綱復習?唐紀。
“李周?秋官?大斯科特。
“貞觀政治家?崇儒二十七。
“貞觀政治家?崇儒二十七。
舊唐書?官方記錄。
新唐書?正式記錄三。
新唐書?孫昌無極傳。
舊唐書?賴吉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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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學者認為,事實推定是建立“初步的或初步可信的證據”,除非有其他初步證據予以反駁,即無需證明,即事實推定等同於初步可信證據。然而,壹些學者不同意這壹觀點。他們認為,看似可信的證據是指證據可信的程度。在陪審團制度下,提出主張的壹方確立這樣的初步證據後,可以通過法官提交給陪審團,所以用這個術語來解釋推定的效力是不合適的。例如,英國學者斯蒂芬認為,使用推定壹詞是專門針對那些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