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如果某個或不同的征稅主體同時對某個或不同的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多次征稅。
雙重征稅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
第壹,稅收重復征稅是由重復征稅引起的;
第二,法律上的重復征稅是由不同的征稅人對同壹納稅人的同壹征稅對象征稅造成的;
第三,經濟性重復征稅是對同壹經濟來源的不同納稅人征稅造成的,通常是指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對同壹收入或財產被重復征稅或重復征稅的現象。
涉及跨國所得的雙重征稅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經濟性的國際雙重征稅。
不同類型國際雙重征稅的成因
國際雙重征稅的原因是由於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對同壹征稅對象或稅源重復行使權力而發生的法律沖突。
(1)合法的國際雙重征稅有兩個原因: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和各國所得稅制度的普及;國家間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2)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的原因:對同壹項收入先征收壹次企業所得稅,再征收壹次個人所得稅,稱為重復征稅。如果公司和股東不在同壹個國家,就會出現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方案
1、國際雙重征稅的法律解決
(1)免稅法
免稅法或免稅法是指征稅國政府對其居民的收入或財產免稅。免稅法本質上是居住國政府放棄行使居民稅管轄權,承認來源稅管轄權。免稅法通常分為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2)信用方法
抵免法(credit method),即外國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在為其居民納稅人的全球收入計算其應納稅額時,允許其居民納稅人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為海外收入或財產向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居住國采用抵免法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時,既承認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性,也行使了居民稅收管轄權。
信用方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直接信貸。直接抵免是指跨國納稅人直接向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直接抵免僅限於納稅人直接繳納的稅款。納稅人可以將他們在來源地國繳納的所得稅與居住國的稅收抵免。
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是:居住國適用的所得稅=境內外所得總額×居住國所得稅稅率-允許抵免的原產國已繳納所得稅。
間接信貸。間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屬國政府允許其子公司繳納來源國所得稅中應由母公司股息承擔的部分,以抵消母公司的應納稅額。
滿分。全額抵免是指居住地國政府對當地居民納稅人向來源地國政府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給予全額抵免,即抵免額等於納稅人在國外繳納的全部國外稅款。
限制信用。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允許居民納稅人對其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抵免,並設定壹個上限,即抵免額不得超過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稅率應納稅額。
信用額度的計算公式為:信用額度=在所得來源國的所得×居住國適用稅率。
2.經濟性國際雙重征稅的解決方案。
(1)股息扣除制度,即在征收公司所得稅時,從公司的應納稅利潤中扣除股息,只對公司股東的股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而免除或減少股息。
(2)分割稅率制,即對用於分配股利的利潤和未用於分配股利的利潤按不同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前者稅率低,後者稅率高。分割稅率制的特點是,股東對分配給他們的股息繳納所得稅時,稅率與其他收入相同,從而通過降低企業稅負來緩解經濟性重復征稅的矛盾。
(3)轉股制,是指公司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稅後利潤的股利分配。對於為境內居民的股東,國庫將按照收到的股息的壹定比例退還公司繳納的稅款,然後根據股息和退稅之和按適用稅率向股東征收所得稅。稅款余額是股息凈收入。
(4)合並國內母公司和國外子公司進行納稅申報,通過扣除子公司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減少母公司的所得稅,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5)外國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的間接抵免。
我國現行稅法根據國際慣例對避免收入雙重征稅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和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允許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二)納稅人從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於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據實從應納稅額中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扣稅余額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3)納稅人境外納稅壹般按國別扣除,不分項列示境外納稅。扣除額為:根據我國稅法計算的境內、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某國(地區)收入÷境內外總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某些不能完整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內資企業,也可采取“定額扣除”的方法,不論免稅或非免稅項目,均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稅率計算扣除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