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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的標簽設計違規行為包括

食品標簽禁止性規定概要(普通食品)

(1)包裝設計和材料:

GB 4806.6-2016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11676-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機矽防粘塗料。

GBT 10004-2008包裝、袋幹復合和擠出復合用塑料復合膜。

QBT 1014-2010食品包裝紙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

包裝用原紙和材料不得使用再生廢紙、再生塑料和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石蠟。食品包裝上的油墨和顏料不得印刷在與食品接觸的表面。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需要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如糧食初加工產品包裝空隙率不得大於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包裝外,總包裝成本不得大於食品價格的20%。

(二)不得標註與知名商標商品、知名商品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不得擅自在不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標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特有或者類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不得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不得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場(反向假冒);

不得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

“中國著名商標”不得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不得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三)標簽內容不得含糊不清。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包裝、標簽和標誌的內容必須清晰、醒目、耐久、易於識別和閱讀。

食品或者其包裝應當有標簽和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豁免的食品除外)。應當以最小銷售單位直接標註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底色和底色采用對比色,便於消費者識別和閱讀。

(四)標簽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或黃色內容。

包裝、標簽、標識的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科學,不得標有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要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簽內容不得含有治療疾病或者其他虛假、誤導、欺騙的內容。

《預包裝食品標識通則》《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識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

包裝、標簽、標識的內容不得以虛假、引人誤解或者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介紹食品,不得利用字號的大小或者色差誤導消費者;

不得使用直接或間接的暗示性語言、圖形或符號,使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種性質與另壹種產品相混淆;

任何加工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標註“新鮮”、“新鮮”等字樣,以表明該食品新鮮、天然;

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有醫療用語、宣傳療效的用語、容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不得偽造食品的產地;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不得偽造、冒用或塗改生產許可證編號。

不要偽造或冒用產品條碼;

不得標註以下內容:

(1)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

(4)附加的產品說明不能證明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標有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的;

食品包裝中不允許使用以下術語:

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提高記憶力;6.提高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缺氧耐受力;15.抗輻射;16.減肥;17.促進生長和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痘/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脂);22.改善胃腸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標明具有預防、緩解、治療或者治愈某種疾病的功能。不得標註“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轉黑”、“牙齒脫落與康復”、“抗癌治療”等類似用語。

(6)不要使用絕對性等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益於人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廣告中不得使用民族、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語言中不得使用的禁止性詞語:

1,國家級,世界級,頂級,最好,第壹,獨特,第壹,最好,準確,頂級,最低,最低,最多,最便宜,最大,最新技術,最先進的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第壹,最新,最先進,第壹。

2、國家XXX領導推薦、國家XX機關推薦、國家XX機關獨家提供、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姓名專門提供用於宣傳的;

3、質檢免檢、無國家質檢、無抽檢等聲稱質量不需要檢測的條款;

4.使用人民幣圖樣(經央行批準的除外);

5.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文,或者中英文並用;

6、祖、抑、秘等偽字;

7、厲害、特效、全效、強大、神奇、高效、速效、神奇等誇張詞語;

8、方劑、復方、治療、消炎、消炎、活血、化瘀、止咳、解毒、療效、防治、防癌、抗癌、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等。,具有明示或者暗示的治療作用;

9.粗俗或迷信的詞,如沈丹和神仙。

(七)標簽內容必須使用漢字(註冊商標除外),若同時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包裝、標簽、標誌的內容必須使用規範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生產廠家和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註冊商標除外)。

(8)強制標識的內容不得小於1.8毫米..

