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直接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綜合管理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好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資格管理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應當通過執法資格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第六條執法資格考試包括壹般法律知識考試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
法律常識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實施。
專業法律知識考試由省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專門法律知識考試後,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法律監督平臺申請參加壹般法律知識考試。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報考,報考人員為行政執法機關正式工作人員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安排參加壹般法律知識考試。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壹般法律知識考試,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執法資格,並頒發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的行政執法證。第九條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滿,行政執法人員需要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換發行政執法證。第十條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當地公眾報紙、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網站發布公告後,通過法制監督平臺申請補發。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上壹年度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調整、教育培訓、違法違紀等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收回或者督促行政執法機關收回行政執法證,並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註銷。第十二條國務院市級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其網站上公示持證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行政執法證件號碼和有效期,並送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第三章教育培訓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並組織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教育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和考試的內容為:壹般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
壹般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和考試由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實施;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和考試,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每三年至少參加0次壹般法律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每年至少參加0次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培訓和考試。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參加教育培訓的學時和考試成績納入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
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組織的壹般法律知識、專門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執法職業道德和紀律的教育培訓時間,應當計入教育培訓學時。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指導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開展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工作,並將教育培訓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第四章行為規範第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濫用職權、越權執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執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