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投訴人,是指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成立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統壹領導、分工協作、共同努力的信訪工作格局,及時有效解決矛盾糾紛。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公開便捷、公平合理;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三)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法律服務投訴和信訪分離;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並進行輔導教育。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聯系群眾制度,負責人應當通過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等方式,傾聽群眾意願,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引發信訪的矛盾糾紛。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法律援助的銜接機制,協調有關部門,組織人民調解組織、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學者、社會誌願者等。,為符合條件的信訪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調解解決信訪問題。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律師參與信訪工作的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補貼等方式,組織律師參與接待群眾來訪和處理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追究相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並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信訪機構和人員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利於工作和信訪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適合信訪工作需要的信訪工作人員。第十壹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具有相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交流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建立健全應急響應和處置機制。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登記和受理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信訪事項;
(二)辦理和交辦本機關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單位和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來信來訪;
(三)承辦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解答信訪問題;
(五)協調、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六)研究分析信訪工作,定期匯總信訪信息,提出改進制度或者工作的建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七)總結交流信訪經驗,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
(八)定期向本機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信訪情況的分析統計報告。第三章信訪渠道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網上信訪平臺、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本機關信訪受理範圍和辦理流程、信訪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查詢方式。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接待和處理信訪工作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直接協調信訪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投訴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其居住地與投訴人進行面談和溝通。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網絡資源,建立網上信訪工作平臺,利用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通過網絡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提高信訪工作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