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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水運工程以及與水運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造船水工建築物及其他附屬建築物和設施,以及相關的改建、拆除和修繕工程;貨物是指設備、材料等。,是水運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實現水運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服務是指為完成水運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第三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五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批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負責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級以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項目所在地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或者其他有權進行招標活動的招標交易場所。

鼓勵利用依法設立的招投標網絡服務平臺和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投標。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專項科學實驗研究項目、監測等承擔單位。第八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並實施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第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的項目,經批準後方可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後,方可進行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的招標。第十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時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未確定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不需要辦理項目審批和核準手續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壹條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以劃分標段的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第十二條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規定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確定該項目是否存在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對於其他項目,招標人應當向負責該項目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鑒定。第十三條航道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采購人具備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四)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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