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國家機關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或者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其他組織。第三條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遵循精簡效能、分類指導的原則。
事業單位的編制實行總量控制、結構管理和規範管理。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人口增長、經濟總量、財政收入等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各類機構的機構編制標準、結構比例和控制數量,並組織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開展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工作。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設置和依法授權設置是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分配經費的依據。第二章機構管理第六條申請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明確公共服務的屬性和功能;
(四)有明確的主持人;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正常開展相適應的資金保障;
(六)業務範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定或者執業許可的事項,應當取得法定機關的資質認定或者執業許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事業單位依法需要進行論證評估的,發起人應當提供依法設立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評估委員會的論證評估報告等材料。第七條申請設立事業單位,發起人應當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設立目的、擬設立機構名稱、職責任務、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編制結構、預算形式等。第八條事業單位設立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省級機構的設立,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
(二)設區的市級機構編制,經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並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副處級以上機構的設立,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三)縣(市、區)機構編制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並報省、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副處級以上機構的設立,應當報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四)鄉(鎮)機構編制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並報省、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鄉(鎮)機構編制人數不得超過省規定的編制限額。
(五)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立,由省級垂直管理部門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前款所稱副處級以上機構、設區的市副處級以上機構、縣(市、區)副處級以上機構的設立,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有關機關討論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事業單位名稱由事業單位的地理位置或者隸屬關系、基本工作內容或者性質、組織方式的中心詞等組成。,它不同於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
事業單位名稱帶有“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等字樣的,報國務院審批;市以下機構名稱冠以“安徽省”、“安徽省”、“全省”字樣,不冠以所在市、縣(市、區)名稱的,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第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在成立時確定職責和業務範圍,堅持政企分開、權責壹致。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將行政管理職能授權或委托給事業單位。第十壹條事業單位預算形式根據職責不同情況確定為財政全額撥款、財政補助或自負盈虧。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實行規模和等級管理,可以不確定規格;確需確定規格的,經審查後按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規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