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能源環境壓力進壹步加大。以建設生態文明和發展低碳經濟為契機,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壹是碳交易市場具有全球應用價值和明確的收益前景,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把握碳交易市場的巨大潛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其次,中國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融資和杠桿調節功能,是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第三,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2]。積極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碳交易人民幣定價國際化,在新壹輪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獲得更多主動權和話語權;第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促進金融業商業模式創新、拓展業務範圍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
壹、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現狀及主要問題。
圍繞碳減排權,發達國家已經開始構建基於碳交易市場的低碳金融體系,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銀行貸款等壹系列金融衍生品。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中國低碳金融的發展仍處於起步階段。雖然取得了壹些成績,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
(1)相關政策法規陸續出臺,但對實踐支撐有限。
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中國主要參照和遵守國際公約,包括1998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2年的《京都議定書》。在此基礎上,2007年6月,中國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作為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指導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中國主要參考並遵循“赤道原則”①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的《金融機構關於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聲明》②。在具體業務指導方面,中國環保局和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於2008年聯合制定了《綠色信貸環境保護指南》,規範國內低碳金融的管理機制。
總的來說,中國低碳金融的運作和管理主要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和慣例。國內雖然出臺了壹些政策法規,但多為指導性意見和綱要,缺乏規範性和操作性文件,難以有效指導實踐。此外,低碳金融配套政策的缺失突出表現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金融激勵等政策尚未出臺,導致金融機構發展信心不足,業務擴張動力不足。
(二)金融機構創新意識較強,但經營績效相對較低。
在現行政策和監管機制下,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外市場直接投資或交易碳排放權。因此,商業銀行項目的切入點主要包括綠色信貸和財務顧問服務。
1.綠色信貸有效推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創新。
2008年,興業銀行公開承諾采用“赤道原則”,並於2009年6月5438+10月成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運營和產品營銷。同時,興業銀行推出多種新業務模式,涵蓋能源生產、運輸、使用等多個環節,突破了原有企業貸款註重擔保條件、期限短等固有缺陷,降低了貸款門檻,拓寬了貸款期限。在具體項目推進方面,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簽署了“能效融資項目”,以國際金融公司認可的節能環保企業和項目為基礎提供貸款,國際金融公司也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技術援助和績效激勵。此外,興業銀行推出了CDM機制下以CERS為還款來源之壹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實現了低碳金融業務的創新。[5](PP405-406)2。財務顧問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領域。
2009年7月,浦發銀行以獨家財務顧問的方式成功為陜西兩個水電項目引入CDM開發交易機構,預計每年可為項目業主帶來至少65438+60萬歐元的碳銷售收入。[6]2009年6月5438+10月,浦發銀行作為金融行業唯壹代表,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發起成立國內首個自願減排聯合組織——生態城綠色產業協會(EGIA),旨在推廣低碳金融解決方案。此外,為打造“低碳銀行”形象,浦發銀行制定了《信貸投向政策指引》和《發展能效融資項目營銷指導意見》,對授信企業和新項目“區別對待”,即對綠色產業給予重點信貸支持,明確禁止環境汙染和能耗過高的企業與其建立信貸關系,確保金融資源優先投向環境保護,努力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財務風險能力。
(3)碳交易平臺已逐步建立,但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場建設相對落後。從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來看,目前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家機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政府批準的特許經營實體,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是綜合性國際環境能源權益交易市場平臺,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除了上述三大機構,2009年,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昆明也相繼成立。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山西的交易所也在緊鑼密鼓籌備中。雖然各地碳交易平臺增長迅速,但只是初級交易平臺,碳交易市場容量有限,遠遠落後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此外,交易所之間缺乏溝通,業務內容和操作標準差異較大,遠未形成統壹的碳交易平臺。CDM機制在支持低碳經濟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2.註冊項目的交易是偶然的。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CDM供應國。根據CDM執行委員會的網站,未來,中國將獲得1。9億噸碳排放權年發放量,占CDM項目年發放總量(3.2億噸)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共批準了2232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雖然在供給上具有絕對優勢,但由於缺乏統壹的碳交易平臺,國內現有的幾個區域交易所仍處於試點階段,交易清淡,發生的交易很偶然,已完成的CDM項目價格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有資料顯示,目前國際市場碳排放交易價格普遍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中國國內交易價格僅為8-10歐元左右,不到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壹半。[8]由此可見,中國低碳金融產業目前處於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缺乏定價權和國際話語權,市場潛力未被充分挖掘。
