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實體法很多,按照規範的範圍和領域分為兩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稅收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範性決議和決定,以及NPC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與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2月NPC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93。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多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1.基本稅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基本稅收制度尚未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在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噸位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草稅、關稅等很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2.法律實施條例或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實施。
3.非基本稅收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發布的通知和決定。例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關於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4.稅收行政法規分則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辦函[2004]23號)第五條的批復。
5.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規範性文件視為國務院文件。例如,200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督和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