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長遠規劃建議,負責重大決策的督察部署。
2、承擔本市立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收集政府法規,為社會制定項目建議。
3、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承擔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承擔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和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實施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擔政府規章的清理和匯編工作,組織政府規章正式外文版本的翻譯和審讀工作。
4.承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涉及法律問題的相關文件或事項提交市政府審議批準。承擔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5.承擔起整體推進本市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市政府各部門和區、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綜合協調,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和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案件。承擔市政府行政應訴的代理工作。承辦國務院裁定的市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相關工作。
6.負責本市法治社會建設的統籌規劃。負責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組織實施宣傳工作。推動民眾參與,促進法治。指導依法執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8.負責擬訂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和安排城鄉和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全市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工作。
10,負責指導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等管理工作。在這個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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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協調和指導本市法律人才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的警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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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市監獄管理局和市勞動教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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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第壹條
要進壹步深化對基層司法所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在我國司法行政系統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承擔著組織實施各項基本司法行政工作,直接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職能。也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重要渠道和前沿。
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公證活動的管理;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管理市監獄管理局和市勞動教養管理局。資料擴充:分管監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