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甜(化名),家住安徽蕪湖,今年6歲多。這壹天,他正在鏡湖區某小區樓下玩耍。然而,壹只大黑狗發瘋似的沖向田甜,咬了他的臉。天天的父母聽到兒子慘叫,立即將大黑狗趕走,將兒子緊急送往皖南壹級山醫院救治。
然而,這家醫院沒有狂犬病疫苗,這讓田甜的父母非常擔心。醫生對田甜進行了緊急治療,並聯系了其他醫院。第二天轉到鏡湖區某醫院治療。
然而,註射有點晚了。每天如此,過了幾天,就出現了發燒、嗜睡等異常癥狀。他們在南京醫院進行了會診,被確診為狂犬病。他們每天入院十多天,經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經報道後引起了極大的熱議。很多人都在質疑這只大黑狗是不是打了狂犬疫苗。與此同時,有些人在問,既然是大狗,為什麽不用牽繩?
從理論上講,給狗打狂犬疫苗只是預防作用,並不能完全殺死狗攜帶的狂犬病毒;但是,不拉繩子確實是狗主人的錯。
在“愛狗人士”中,狗是否需要牽繩也引起了很大爭議。為了安全,大家都認為城市不能養狗。這些狗光是體型就夠嚇人的了,沒有牽繩就更不安全了。如果它們撲向它們,恐怕壹個弱小的成年人也阻止不了它們。
還有壹個人站在“狗權”的角度說話,認為他們家的狗很聽話,不會咬人。把鉛繩綁在他們的脖子上不痛苦嗎?在狗是否需要拴的法律出臺之前,關於狗是否應該拴的爭論壹直不斷。
根據最新的《動物防疫法》規定,攜犬出戶,應當佩戴犬牌,並采取拴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和傳播疾病。此規定壹出,爭議少了很多,但天天被咬事件發生在2017,庭審在2018,還是引起了不少輿論。
天天父母還將狗主人李某某、牟某某及其他兩被告告上法庭,向五被告索賠80萬治療費及死亡賠償金。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養犬人林某某、牟某某攜大型犬外出,他人因過失致人死亡。他們有過錯,天天被狗咬,死亡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涉事小區物業也未盡到管理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小區物業公司在明知禁止飼養烈性犬的前提下,仍讓林某某、牟某某攜帶大型犬出戶,明顯疏於管理。但涉事醫院在第壹次會診中存在疏忽,第二次每天送院時拒絕接收患者,違背了治病救人、負主要責任的原則。
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涉事醫院承認45%的責任,賠償原告351131元。小區物業承擔20%的責任,賠償原告156058.12元,狗主人林某某、牟某某承擔35%的責任。
三方賠償總額為780291.12元。壹審判決下達後,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並進行了兩次質證談話。2019年4月,終審判決。法院認定證據齊全,賠償合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天聽到終審判決的家長都無法承受。這兩年,他們過得很艱難,但壹想到兒子,還是不理解。這兩年最讓他們感到寒心的是,狗主人始終沒有露面,連個道歉都沒有。人們養狗愛狗無可厚非,但因為喜歡狗,就會損害他人的權益。這不是大愛,是自私。
根據《民法典》第1251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壹旦決定養寵物,主人就有責任,不僅是對別人,對動物也有責任。如果養動物只是壹時的熱情,那奉勸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