當包裝物或者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875×2時,強制標識內容的文字、符號和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食品或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於250px2時,只能標註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是本標準的強制性內容。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強制標註內容能夠通過外包裝清晰識別的,相應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註;內包裝(或容器)外有另壹個外包裝(或大包裝)直接交付給消費者的,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註強制標註內容。

(9)食品標簽和標識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離。

標簽和標識不得與食品或其包裝(容器)分離。

(十)食品名稱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隱晦、陰暗或含糊不清。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標簽管理規定》規定:

包裝、標簽、標誌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註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采用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壹個或多個食品名稱時,應選擇其中壹個或等效名稱;

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當使用不誤導或者混淆消費者的通用名稱或者通俗名稱;

可以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但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規定的食品的壹個或者多個名稱或者任何壹個等效名稱應當標註在標明名稱的旁邊;

當“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中含有容易誤導人的文字或者術語(詞語)時,應當在名稱附近使用相同字號,以表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而容易對食品屬性產生誤解時,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也應標註相同的字號。比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和“飲料”以及“巧克力夾心餅幹”中的“巧克力”和“夾心餅幹”都應該使用相同的字號;

為防止消費者對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產生誤解或混淆,可在食品名稱前或後附加相應的文字或短語。例如幹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煙熏的、油炸的、粉末狀的和顆粒狀的。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統壹,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食品名稱前後不得冠以藥品名稱,不得以藥品的圖形和名稱暗示療效和保健功能(藥食兩用的物質除外)。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特殊膳食用食品,即按照特殊配方專門加工的食品,可以使用“嬰幼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糖尿病人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貧血患者用)等具有特殊含義的修飾劑。

(十壹)標簽內容必須有配料表。

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配料表。

配料表的標題應為“配料”或“配料表”;

制作或加工食品時各種配料要按降序排列,用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降序排列;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類型或者代碼。

(十二)凈含量標簽不得使用非法計量單位,並應與食品名稱顯示在同壹頁面上。

定量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凈含量,凈含量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g”;

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列方式標註包裝(容器)內食品的凈含量:

1,流質食物,用體積-L (1)(升)和mL(毫升)(毫升);

2、固體食物,消耗質量——g(克),kg(千克);

3、半固體或粘稠的食物,有質量或體積。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列在包裝或容器的同壹展示頁上。

容器裝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凈含量外,還應標註瀝幹物質(固體物質)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例如: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幹物(也可標為固體或梨形塊),不少於255克(或不少於60%)。

如果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在同壹預包裝中相互獨立,應同時標註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作為凈含量,不包括不在大包裝中銷售的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十三)必須標明工廠名稱和地址。

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標註食品產地,食品產地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級區域。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

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2.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生產基地,可以標明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也可以只標明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對外銷售的,應當註明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

4.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原產國(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註冊的代理人、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重新包裝的食品應當標明重新包裝者的名稱和地址,並標明重新包裝字樣。

(14)必須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條件。

日期不得粘貼、翻印或篡改。

(十五)標簽內容必須有產品標準號。

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包裝食品(不含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註已經備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代碼和編號。

(十六)必須標明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分為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產品,應標明質量(品質)等級和加工工藝等。

(十七)必須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

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受委托企業有其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受委托企業或者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十八)混裝的非食用產品有可能因食用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標註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如果混合的非食用產品可能導致意外食用或不當使用,並造成人身傷害,應在其標簽上標明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

(十九)酒精大於0.5%且必須標註健康警示的;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必須標明安全警告。

(二十)標有“營養”、“強化”字樣的食品,應標明營養成分和熱量。

食品名稱或者說明中標註“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標註食品的營養成分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註。

(二十壹)其他強制性標註內容。

輻照食品:經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食品,應當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任何經過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成分都應在成分表中標明。

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轉基因原料的食品:應當標註“轉基因XX食品”或者“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等轉基因標識。

特殊食品:需要標註適宜人群和警示詞。

比如1。含有咖啡因、維生素B6和維生素B12的飲料必須標明每日最高限量。2.低脂奶、脫脂奶、脫脂奶粉、含乳飲料等食品應標註“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奶不適宜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3.含有蜂王漿的食品應標註“可能引起多種過敏反應,特別是有哮喘和過敏史的人群”。4.添加咖啡因的飲料除了標明咖啡因含量外,還應標明“不適用於兒童、孕婦、哺乳期婦女及對咖啡因過敏的人群”。

