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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交易合規研究員齊愛民:鼓勵金融教育探索行業交易規則。

數據交易專家訪談求教。

數據交換的核心競爭力在於高效、合規、安全。要系統研究數據交易方式和交易場景,推進數據產品標準化,創新探索新的交易模式。中國大數據交易行業仍處於初級探索階段。雖然得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大數據交易的發展存在很多障礙。

那麽,國內數據交易市場的現狀如何呢?數據交易存在哪些問題?數據交易需要怎樣的發展路徑?齊愛民曾經帶隊調研過杭州、貴陽、武漢等地的數據交易場所。重慶大學法學院二級教授,重慶大學國家網絡空間安全與大數據法治研究院院長。他就上述問題接受了杜南的專訪。

主要基於政府主導的大數據交易平臺模式。

:齊教授曾經帶隊去過很多數據交易的地方調研。據妳觀察,目前國內數據交易市場發展現狀如何?主要有哪些類型?

齊愛民:目前,各地積極響應國家關於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規劃。2021期間,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所相繼成立,中新天津生態城獲批設立北方大數據交易中心。整體來看,我國在數據確認、數據定價、交易模式、制度建設等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

在交易類型上,我國以政府主導的大數據交易平臺模式為主,包括互聯網企業生態系統內的數據交易和第三方數據公司推動的數據交易。對於大數據交易平臺中的數據交易,目前主要以央企、國企、研究機構為交易主體,商業機構出於合規風險等考慮,並未大規模參與大數據交易平臺。在交易內容上,每個交易平臺都不壹樣。有些交易平臺提供API數據服務,有些交易平臺提供處理過的數據產品,有些交易平臺提供原始數據集。

杜南:在數據交易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是什麽?經過幾年的發展有所改善嗎?對此有什麽建議嗎?

齊愛民:我們調查了2016前後北京、上海、杭州、貴陽、武漢的大數據交易平臺,發現了七個問題,包括:各類數據主體缺乏* * * *概念;數據交易平臺定位不明;數據交易缺乏統壹標準;數據的法律屬性和所有權有爭議;交易規則理論亟待創新;跨學科人才缺乏,實訓基地建設不足;政府數據分類不明,存在交易風險。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在數據要素市場的頂層規劃和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數據流通的基礎法律制度建設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幾乎陷入了業務停滯的狀態,國內類似的大數據交易所也尚未形成相對成熟的商業模式。在我看來,應該借鑒前幾年大數據交易平臺實踐探索的經驗教訓。壹方面,要鼓勵各地開展大數據交易試點和規則制定。另壹方面,也要從法律層面解決數據歸屬、數據價值評估、數據交易邊界等基礎問題。

杜南:目前市場上的數據交易平臺主要包括政府數據交易場所和數據服務提供商。他們的優勢是什麽?隨著數據的應用越來越精細化,妳認為哪些數據更符合市場需求?

齊愛民:目前國內比較知名的大數據交易平臺,如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等,主要是政府支持的。這些數據交易場所具有較高的公信力,能夠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擴大參與者範圍,激發數據交易主體的積極性和交易市場的活力,能夠促進數據資源整合,規範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增強數據流動性,在數據來源和規範運營方面具有較大優勢。

數據服務商以服務客戶特定的數據分析需求為目的,通過將合法收集的數據經過處理後提供給客戶來獲取利潤。他們的服務方式更加靈活多樣,比如幫助客戶進行消費者身份驗證和欺詐檢測,為客戶提供營銷效果分析等。在我看來,壹些高度數字化的領域,如金融、醫療、教育、交通等領域,對人們的生產生活影響很大,更符合數據交易市場的需求。

杜南:高質量的數據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門、頭部互聯網平臺和金融機構手中。我們需要如何培育多元化的數據供求市場和交易場景?

齊愛民:我認為有必要建立壹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比如數據的法律性質,數據交易的邊界等。壹方面是優質數據的掌控者敢於主動發布數據,另壹方面是數據需求者可以放心使用數據。數據交易市場的培育是壹個系統工程。不要過分依賴大數據交易平臺,這是目前的主流模式。還應鼓勵金融、教育等數字化程度較高的領域探索行業內的數據交易規則,從而形成多元化的數據交易市場。

杜南:中國的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被視為網絡空間治理和數據保護的三駕馬車。數據交易目前還面臨哪些新問題?如何完善交易模式和法制建設?

齊愛民:中國近年來在網絡空間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為數據交易確立了壹些基本邊界,但數據交易仍面臨權屬不清、定價模式不成熟等問題,阻礙了數據的自由流通和開發利用。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肯定了數據的合法性,為數據交易的專門立法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支持。

我認為,首先應該在民法層面確立數據的法律性質。其次,通過部門規章等方式建立數據資產評估體系,推動多元化數據定價模式的形成。最後,應對大數據交易平臺等數據服務提供者建立準入門檻和備案登記制度,政府與平臺合作監管模式,加強對平臺內交易主體和活動的合規性審查,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和國家數據主權的風險評估和防範。

杜南:數據所有權是數據立法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深圳出臺了國內第壹部全面的數據立法,提出了數據權益的概念,上海數據條例提出了授權運營。2022年6月25日,天津發布《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立法層面的數據確認和數據交易是怎樣的體驗?地方數據立法何去何從?

齊愛民:數據確認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數據不同於傳統的有形商品,它是非競爭性的。直接采用確認的方法可能不利於數據的流通。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尚未確立數據的所有權,但對數據交易活動的發展和邊界做了壹些原則性的規定。比如《網絡安全法》第42條允許向他人提供匿名的個人信息,為數據交易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數據提供者說明數據來源,對交易雙方的身份進行審核,並保存審核和交易記錄。《民法典》、《刑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了禁止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的法律底線。

在推進數據交易方面,深圳、上海、天津等地進行了地方立法探索,內容更多的是鼓勵市場主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進行數據交易的創新實踐。在我看來,對於壹個剛剛建立的、不成熟的市場,應該給市場主體更多的探索自由。在各地紛紛建設大數據交易平臺的情況下,應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數據交易實踐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如《天津市數據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並在規則適用過程中不斷完善數據交易制度,待相關經驗成熟後再提升為國家立法。

出品:杜南大數據研究院數字政府研究中心

策劃:王海軍統籌:鄒穎淩輝山研究員:袁炯賢設計:劉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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