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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落實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不斷強化監管措施,是水產品質量工作的重點。以下是我整理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供大家參考。

系統

壹.對物品的監督和檢查

水產養殖和育苗企業及個體生產者。

二、監督檢查的內容

1.主要生產者水產品生產記錄的建立

第二;主要生產者對水產品投入品的使用情況

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強化,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落實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不斷強化監管措施,是水產品質量工作的重點。以下是我整理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供大家參考。

系統

壹.對物品的監督和檢查

水產養殖和育苗企業及個體生產者。

二、監督檢查的內容

1.主要生產者水產品生產記錄的建立

第二;主要生產者對水產品投入品的使用情況

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強化,全面履行監管職責,落實水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不斷強化監管措施,是水產品質量工作的重點。以下是我整理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供大家參考。

系統

壹.對物品的監督和檢查

水產養殖和育苗企業及個體生產者。

二、監督檢查的內容

1.主要生產者水產品生產記錄的建立

第二;主要生產者對水產品投入品的使用情況;

三、監督檢查的方法和措施

履行職責。

1.檢查檢查。人員定期檢查轄區內水產投入品的使用、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養殖、育苗過程中守法守信的經營行為,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監督水產品生產企業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水產品生產和銷售記錄。

2.執法監督。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禁用、限用漁藥等違法行為,對檢驗或監督抽檢中發現的產品,責令停止銷售或監督銷毀;依法對責任主體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嚴格執行案件移送制度,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個。宣傳引導。通過報紙、電視、漁業信息網等媒體和專題講座、咨詢服務等活動積極宣傳告知,主動向生產經營主體和消費者普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介紹監管和政策落實進展情況,堅持正面宣傳教育,積極開展輿論引導。

四、監督檢查程序

制定壹個計劃。制定監督工作計劃,確定監督重點、檢查內容、檢查方法、時間安排等。

2.進行檢查。根據檢查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檢查工作。

3.整改後的處理。督促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整改、查處;對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通知相關部門。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檢查和處理

根據《水產品養殖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1.可以對養殖水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水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水產品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㈣水產品生產企業和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水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水產品生產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罰款。

5.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㈥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有法可依。

漁業部門將成為水產品監管的主力軍

《規定》明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漁業部門將負責水產品從養殖、捕撈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漁藥、漁用飼料和新添加劑等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漁藥、漁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衛生計生負責水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

水產養殖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

根據《條例》規定,養殖用水需要符合養殖水質標準,不符合標準的需要凈化或者停止養殖活動。大氣、土壤和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地區將被列為禁止養殖區。向水產品產地和可能影響水產品產地環境的區域排放、傾倒、掩埋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和賠償。

檢測不合格或者未經檢測的水產品不得銷售。

《條例》規定,水產品生產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試驗合格後,應簽發合格證書。經檢測不符合水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或者未經檢測的,不得銷售。違反這些規定,漁業主管部門將責令生產者限期改正,並進行無害化處理。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省外進口水產苗種未經檢疫運輸銷售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技術要求和操作程序作出相應規定,禁止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水產品和水產苗種。此外,在疫病防控方面,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的漁業獸醫將實行執業獸醫制度。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的,必須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方可在規定的區域執業。

采購臺賬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半年。

水產品經營者采購水產品時,應當查驗供應商的資質、證照等材料,以及合格水產品的認證檔案,並建立采購臺賬制度,臺賬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半年。銷售水產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水產品名稱和購買者的相關信息,記錄和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半年。此外,市場經營者要對進入市場的水產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把關,不具備條件的暫停或取消其進入市場資格。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造成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責任。未查驗供應商資質、許可等材料,未建立采購臺賬,未保存或者提供銷售票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沒有貼標簽的水產品是不會賣的。

《條例》標簽管理部分規定,水產品生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從事水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水產品,應當加貼標簽。如果沒有標註,可能就不賣了。附加標誌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水產品生產者依法加貼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等質量標誌。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用水產品標簽使用管理辦法,督促水產品經營者規範使用標簽。銷售的水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市場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水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復檢。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下級執法機構應當依據職權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被抽檢人對水產品質量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日內申請復驗。如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檢測結果後4小時內申請復檢。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測機構進行復驗,不得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復驗。未經質量安全檢測的水產品,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偽造檢測結果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銷售違禁水產品將被處以最高5萬元的罰款。

非法銷售違禁水產品的,將由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非法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罰款;貨值金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投入品使用規定的,由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認證標誌管理的,由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阻礙執法的,最高罰款2萬元。采取圍攻、毆打等暴力手段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和省內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截至8月31日,有興趣的公民可在廣東省法制辦立法意見征集處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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