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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電力系統已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第二章安全管理責任第四條項目法人負責水電站大壩施工期的安全管理。

對於壩高7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控系統復雜的中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監控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和專項審查;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專項驗收。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專項驗收報告應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測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第五條水電站大壩工程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監測分析,在水電站大壩蓄水和工程竣工時進行安全鑒定,並將相關監測分析資料、安全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相關專題報告報大壩中心備案。第六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符合實際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經費。

水電站運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水電站大壩的安全運行負責。第七條水電站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

(二)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三)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安全運行的觀測、檢查和維護;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大壩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行、安全監測資料和其他相關安全技術資料,建立大壩安全技術檔案和相應的數據庫;

(五)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水電站大壩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定期檢查、專項檢查、大壩安全註冊相關工作;

(六)定期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儀器進行校驗,確保監測儀器能夠可靠地監測施工期和運行期的安全狀況;

(七)組織實施水電站大壩的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

(八)負責水電站大壩險情和事故的報告、應急搶險和救援工作;

(九)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績效考核。第八條水電站水庫調度必須以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為前提,充分發揮設計確定的水庫綜合效益。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洪水調度計劃,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水庫在汛期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洪水調度運用方案運行,超過汛限水位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第九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防洪要求,做好防洪工作,確保水電站大壩安全。

每年汛期前,應對水電站的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設施、水文預報、通信、照明等系統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泄洪閘門、啟閉設備、電源進行試運行,做好防洪設備和交通設施的準備工作。

每年汛期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巡視檢查,做好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水文預報和水庫調度工作,確保泄水建築物閘門及相關設施能夠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安全運行。

每年汛期前後,對水電站大壩附近的壩岸和下遊邊坡進行巡視檢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妥善處理。第十條遇有地震、暴雨、暴雨、洪水等異常情況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巡視檢查,增加觀測頻率和項目。第十壹條水電站擴建或改建不得影響大壩安全。水電站運行單位擴建或改建水電站時,擴建或改建建築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方法)應經原設計審查單位審查,並報大壩中心進行安全評價。第十二條水電站大壩加固改造工程,應當進行設計審查。涉及大壩基礎和水電站隱蔽工程的建設項目,應按隱蔽工程要求進行專項驗收。施工完成後,應當進行竣工驗收。

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改造,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項設計和專項審查,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報大壩中心進行專項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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