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加強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達到控制工期、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和修復),以及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聯營和其他投資方式建設的配套和附屬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的管理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條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招標人和投標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平等、有償、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代表項目法人管理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作為招標單位組織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凡持有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並具備相關專業資質要求的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均可參加與其資質相適應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標。
非水利水電行業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其資質應符合《水利水電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參加有特殊水工要求的施工項目投標,還應取得水利部門招標管理機構頒發的施工項目投標許可證。
第二章組織、管理和職責第五條全國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由水利部統壹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規則和辦法;
2.指導和檢查各流域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建設項目招標的實施;
3.總結交流全國水利建設項目招標經驗,為基層提供服務;
4.協調處理招標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5.監督重要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對損害國家利益和嚴重違反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水利部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由水利部建設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機構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對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2.組織評審投標申請和投標文件;
3.組織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報告的審查;
4.組織組建或批準評標領導機構;
5.指導或參與開標、評標、定標;
6.組織對投標單位的審批;
7.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七條地方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歸口管理,並設立專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或細則;
2.指導、監督和檢查招標工作的實施;
3.總結交流招投標經驗;
4.組織對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
5.組織評審投標申請和投標文件;
6.組織組建或批準評標領導機構;
7.監督參與開標、評標和定標;
8.審批中標人;
9.調解處理施工招標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10.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八條中央投資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同水利部建設司或流域機構進行管理。
第九條招標的基本當事人是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設計單位、咨詢單位、地方有關領導機關和業務監督單位不構成投標中的單壹壹方。
第三章招標第十條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和責任:
1.按照國家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以及國家頒布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合理選擇投標單位;
2.根據招標方式、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合理選擇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3.接受上級招標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以及對不正當招標行為的處理意見。
第十壹條招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企業組織或代表項目法人管理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
2.有與組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法律和管理人員;
3.具備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4.組織投標單位資格審查的能力;
5.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6.有能力與中標人談判並簽訂合同。
不符合上述2 ~ 6項條件的招標單位,應委托監理單位、咨詢單位等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初步設計和概算已經批準;
2 .建設項目已納入國家和地方年度投資計劃;
3.招標文件和標底的編制已經完成;
4 .已與設計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5.項目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來源已經落實或已經明確安排,並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
6.建設項目永久征地和移民安置、臨時征地和移民安置已經落實或明確安排;
7.施工準備工作基本完成,具備施工單位進場施工的條件;
8.施工招標申請已經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批準;
9 .已在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了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施工招標可以根據施工項目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期、施工現場管理條件等進行。,以所有工程、單位工程或分項工程的形式進行投標。同壹項目的不同招標項目可以采用不同的招標方式。主體工程不應劃分為過多的標段,劃分的工程應以有利於項目管理和吸引施工企業競爭為原則。施工招標申請書中應註明招標方案。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有關報刊發布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時,合格投標人的數量不受限制。資格審查後,投標人不得少於3人。
2.邀請投標。投標邀請書應當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該項工程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至少應有3家以上的施工企業參加投標。
3.邀請投標談判。對於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特殊項目或零星項目,經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邀請談判的方式。應邀請3家以上(含3家)有能力承擔該項目的施工企業參加議標,並通過議標方式選定承包商。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按下列程序進行:
1.向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提交招標申請表並獲得批準。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項目的條件、招標機構的組織機構、分析方案和招標方案、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等。
2.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並報上級招標管理機構審批;
3.發布招標公告,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4.投標人應填寫資格預審及相關資料,申請投標;
5.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提交資格預審報告;
6.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出售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7.召開標前會議,組織投標單位進行現場考察,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問;
8.成立評標領導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制定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
9.召開開標會議,公開開標;
10.組織評標,在評標期間召開澄清會,邀請投標人對投標進行必要的澄清;
11.選擇中標人和修復中標人,並報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批準;
12.中標前與初選中標人談判;
13.發送中標通知書,與中標人正式簽訂合同。合同副本應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14.通知不成功的單位。
第十六條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單價合同通常是合適的。在設計工作充分、項目準確、工期短的情況下,可采用總價承包,即按總價承包。
第十七條施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綜合說明(包括水文地質條件、建設項目內容、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場建設條件、建設工期等。);
2.投標邀請書;
3.投標須知;
4.投標書及其附件的格式;
5.工程量清單及其附錄;
6.合同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7.合同條款(包括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工程量的計量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預付款的比例、材料標準價格的采用和材料設備差價的調整方法等。);
8.技術規範和驗收程序;
9圖紙、技術資料和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按預定日期召開標前會議,組織所有投標人踏勘現場,答疑解惑;答疑紀要將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內,招標人將不再答疑。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壹經發出,不得隨意更改。如有修改或補充確定,應至少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正式通知所有投標人,通知順延,投標截止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十條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確定招標活動的安排。投標截止時間應保證投標單位能認真了解有關情況,研究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書。