第二,中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制約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發展體現了中國本土市場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敏感。然而,受諸多因素的制約,中國低碳金融的發展面臨著壹個明顯的困境:壹方面,低碳金融要滿足國家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政策需求;另壹方面,金融機構應確保自身業務的可持續增長。為了協調上述兩個問題,有必要深入分析制約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因素。
(壹)意識約束是制約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被認為與環境問題無關。然而,隨著我國資源和環境壓力的不斷加大,企業社會責任逐漸被提上日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被要求參與環境問題的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在原有的經營模式和新的發展戰略之間找到可行的出路,成為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由於短期內低碳金融的投資成本大於經濟收益,金融機構對發展低碳金融服務普遍持謹慎態度,已建成項目的低價格也在壹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服務的收益產生質疑。同時,我國目前發展低碳金融服務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框架尚未落實,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和盈利空間存在顯著差異。壹些不符合低碳發展標準的業務行為對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此外,低碳金融興起和發展時間短,中國金融機構對其盈利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項目開發、程序審批等都不熟悉。在沒有完全掌握低碳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
(二)成本約束是導致低碳金融預期收益不佳的重要條件。
1.低碳金融發展的機會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發展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要實現金融領域的低碳發展和生態創新,起步階段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按照國際慣例,為了消除市場風險,通常先註入政府資金,再註入商業資金。然而,目前我國政府在低碳金融領域的作用有限。在刺激經濟的4萬億投資中,只有5%屬於低碳經濟和環保,低碳金融發展的動力主要來自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有限的投資回報並存,導致低碳金融業務機會成本高,國內金融機構普遍持觀望態度。
2.低碳金融發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於缺乏碳交易定價權和統壹的碳交易平臺,中國CDM項目發起人在接觸國外CERS需求方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導致CERS抑價現象,使中國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基於項目的交易涉及跨國項目的審批和技術認證,監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國際運營機構負責項目的登記和實際排放量的核實,這涉及很高的成本。在政策缺位的情況下,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無法在短時間內有效轉化為現實利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服務的經濟目標和生態目標相互矛盾。
雖然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模式積極拓展,但項目實施的效益並不理想:壹是從業務創新的主體來看,低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少數商業銀行,大部分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普遍持觀望態度;其次,低碳金融業務範圍狹窄,大部分銀行想法多,執行少,呈“蜻蜓點水”狀。三是碳信用機制尚未建立,國內從事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構普遍缺乏抵禦和防範國際形勢的能力。
1.交易環境並不完美。由於低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鏈條較長,在融資擔保、合同訂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機構的介入和協助。目前,我國低碳金融領域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中介機構專業人才儲備不到位,導致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內在動力嚴重不足。此外,目前國際碳交易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市場分割嚴重。中國缺乏統壹的碳交易平臺,碳金融交易有多種市場形式,包括場外交易機制和眾多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產生的市場,也有參與者自發形成的市場。這些市場在制度安排上差異很大,大部分都是無效率的。
2.商業模式需要創新。目前,雖然國內商業銀行在低碳金融方面有所行動,但其業務模式主要是CDM項目融資和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與低碳金融的核心相去甚遠。不僅碳基金、碳證券、碳期貨、碳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稀缺,而且滿足CDM項目下多樣化金融需求的創新產品也鮮有耳聞。此外,我國現有的低碳金融業務處於國際價值鏈的低端,不利於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提高。提升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能力,需要加強對低碳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入理解,創新高水平的業務模式,尤其是中介服務模式。
