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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茉莉花茶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茉莉花茶保護,傳承福州茉莉花茶文化,促進茉莉花茶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福建省促進茶產業發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茉莉花茶的種植、加工、生產和泡茶用茉莉花茶的品牌保護。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和茉莉花茶生產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茉莉花茶保護和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茉莉花種植基地建設、茉莉花茶標準制定和推廣、品牌文化宣傳。第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茉莉花茶生產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茉莉花茶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文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人力資源、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茉莉花茶的保護工作。第五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文化、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從茉莉花種植、茉莉花茶生產技術、品牌保護等方面,編制茉莉花茶保護專項規劃。根據相關規劃和茉莉花茶保護的需要,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適宜種植茉莉花的區域劃定種植基地,並予以公告。茉莉花種植基地實行分級保護,分為壹級種植基地和二級種植基地。

茉莉花種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統壹設立保護標誌。第七條茉莉花壹級種植基地,除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涉及公眾利益外,不予征收;茉莉花二次種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外,不予征收。征收茉莉花種植基地應當征求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辦理征收手續。

采集茉莉花種植基地,應先根據相應等級的基地補足種植面積,再進行采集。第八條鼓勵從事茉莉花茶生產經營的企業建設和改造茉莉花茶種植基地的基礎設施,可以建設與茉莉花茶生產經營相關的配套附屬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基地面積的3%,最多不超過1公頃。第九條茉莉花種植基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破壞或者擅自移動茉莉花種植基地保護標誌的;

(二)傾倒、堆放、處置廢棄物;

(3)挖沙取土;

(四)侵占或損壞茉莉植株;

(五)侵占或損壞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基礎設施;

(六)侵占和破壞茉莉花種植基地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茉莉花種植基地及其周圍建設汙染環境、損害茉莉花種植的項目。第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茉莉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組織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對具有代表性的古茉莉植物實行掛牌保護。第十壹條支持茉莉種質資源的發掘、收集、保護和研究。

支持茉莉花良種繁育基地建設,加強茉莉花資源優良品種的引進和推廣。第十二條茉莉花種植應當推廣使用生物有機肥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禁止使用劇毒、高毒和高殘留農藥。第十三條鼓勵茉莉花茶生產企業設立科技研發和推廣機構,推進茉莉花茶科技創新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第十四條支持依法成立的茉莉花茶行業協會開展相關活動,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員培訓,引導茉莉花茶生產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第十五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教學科研機構和茶葉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茉莉花茶生產技藝傳承人的培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茉莉花茶加工、茶葉評價、茶藝等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第十六條鼓勵茉莉花茶傳統制作技藝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錄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藝進行保護,對傳承人給予獎勵和資助。支持傳承人通過帶徒弟教學等方式傳承優秀茉莉花茶制作技藝。第十七條鼓勵茉莉花茶品牌建設,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中國老字號,並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第十八條以福州產茉莉花和炒綠茶為原料,按照福州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茉莉花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具有國家地理標誌的福州茉莉花茶產品應當進行統壹標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近似的名稱和標誌。

福州茉莉花茶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者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相關標準加工生產福州茉莉花茶,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工藝、產地、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並建立原料收購、產品生產、銷售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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