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定律”?
第壹百五十五條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使用拖船將被拖物經海路從壹處拖至另壹處,承拖方支付拖航費的合同。?
本章規定不適用於在港區內為船舶提供的拖輪服務。?
“相關條款”本法第158 ~ 161條。?
“意義分解”?
1?適用範圍,特別是在不適用的情況下(第155條,第2款)。?
2?合同的終止,拖航前後費用和責任的支付(第158和159條)。?
3?視為完成拖航任務的情況(第160條)。?
4?承辦人有留置權(161條)。
“關鍵定律”?
第壹百六十二條在海上拖航過程中,因壹方的過錯造成承拖方或者被拖方損失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過錯造成的,雙方按照過錯程序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雖有前款規定,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不負賠償責任:
(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拖輪的其他雇員或代理人在駕駛或管理拖輪時的過失;?
(二)拖輪在海上救助或者試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時的過失。?
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海上拖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不同約定的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海上拖航過程中,因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過錯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應當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壹方共同支付的賠償金超過其應承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另壹方追償。
?
“意義分解”?
以上兩條關於拖航責任的規定非常重要。?
1?海上拖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責任是過錯責任(第162條,第1款)。?
2?註意承包商免責的兩種情況(第162條第2款)。?
3?海上拖航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屬於過錯責任。無論是拖方的過錯還是被拖方的過錯,都應當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63條)。
?不要混淆?
第163條與第169條關於被拖方和被拖方對第三人侵權行為的責任不同。詳見169文章分析。
第八章船舶碰撞
“關鍵定律”?
第壹百六十七條船舶碰撞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咎於任何壹方或者不能確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船舶碰撞是由壹方的過失造成的,有過失的船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六十九條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彼此都有過錯的,各船按照過錯程度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序比例不能確定的,承擔平均賠償責任。
互有過錯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損失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按照前款規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碰撞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其份額。?
船舶之間互有過錯的,應當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責任。壹船共同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錯的船舶追償。
?“意義分解”?
船舶碰撞責任的規定也很重要。?
1?船舶碰撞責任是壹種債權責任。?
2?本責任采取過錯歸責原則(第168條),以下三種情況不負責:?
(1)不可抗力;?
(2)不能歸因於任何壹方;?
(3)無法找出原因。?
3?註意169條的幾個意思:
(1)混合故障和故障偏移原理(1條款);?
(2)因同壹過錯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碰撞船舶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2款);?
(3)因同壹過錯造成第三人死亡或者受傷的,碰撞船舶雙方對第三人承擔連帶債務(第3款)。
不要混淆?
1?再次提醒讀者註意混合過錯情況下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不同責任。?
2?根據第163條,兩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無論是壹方的過錯還是同壹過錯,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都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第169條規定,船舶碰撞當事人只有在同壹過錯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承擔相同的責任,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
第九章海上救助
“關鍵定律”?
第壹百七十五條救助方與被救助方就海上救助達成協議,救助合同成立。遇險船舶的船長有權代表船舶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遇險船舶的船長或所有人有權代表船上財產所有人訂立救助合同。?
“相關條款”本法第176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意義分解”?
1?救助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
2?船長和船東有權簽署合同。?
3?註意第176條明顯顯失公平條款的變更。
“關鍵定律”?
第壹百七十九條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和其他財產救助取得成效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除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獲得資助的人無權獲得資助。?
“相關條款”本法第182條。
?“意義分解”?
1?救助人獲得報酬權的前提:效果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援助無效,它壹般無權獲得支付。?
2?註意182條“效果原則”的例外。
“關鍵定律”?
第壹百八十五條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被救助人員要求報酬,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汙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合理份額的救助款項。?
“相關條款”是指本法第186 ~ 187條。
?“意義分解”?
1?對獲救人員不得要求任何報酬。?
2?了解其他無權領取救助金的情況(186、187條):
(1)拖航合同等合同義務的正常履行;?
(2)強行營救;?
(3)過失施救增加了施救難度;?
(四)救助方有欺詐等不誠實行為。
第十章共同海損
“關鍵定律”?
第壹百九十三條共同海損,是指在同壹航程中,為了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的安全,故意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特殊費用。?
因船舶或貨物的遲延所造成的損失,無論是在航程中還是在航程後,包括船期損失、市場損失和其他間接損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相關條款:本法第194 ~ 196、199 ~ 200條。
“意義分解”?
* * *共同海損壹直是司法考試的熱點和難點,其考察角度主要是判斷某項費用是否屬於* * *共同海損和* *共同海損分攤。對於以上規定,請慎重。拿著它。?
1?判斷壹筆費用是否屬於* * *共同海損,重要的是要記住194條和195條所列的幾筆費用,但這是不夠的。掌握* * *共同海損的法律特征很重要,這樣才能以不變應萬變。根據193條規定,共同海損的發生必須滿足三大要件:①遭遇壹般危險;(2)為了* * *與安全;(3)主動付出直接的特殊犧牲或代價。?
2?註意第193條第二款的三項損失項不是共同海損:?
(1)出貨損失;?
(2)市場損失;?
(3)其他間接損失。?
3?註意第196條的舉證責任:誰提出證據,誰舉證。?
4?特別註意第199 * * *條和分攤平均原則,以及第200條對不誠信者的懲罰性規定。
不要混淆?
199條有兩點容易被誤解。特此聲明:
1?分攤共同海損的受益人包括作出特殊犧牲的受益人;?
2?乘客的行李和個人物品不參與共享。
第十二章海上保險合同
“關鍵定律”?
第二百四十三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貨物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航行延誤、交貨延誤或市場變化;?
(二)貨物的自然損耗、缺陷和自然特性;?
(3)包裝不當。?
第二百四十四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保險船舶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船舶開航時不適航,但在船舶定期保險中被保險人不知道的除外。?
(2)船舶自然磨損或生銹。?
本條的規定應比照適用於運費保險。?
“意義分解”?
註意以上兩條規定的保險人免責的五種情況。
“關鍵定律”?
第二百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被推定為全損,被保險人按照全損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將保險標的委托給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
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委付壹旦被保險人接受,就不能撤回。?
第二百五十條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相關條款”本法第245-248條。
“意義分解”?
《海商法》第十二章第五節“保險標的的滅失和委付”是與《保險法》區別最大的條款,體現了海上運輸保險制度的特點,也是司法審查的重點。應該準確理解本節的內容。?
1?掌握實際全損、推定全損和部分損失的概念和發生(第245-248條)。?
2?重要的是要把握,當發生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委付(第249條第1款)。?
3?放棄不應是有條件的,也不得撤回(第249條第2款)。?
4?根據委付的法律效力(第250條):保險人取得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壹切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章限制
“關鍵定律”?
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意義分解”?
海商法中的時效制度非常復雜,其時效期間大致分為三檔:1年、2年、3年。只有第265條規定了3年,其余都是1年或者2年。考生可以盡量熟悉,全部記住太難了。
“關鍵定律”?
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相關法律第269-276條。?
“意義分解”?
《海商法》中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14章)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熱點。
這壹章分析的不多,大部分是記憶內容,要看考生的勤奮記憶。?
本章中的9條是可測試的。從之前的試題來看,271,273,274項尤為重要,其中273項最為重要。第273條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解釋: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包括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
(2)在公海碰撞的情況下,應適用法院地的法律;?
(3)當同壹國籍的船舶發生碰撞時,僅適用船旗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