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994年4月3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陳建兵用自制火藥槍打野雞。回來的路上,我碰巧遇到了受害人胡金昌。胡問陳:“野雞捉了沒有?”陳答:“不是我撞的。”他們說話的時候,陳的火藥槍槍口正對著胡的頭。由於陳建兵的疏忽,他手中的火藥槍意外走火,散彈槍剛好打在相距4米的胡金昌的頭上。胡中彈後立即倒地,滿臉是血。見狀,立即將胡等人送往醫院搶救。隨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傷勢過重死亡。
(二)過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由於有預見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心理態度。
過失犯罪有以下兩個特征:
1.認知特點:無認知過錯和認知過錯。
2.意誌特征:疏忽和輕率
(3)過失犯罪的類型
1.疏忽
2.過度自信的錯誤
3.疏忽和過度自信的區別。
案例分析
被告人陳建兵主觀上存在過失,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十講犯罪數額
情況
日前,* *晚報報道,* *市* *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張某盜竊案時,發現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認定材料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因此盜竊數額正好是1000元。但按照嚴格的計算方法,盜竊數額為996元,不足以定罪。因為根據* *市司法機關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才構成犯罪。因此,* *區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
問:為什麽盜竊必須達到較大數額才能構成犯罪?
(壹)犯罪數額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數額是在具備犯罪構成本體要件的前提下,表示行為侵害法益程度的數量要素。
犯罪數額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
2.全面的
3.程度
(2)犯罪數額
數額犯:僅構成行為數額較大的犯罪。
1.違法所得數額
2.非法業務金額
3.具體金額
(三)犯罪的情節
情節犯:只有當行為達到情節的嚴重性時才構成犯罪。
1.情況很嚴重
2.糟糕的情節
3.特定情節
第11講自衛
(1)案例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曉蘭的家被盜兩次,這使全家人非常恐慌。王將妻子送到娘家暫住,並讓姐夫蔣海勇回家作伴。當天下午約17時,王、姜回到家中,將院門反鎖。睡覺前,王曉蘭把菜刀放在外屋的圓桌上,把壹把刀放在沙發的北側,站在沙發北側的地上,拉上了西屋的窗簾。他們進屋後直到睡覺才開燈。當晚約12時,王曉蘭的鄰居譚家偉聯手電商,從王曉蘭家中行竊。譚站在城墻上,用手電照進的窗戶,然後跳進了王家園。王和江急忙起身,站在沙發的北端面向門口。進入房間後,譚推開西門,見房內有人打著手電筒,便跑到外屋,立即抄起外屋圓桌上的炒勺,朝王、蔣砸去。蔣躺回去,譚又踢蔣膝蓋,蔣倒地。與此同時,王、姜分別抄起壹把刀和壹根鐵管,將譚追了出去。譚跑到外間北屋門口,抄起臉盆就要打王、姜。在黑暗中(裏屋和外屋的燈壹直沒開),王拿著刀,姜拿著鐵管,譚拿著臉盆在外屋。雙方打鬥時間約20分鐘,直至王、姜將譚制服並捆綁。隨後,王某、姜某到公安機關報案。侯譚被送往醫院,經過4個多小時搶救無效死亡。兩次從王曉蘭家中盜竊的大部分物品,公安機關於2000年2月8日24時在被害人譚家偉的住處找到。
(二)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意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自衛的意義:
1.自衛是公民的權利。
2.自衛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公民的義務。
3.自衛是對抗不法侵害的壹種手段。
(3)正當防衛的構成
1.防衛意圖
2.辯護理由
3.防禦對象
4.防禦時間
5.防禦極限
(4)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脅迫、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㈥案例分析
王曉蘭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第12講未完成的犯罪
我國刑法將犯罪未完成形態分為三種,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A)犯罪準備
1.情況
6月7日中午,1994,王強、羅強、王守洪企圖搶劫壹輛出租車。為此,三人* * *準備了鋸齒刀、手術刀、剪刀、尼龍繩、膠帶等作案工具,並於當晚用上述工具攔下壹輛出租車,意圖搶劫。在車上,他們說要去西門站和九眼橋,引起了司機鐘某某的懷疑。鐘將車開到壹個出租車檢查站,向公安人員報告了可疑情況。公安人員立即將三人抓獲。
2.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1款規定:“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有以下三個特點:
(1)犯罪的預備行為。
(2)未實施犯罪。
(3)犯罪未遂是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
3.犯罪預備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個案分析
本案中,王強等三人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2)犯罪未遂
1.情況
被告人沈,男,24歲,某廠工人。被告人* * * * * *負債累累,難以償還,遂企圖盜竊我廠財務單位保險櫃內的現金。2月7日晚9時許,被告人撬開財務室大門,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櫃,未能盜走櫃內現金(數百元)。於是,被告將小保險櫃搬離財務單位,藏在廠內倉庫旁的小實驗室,希望伺機撬開小保險櫃,盜走現金。第二天,財務科會計李上班後發現辦公室被撬,小保險櫃不翼而飛,立即向工廠保衛科報案。第三天早上8點,人們在小實驗室裏發現了壹個小保險櫃。櫃門沒有打開,裏面的人民幣依然完好無損。
2.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已經實施犯罪,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有以下三個特點:
(1)已經開始作案。
(2)犯罪失敗。
(3)犯罪失敗是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類型
(1)嘗試完成和未完成的完成
(2)犯罪未遂和犯罪未遂。
4.對犯罪未遂的懲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未遂與既遂相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個案研究
被告人沈的行為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1.情況
被告人張因不能與邵的女兒談戀愛,對邵家不滿。他買了壹包“三步降”老鼠藥,趁著邵沒人的機會住進了醫院。他把老鼠藥放進邵的水缸裏就走了(那天是邵媽媽生日,其他親戚都來給她過生日)。被告人張某回家後,將投毒壹事通知其妹夫,並立即趕回邵家。此時,少佳正準備用水缸裏的水煮飯。被告人張某將投毒壹事告知邵家,並在其妹夫等人的幫助下將水倒掉。
2.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以下三個特征:
(1)暫停及時性
(2)暫停的自動性
(3)中止的有效性
3.犯罪中止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個案分析
本案被告人張的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應當以犯罪中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