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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獵捕、馴養繁殖、經營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安徽省漁業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任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與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

公安、司法、環保、醫藥、商業、供銷、外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與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六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檔案。第七條每年4月4日至10日為全省“愛鳥周”;每年10月是本省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在“愛鳥周”和“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集中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第八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野生動物主要生活和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建立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劃定本區域的禁獵區,確定禁獵期和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方法。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內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和工程措施,保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活和繁殖的主要區域和水域,防止汙染和破壞。

野生動物的生存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搶救措施,減少損失。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被困、走失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積極救助,並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允許有任何傷害。第十三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送或者不接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將活體野生動物放歸原自然環境或者適合該動物生存的自然環境;

(二)死亡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出售和利用。第三章獵捕和狩獵管理第十四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行署和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獵捕前款規定以外的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向市、縣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或者捕撈許可證。

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捕撈證的發放和管理辦法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五條外省狩獵者進入本省狩獵,必須憑原所在地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本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狩獵。第十六條狩獵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和捕撈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狩獵。第十七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毒藥、炸藥、地弓、地炮、鐵夾、填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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