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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為什麽要改名為法考?

根據《希律王法考》中轉載的文獻,不僅流於表面,而且做了如下改動:

從現在開始,以下人員將參加“法律考試”,成為法律職業者:

1,判斷;

2.檢察官;

3.律師;

4.公證員;

5、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公務員;

6.法律顧問;

7.仲裁員(法律)

具體規定如下: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壹)第十二條第壹款修改為:“新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二)第五十壹條修改為:“國家對新任法官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壹)第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初任檢察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具有檢察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二)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對新任檢察官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壹)第二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對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復議、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實行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確定新任法官、新任檢察官職務人選,可以從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遴選。”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壹)第五條第壹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第二款修改為:“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修改為:“(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第五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壹)第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公證員、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三)第四十二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公證員,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壹項修改為:“(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第三項修改為:“(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在行政機關首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經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審核。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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