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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層級,稅法分為?

目前,我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事項屬於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予以確立。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體法有兩部,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有壹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以及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2月份NPC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93等等。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大部分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首先是稅收的基本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未制定法律的,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在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稅、噸位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草稅、關稅等很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執法法規或規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國務院據此制定了實施條例或細則。

第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和決定。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建設部《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房價若幹意見的通知》中關於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的說明。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辦函[2004]23號)第五條的批復。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為國務院文件。例如,2006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包括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發布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知、批復、意見、函件等文件形式。

具體來說,壹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如何進壹步明確界限或補充內容以及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具體適用過程中如何適用的說明。三是在部門權限範圍內發布規定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具體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只有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

五、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按照我國現行體制,無論是中央稅、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稅收還是地方稅,稅收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根據中央的授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此外,《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中需要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和鼓勵的某些稅目予以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六、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指省級以下稅務機關在其權限範圍內制定的、適用於本轄區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關於稅收征管的規定在特定地區生效。這些規範性文件往往以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上級稅務機關的文件要求為依據。

七、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協調處理跨國納稅人稅收及其他涉稅事項,根據國際關系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有關國家具有與國內法同等的法律約束力。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2007年底,中國談判並簽署了89個稅收協定,其中86個已經生效,並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征稅、吸引外資、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稅收條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條約、協定的規定。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制。參照以前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免稅等稅收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稅法在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特區法律須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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