第四章標底第二十壹條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應由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編制人員必須是熟悉相關業務的註冊專業人員。編制標底的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參與項目的標底編制業務。
第二十二條標底編制原則:
1.招標項目的分部、工程量和施工條件應當與招標文件壹致;
2.應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為依據,符合國家和部頒的現行技術標準、經濟定額標準和規範等。,而不應簡單地將估算乘以系數或將調整後的估算作為標底;
3.在標底總價中,必須包含施工企業按國家規定應得的7%計劃利潤;
4.施工企業基地和專用技術設備補貼可暫不計入標底,使用辦法另行規定;
5.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不同的投標單位不允許有不同的標底。
第二十三條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總預算之內。如有突破,應說明原因,並由設計單位進行調整,經原預算審批單位同意後方可招標。
第二十四條標底壹經批準,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止,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的法律責任,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條實行議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格由招標各方協商確定,並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招標第二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能力,正確選擇招標項目。對於壹個投標項目,只允許壹個投標,壹次只能填寫壹個報價。
第二十七條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寫資格預審文件,並向投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質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資信證明;
2.企業職工人數、技術人員、熟練工人人數及平均技術水平,企業主要施工機械設備;
3.近兩年承擔的主要項目(附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評價意見);
4.現有重大建設任務(包括已中標但尚未開工的在建工程);
5.企業最近兩年的財務狀況。
通過初審者可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招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應做到:
1.充分理解招標文件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對投標人的要求;
2.了解項目的性質、規模和質量標準;
3.確定本企業的各項定額水平;
4.施工企業應得的7%計劃利潤應包含在單價中;
5.擬定最佳投標方案。
第二十九條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符合招標要求,主要包括:
1.投標綜合說明,項目總報價;
2.根據工程質量清單,填寫單價分析、單位工程造價、工程總造價和三材消耗;
3.施工組織設計,包括選定的主體工程和施工導流工程施工方案,以及參與施工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數量和型號清單;
4.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組織保證和技術措施;
5.計劃開工、主要階段進度安排(截流、蓄水、首臺機組發電、竣工等。)和總工期;
6.參與項目建設的項目經理、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名單;
7.項目臨時設施的用地要求;
8.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和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投標人可以不接受招標文件中的個別內容,並允許在投標時另行聲明。投標時未聲明,或聲明中未涉及的內容視為已被招標人接受,中標後將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違反招標文件的附加條件,或在中標後提出附加條件。
第31條營造業除規定之投標內容外,得提出「建議方案」,包括修改設計、變更契約條款及範圍等。,並對此類變更進行報價,供招標人選擇。投標文件中應註明“建議方案”字樣。招標人有權拒絕或接受“建議方案”。
第三十二條施工企業實力不足以承擔招標項目的全部任務,或者不能滿足全部投標資格條件的,允許兩個以上的施工企業聯合體接受資格審查,進行聯合投標。聯合投標應出具聯合協議書,明確責任方和聯合體各方承擔的項目範圍和責任,責任方為聯合體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協議應當經公證處公證。
聯合投標不得通過更換負責單位增加投標機會。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必須出具銀行投標保函,保函金額根據工期規模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投標書遞交給招標單位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允許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與招標單位壹起調整報價或進行補充說明,與投標書具有同等效力。投標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中標人不得將招標項目的主體工程轉包或者分包。工程的非主體部分需要分包的,應當提供分包單位的承包能力證明,並取得投標單位的同意。原中標單位仍對分包項目負責,原合同不變。
第六章開標、評標、定標第三十六條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應當在上級招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七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開標應當在所有投標單位代表在場的情況下公開進行。當眾拆封投標書和補充函,公布所有投標單位的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定需要公開公布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無效。
1.未密封;
2.缺乏投標保函;
3.未加蓋單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簽名)的;
4.未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或者字跡模糊、內容不全的;
5.延遲交貨;
6.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為保證評標的公正性,壹般由招標單位聘請上級招標管理機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設計、監理單位的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評標領導小組或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代表各自的單位或組織,嚴禁與投標單位、更不用說有私下接觸,透露評標情況和結果。
第四十壹條評標前,應當制定評標原則和方法,包括評標程序和方法,並經評標機構批準。
第四十二條開標後,投標人提出的任何修改聲明或者附加優惠條件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為防止競買人哄擡報價或盲目壓低報價,競買的有效報價在底價的上5%至下8%之間。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免於此限。
第四十四條開標後,招標人有權就投標中不明確的問題向招標人提問。澄清和確認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雙方簽字,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五條評標應當根據投標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價、工期、施工方案、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業績、技術實力、管理水平、近期財務狀況、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分析,選擇報價合理、履約能力強的投標單位為有希望的中標單位。
第四十六條招標單位應當根據評標機構的初評報告和推薦意見,選定中標單位並修復中標單位,報上級招標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七條中標人應當在招標有效期內確定。如遇特殊情況,招標單位可發出延長招標有效期的通知,投標人不得接受此種延長。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單位將發出中標通知書。雙方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協商簽訂項目合同。合同談判未能達成壹致的,招標單位有權另行選擇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借故拖延簽訂合同的,招標單位可以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如因招標人自身原因導致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雙倍賠償招標人的經濟損失,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條在正式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當由具有相應信用能力的銀行出具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和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五十壹條招標單位無需向未中標單位說明未中標的原因,但應退還投標保證金並支付不低於4000元的投標補償,大型項目不超過投資額的萬分之壹。
第五十二條招標項目,投標人仍需按公開招標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按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十三條項目合同簽訂後,招標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開工報告。經批準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簽發開工令,工程方可正式開工。
第七章處罰第五十四條不執行規定,招標項目不招標的,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給予警告,責令補招標。
第五十五條發現承包人分包主體工程的,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責成承包人終止分包,並按違約處理。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或者編制標底的單位或者個人泄露標底和其他評標秘密的,由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投標人未如實填寫資格預審要求相關信息,弄虛作假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資格。
第五十八條投標人相互串通,哄擡報價,擾亂招標秩序的,由上級招標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取消該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主管部門降低企業資質。並責令招標單位重新組織招標。
第五十九條以非法手段獲取招標前信息中標的單位,未開工建設的,應當取消其中標資格;已經啟動的,責令立即停止,啟動損失自負;難以停工的,由上級招標管理機構處以中標金額0% ~ 5%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第六十條在評標中,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責任,從重處理。凡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當事人對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05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及時溝通並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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