(四)風險約束嚴重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積極性。
1.市場風險。低碳金融是基於市場環境的金融創新,客觀上遵循了市場價值規律。為了實現經濟目標和環境目標的雙贏,金融機構必須著眼於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深入探索能夠改善環境質量、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經濟效益的有效策略。但是,目前我國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未來,金融部門對“兩高”項目的融資貸款仍有較大的利潤空間。轉向低碳金融,不僅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還面臨低碳項目回報有限的尷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發展低碳金融首先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2.項目風險。目前我國低碳金融業務主要以CDM機制下的融資貸款為主,只是低碳金融業務領域的低端項目。加快低碳金融發展,勢必推動低碳金融項目鏈的拓展和延伸,擴大碳基金、碳期貨、碳證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範圍。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兩個以上國家,交易事項不僅需要符合東道國的政策和法律,還需要符合環境認證的國際約束。此外,在項目建設和評估過程中,存在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過、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碳排放評估計算是否符合要求等不確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較大的項目風險。
3.運營風險。在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業務知識和專業人才儲備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很難獨立承擔發展低碳金融的任務。同時,由於低碳金融項目需要依托國際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頻繁接觸國際金融組織、專業評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存在諸多不確定性。此外,目前國際低碳金融項目主要以歐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鎊計價,中國缺乏定價權,國內金融機構在業務經營中勢必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
(五)政策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發展理念相對保守。
1.國內政策嚴重缺失。由於逐利動機和成本收益的比較,國內政策的缺失導致低碳金融發展的外部動力明顯不足:壹方面,低碳金融業務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比如,落實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等,都是綜合性、原則性的文件,缺乏具體的操作規範和評價標準,金融機構難以把握。另壹方面,激勵和支持措施尚未出臺。雖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但發展低碳金融面臨著高昂的成本。目前,有利於其發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金融支持、貼息等政策措施尚未出臺,勢必會抑制低碳金融的發展。
2.國際規則的未來是不確定的。國際機構和專業公司對需要進壹步降低成本以推動商業化、需要繼續發展技術上可行的低碳金融行業傾向於采取保守謹慎的態度,導致低碳金融的變化充滿不確定性。比如,目前中國是《京都議定書》附件壹國家,2012之前無需履行減排義務,從而在碳交易市場獲得巨大商機。但2012之後是否會續簽《京都議定書》,中國能否繼續保持附件壹國家的地位,都是未知數。在這種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在開展碳排放交易時必須關註低碳金融業務潛在的政策風險,預計將有大量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項目持觀望態度。
第三,中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創新對策和建議。
低碳金融的發展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國“十二五”規劃已經明確了低碳金融發展的總體思路,即市場化和強制性政策管制。在這壹理念的指導下,我們需要強化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各種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通過有效的政府監管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實現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具體來說,今後要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強化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1.加大輿論宣傳是前提。輿論宣傳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預期和觀望心理,增強其業務發展和模式創新的積極性。首先,應該加強對低碳金融的正面報道。對在低碳金融領域取得成績的金融機構進行報道,突出其經營業績和社會效果,增強低碳金融的社會認可度。其次,強化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引領和示範作用,通過宣傳典型、給予表揚和政策支持等方式,遴選低碳金融領域的創新單位。壹方面強化低碳金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另壹方面突出政府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支持態度,有利於消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擔憂。
2.政策法規的出臺是保障。制定和實施低碳金融發展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是為低碳金融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政策制定的三個基本原則,即適應性、傾向性和可持續性。具體來說:(1)政策大綱。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發展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推動低碳金融發展的制度變遷。(2)操作性文件。壹方面,制定壹個合適的、長期的碳價格機制,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有壹個長期穩定的預期;另壹方面,細化了低碳技術創新、低碳金融業務類別、項目評估、成果轉化的操作流程。(3)激勵措施。制定支持低碳金融發展的扶持政策,強化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金融聚集,是提高金融機構認可度,穩定各利益相關方發展信心的重要保障。
