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工作。第四條松林分布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松材線蟲病防治責任制,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松材線蟲病防治指揮機構,負責制定應急防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五條松林分布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松材線蟲防治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引導森林經營者調整林業生產結構,推廣先進技術,對在松材線蟲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松林分布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松材線蟲病監測體系和監測網絡。第七條松林分布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人員可以根據松材線蟲防治的需要,依法對松材線蟲寄主植物的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加工經營場所實施松材線蟲檢疫。第八條松材線蟲病疫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木材檢查站;發生重大疫情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加強對松材線蟲寄主植物運輸的檢疫。第九條對檢疫發現的帶有松材線蟲或松墨天牛的寄主植物,可以進行農藥處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農藥處理;不能作為農藥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改變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銷毀,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將黃山風景區和九華山風景區劃定為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松材線蟲病其他重點防治區的劃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壹條禁止將松材線蟲的寄主植物轉移到松材線蟲病重點防治區。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通過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調運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通往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路口,依法設立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禁入標誌。第十二條森林經營者發現將死樹或者枯樹,應當及時清除;發現松材線蟲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報告。
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松材線蟲病的發生進行鑒定和報告;涉及毗鄰地區的,應當通知毗鄰地區的相關單位加強聯防聯控。第十三條松材線蟲病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和松材線蟲病防治技術要求,制定松材線蟲病防治規劃,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批準後實施。
森林經營者應當按照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進行防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松材線蟲病的消除和治理過程進行監督,並負責檢查消除和治理結果。第十四條木材加工經營單位和個人收購疫區因松材線蟲病采伐的松樹,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安全使用,並報疫區和加工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疫區和加工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病松利用檔案。第十五條權屬爭議處理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清除病松樹。
因治理目的砍伐的松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爭議解決後,收益返還所有權人。第十六條松材線蟲病防治費用,由森林經營者承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森林經營者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