無糖食品:《特殊膳食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明確規定,“無糖”的要求是指固體或液體食品中含糖量不高於0.5g每100g或100ml。如果壹個產品標註“無糖”,單糖(如蔗糖、乳糖、麥芽糖等)的含量。)或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必須符合以上標準。

(二十二)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組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制品;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的直接加工產品;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產品生產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1.轉基因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並標註批準文號,方可生產或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轉基因食品作為壹種新資源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批準,並標註批準文號,方可生產、銷售或進口。批準文號為“衛信實字”、“衛信實準字”、“衛信實金字”、“衛信實金準字”+“(×××××)”號。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轉基因食品,不得生產、銷售和進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準的轉基因食品應當列入衛生部公布的可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目錄。轉基因食品的名稱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內容壹致。

4.轉基因食品必須標註農業轉基因標識。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工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等。: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產品應當進行標識;未標明和未按要求標明的,不得進口和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由生產和分裝單位和個人進行標識;未標明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時,應當核對商品和標簽。打開原包裝銷售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重新認定。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食品)中含有轉基因生物或/和表達產物的,應當標註“轉基因XX食品”或“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如果轉基因食品來源於潛在過敏食品,還應標明“本品轉基因為XX食品,對XX食品過敏者註意”。轉基因食品有以下幾種標註方式:

包裝為某壹型號的,應當在標簽的明顯位置標明;

(二)散裝的,標在價簽上或單獨的公告牌上;

如有轉運,應在運單上註明;

進口的,應當在貿易合同和報關單上註明。

標識的標記方法:

(壹)轉基因動植物(包括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制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註“轉基因××”。

②轉基因農產品直接加工品標註為“轉基因××加工品(成品)”或“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③使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產品或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的產品不再含有或無法檢測出轉基因生物成分,標註為“本產品使用轉基因生物加工,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標註為“本產品原料中存在轉基因生物,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第壹批實行標簽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

壹、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豆油和豆粕

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籽、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

四。棉花種子

五、番茄籽、新鮮番茄、番茄醬

轉基因生物有三種標記方法:

壹是轉基因動植物(包括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其產品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註“轉基因”。

二是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註為“轉基因×××加工品(成品)”或“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三是用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的產品或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的產品不再含有或無法檢測出轉基因成分,標註為“本產品用轉基因生物加工,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標註為“本產品原料中有轉基因生物,但本產品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審批和監督管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經農業部審批後方可使用,並抄送國家質檢總局、外經貿部等部門;國產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標識,由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使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農業部備案。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口岸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檢驗驗證工作。

13.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並與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刷或者標註、說明。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工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與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印刷。在原包裝和標簽上標註農業轉基因生物有困難的,可以在原包裝和標簽的基礎上,采用加貼標簽的方式標註農業轉基因生物,但加貼的標簽應當牢固、持久。當難以用包裝或標簽標識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標識:

(1)快餐業、零售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在每壹件售出的產品上標識的,可以在產品展(陳列)櫃(桌)上標識,也可以在價格標簽上標識,也可以通過設置標識牌(板)標識。

(2)銷售無包裝、無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設置標識牌(卡)進行標識。

(三)使用運輸容器包裝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可以在銷售現場對容器進行標識,也可以設置標誌牌(牌)進行標識。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無包裝、無標識標牌(卡)難以標註時,銷售者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說明。

(五)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無包裝、標簽有識別牌(卡)難以標註的,應當在驗(關)單上註明。

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標註規範漢字。

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標註規範漢字。有特殊銷售範圍要求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還應當明確標明銷售範圍,可以標明“僅限銷售(生產、加工、使用)”。

5.轉基因食品的標識不得含有治療疾病等虛假內容。

轉基因食品的標簽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疾病;不得虛假或者誇大宣傳產品的作用;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具有療效和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進口食品:

1,必須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標簽和說明書符合壹般食品的上述要求。還應註明原產國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2015年7月28日以後進口的食品,請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證明備註欄標註有貨物名稱、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量/重量、生產日期等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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