3.信息披露機制的建立是壹種補充。為了強化低碳金融的社會效應,避免逆向選擇和尋租行為,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溝通和披露機制。首先,政府要建立統壹的碳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客觀、全面、及時地發布碳交易的相關信息,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信息不完整的影響。其次,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披露機制。監管部門、非政府組織、銀行業協會和媒體應建立定期溝通和互動機制,及時向商業銀行通報“赤道原則”的實施情況,推動環境風險管理和實施低碳金融,既能規範金融機構的運作,又能增進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2)強化金融機構的杠桿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1.自我環保是基礎。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引領作用,首先要強調其作為推廣低碳理念的“踐行者”的作用,制定嚴格規範的《企業低碳發展意見》
等具有約束力的文件,確立“義利合壹”的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將可持續金融作為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核心理念。具體而言,金融機構應加強低碳金融問題的研究,樹立“低碳經營理念”,從業務流程和規則上確保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管理機制與低碳發展目標相壹致。然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節能環保的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在業務流程和項目操作規則上適當控制準入和懲罰,在項目審批、貸款發放等各個環節貫徹低碳理念,嚴把“低碳”關。
2.杠桿調節是關鍵。商業銀行是發展低碳金融的主體,應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發揮其在貸款和項目融資中的杠桿作用。
具體而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因素,實施“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信貸策略,配合我國能源結構和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對節能、環保、可再生資源開發等項目采取“主動進入”政策,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節能環保標準,但屬於信貸限額管理的項目,采取“適度進入”的策略;對高能耗、高汙染行業設立環境準入門檻,采取“限制進入”政策。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環保標準提高帶來的系統性風險,采取利率杠桿調整現有融資客戶結構,對此前發布的“兩高”行業提高利率,對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形成硬約束。
3.商業模式創新是關鍵。在國內相關政策缺失的情況下,為了有效應對低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巨大投資成本,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將環境因素引入金融創新,積極發展相關金融衍生品。具體來說:(1)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貸款,實現對企業“環境責任”的軟約束。只要銀行與CDM所有者和國家發改委達成壹致,客戶出售cer獲得的資金只能進入指定賬戶,當客戶未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獲得的cer。(2)開發環境金融產品,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比如建立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提高綠色信用,開展低碳互換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低碳金融衍生品的業務創新,將改變中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地位。
(3)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條件。
1.改變經營理念。低碳金融將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企業超越以盈利為唯壹目標的傳統經營理念,註重生產過程中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要實現這壹目標,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探索:(1)建立企業節能長效機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提高企業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對環境和社會的貢獻;(2)購買熊貓標準中的碳減排指標,積累企業碳資產管理能力,實現碳中和;(3)開展公開透明的企業減碳行動,在實現自身減碳目標的基礎上,引領和帶動其他經濟體的減碳行動,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規範碳減排的監督約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自動履行”環境責任的輿論氛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價值取向。因此,僅僅依靠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來履行“節能減排”的責任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規範和管理。未來可以建立或指定壹個全國性的專業組織為中心,按行政區劃設立相應的信息收集點,組建“企業綠色社會責任聯盟”。在具體操作中,各區域監管中心負責區域內企業碳減排的調查和數據收集,經核實後提交給中心,中心負責信息的比對和共享。對於未按要求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聯盟有權進行信息披露,相關金融機構可相應對未達標企業設置環保準入門檻。
3.加快建設統壹的碳交易平臺。隨著碳排放權和排放權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我國碳交易市場規模逐漸擴大,現有的碳交易平臺已不能滿足低碳金融發展的需要。此外,我國各地的環境權交易所相互隔絕,缺乏聯系,與多層次的碳交易市場體系還相差甚遠。推進低碳金融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建設統壹的碳交易平臺。具體來說,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總量控制和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 * *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按地區劃分初始排汙權[9]:
壹方面,合理確定各地區的排放總量,高汙染地區支付低汙染地區,促進地區間均衡發展,註重公平;另壹方面,初始配額的分配可以考慮招拍掛等市場分配方式,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