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司法權的重要性

司法權的重要性

首先,正義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在運動中實現自身的價值,也只能在司法中成為法律。否則,法律只是壹紙空文,或者是壹個死規定,只有文化意義,沒有規範意義。所以可以說,沒有正義就沒有法律。同時,無論是成文法還是習慣法,在不同的司法體系和不同的法官那裏,結果都會有很大的不同。司法系統的質量對法律的可預測性有很大影響。法律的根本功能在於它的可預測性,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預測結果的規範。在這壹點上,正義也是法律的生命,有什麽樣的正義就有什麽樣的法律。所謂法治,換句話說,就是規則的主治。雖然規範的確定性是有限的,但追求法律的確定性是法治社會的首要道德義務。這種道德義務將正義推到了前臺。

第二,司法是權力正常運行的保障。任何社會的正常運轉都離不開權力的有效運行和防止權力濫用,而這兩者都離不開司法的介入。具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壹,權力對社會的管理和服務,最終離不開正義。現代社會權力對社會的推動和改造主要是通過立法來實現的。立法的目的只有通過司法才能正確實現。現代行政權力承擔著管理社會和服務社會的雙重職能,而這兩種職能的實現都離不開司法。第二,不同權力之間的權力之爭不能脫離司法判決。當立法權和行政權出現不協調時,就需要司法權來判斷。當不同層次的立法權和不同層次的行政權之間出現不協調時,也是由司法權來判斷。第三,控制權力濫用離不開司法。比如立法權是否符合憲法和普遍價值需要司法裁決,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也離不開司法裁決。各種權力腐敗都離不開司法權力的最終審判。正是司法的介入,將不同權力的沖突從力量的較量轉化為說理,轉化為法律問題,從而保證權力的正常運行,防止權力的暴力化傾向和不同權力之間的暴力沖突。

第三,正義的重要性在於,正義是保護權利和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權利的存在必須由司法機關最終確認,沖突的主張必須由司法機關裁決,受損的權利需要司法救濟。這壹切告訴我們,正義是人權的保障。在現代社會,正義仍然是社會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司法扭曲會讓社會失去最起碼的公正,讓民眾失去對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正義是壹個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1962非裔美國人的反抗運動是因為阿拉巴馬州的瓊斯法官在審判蘇力的文案中推行種族主義政策,非裔美國人看到通過正義實現正義沒有希望時走上街頭。

力量有不同的來源。在現代社會,權力的最終來源是人民,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假設。但是,人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只是虛擬的,除了“公投”這種很少使用的行使權力的方式之外,不能行使權力。人們必須通過法律將權力授予不同的人和組織。所以權力有壹個基於規範的等級問題。有些權力是壹般規範賦予的,有些是議會法律賦予的,最重要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的。司法權是最重要的權力,所以司法權屬於憲法規定的權力。究其原因,壹是憲政史上的原因。三權分立是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憲法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三權,包括司法權。在各國立法史上,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的關系,以及司法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司法權的設置都是由憲法規定的。在這壹前提下,只有議會法律才能對司法機構的次級問題作出規定,而關於司法機構內部程序的規定必須得到議會的授權,最高司法機關才能作出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必須遵守法律地位原則,任何規範都不得違反憲法。至於行政機關,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對司法權說三道四。二、司法權與訴權的特殊關系——司法權是實現訴權的基本條件,沒有司法權的正當行使,訴權就會失效。訴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沒有訴權,公民的壹切權利都將是空談。所以訴權存在於政府之前,高於政府。應該由憲法規定,實現訴權的司法權也應該由憲法規定。

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壹詞是指審判或判決,是基於憲法三權分立理念的權力劃分。這種劃分是基於權力的行使與規範的關系,是壹種具有普遍意義的形式上的劃分。按照這個思路,創造規則的權力是立法權,執行規則的權力是行政權,依據規則做出決定的權力是司法權。所以司法權是相對於制定規則的立法權和執行規則的行政權而言的。這種國家權力的劃分起源於西方。早在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混合政體理論中,就有三權分立的思想,經過洛克和孟德斯鳩的闡述,成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在中國,直到清末改革引進西方法律文化,司法權才得以產生。到了民國時期,現代正義觀才真正確立。在中華民國的體制下,國民大會代表主權,在它之下,設立了五個立法、行政、司法和監督機構來行使權力。法院的職能是審判。在行政院,作為壹個行政機關,還有壹個司法行政部門,是主管與司法有關的行政事務的機關。1949之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正式分離,但司法的含義隨著另壹個司法部的成立而變得模糊。但嚴格來說,司法部名不副實,因為它不關心“正義”,卻主管與正義相關的行政事務。它位於行政系列本身,說明它不是“司法”而是“行政”。行政權力和司法的名義讓外國人無知,也說明我們的司法觀念有嚴重的行政意味。

司法權的裁判性表明其行為是推理而非行動。過去把司法權定位為“刀把”,至少是對司法權行為特征理解的錯誤。“刀把”和行為的特點是行動而不是理智。將司法權定位為工具在理論上是不合適的。因為“刀把”理論把司法看成是壹個主體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行為,這與司法權的中立性不符。司法權作為司法權,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裁決的權力。它不能被任何壹方使用,也不應該成為任何壹方的工具。應該是雙方的“公共工具”,而不應該是任何壹方的“私人工具”。

就司法權意義上的司法權而言,中國和西方壹樣存在。但根據孫萬勝博士的考察路徑和語境分析,我國司法權的運行更多的是國家導向型,而不是程序導向型,沒有達到目標導向型。因此,可以說中國的法院具有濃厚的威權色彩。以刑事訴訟法為例,“審判”壹詞出現不下幾十次,與審判長、法官、審判組織、審判監督程序等復合在壹起。超過壹百次;相反,“裁判”壹詞只出現在第204條,以列舉的形式說明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之壹是“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在這裏,“枉法”是壹個固定的法律術語。否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可能很難找到“裁判”二字。審判這個詞暗示著法庭的權威。因為權威,法院的地位或多或少要高於當事人。再加上古代父母傳統的影響,中國司法權的中立性會比較弱。

  • 上一篇:食用油的標簽設計違規行為包括
  • 下一篇:姓唐的姑娘取名兩個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