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對2017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的解讀,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增加所有者權益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與顧客的所有其他合同,但下列合同除外:
(1)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規範的租賃合同。21租賃。
(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4)《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規範的原保險合同。
(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範的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確認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履行完合同義務,即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獲得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意味著能夠支配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本準則所稱顧客,是指通過與企業訂立合同,向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所生產的商品(或服務)並支付對價的壹方。
第五條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為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協議,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合同當事人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合同明確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有明確的支付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或金額;
(五)企業很可能收回其有權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對價。
第六條對於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移商品(或提供勞務)的剩余義務,且從客戶處收到的對價不再退回時,才能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收到的報酬應被視為負債。
沒有商業實質的合同不得確認收入。
第七條企業與同壹客戶(或客戶的關聯方)同時簽訂或在類似時間內相繼簽訂的兩份或多份合同,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合並為壹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這些合同基於相同的商業目的,並且是為壹攬子交易而訂立的;
(二)壹個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於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這些合同中承諾的貨物或服務(或每份合同中承諾的部分貨物或服務)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壹履行義務。
第八條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雙方同意,對原合同範圍或價格的修改。企業應當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對合同變更進行核算:
(1)合同變更導致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增加,合同價格同時增加,且新的合同價格反映新增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應當將合同變更作為單獨合同核算;
(二)合同變更不屬於本條第壹款。
(1)壹種情況,且在合同變更日能夠明確區分未轉讓商品(或未提供勞務)和已轉讓商品(或已提供勞務)的,原合同視為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行部分與合同變更合並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於本條第壹款。
(1)有上述情形之壹,且合同變更日未轉移的商品(或未提供的勞務)與已轉移的商品(或已提供的勞務)不明確的,應當將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入賬,並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第九條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價,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履行義務,確定該履行義務是在壹定期限內還是在壹定時間內履行。
履約義務是指企業在合同中承諾將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轉讓給顧客。履行義務不僅包括合同中的明確承諾,還包括顧客因企業的商業慣例、公開承諾或公開宣布的政策而在合同訂立時合理期望企業履行的承諾。
企業將壹系列具有相同實質內容、相同轉讓方式的商品(或服務)轉讓給客戶的承諾,應當視為單壹履行義務。
第十條企業向顧客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認定中視為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
(a)顧客可以從商品(或服務)本身或使用商品(或服務)以及其他容易獲得的資源中受益;
(二)企業向顧客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承諾可以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相區別。下列情況通常表明企業將商品(或提供勞務)轉移給顧客的承諾可以與合同中的其他承諾相區別:
1.企業不需要提供重大服務將該商品(或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集成為壹個組合產出並轉讓給顧客;
2.該商品(或服務)不會對本合同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進行重大修改或定制;
3.該商品(或服務)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或服務)相關性不高。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屬於限期履行義務;否則在某壹點上就是履行義務。
(a)顧客獲得並同時消費了企業業績帶來的經濟利益;
(二)顧客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的在建商品(或服務);
(3)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生產的商品(或勞務)沒有替代用途,企業在整個合同期內有權對迄今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不可替代使用是指企業因合同或實際操作限制,不能輕易將商品(或服務)指定為其他用途。
《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形式: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指使、唆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職務、等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將舉報人的姓名和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者被舉報個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予以處罰。
附: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統壹企業會計準則,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規範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以及沒有具體會計準則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企業的經營活動應以企業的交易或事項為對象進行記錄和反映。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也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幫助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會計應以企業的持續經營為基礎。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自身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會計要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賬,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壹年和中期的起止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六條企業會計的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它以貨幣計量為基礎,綜合反映企業已發生的各種交易或事項的財務結果和影響。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會計核算采用信用記賬法。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書面記錄應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也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這些標準適用於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企業。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和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有用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的信息需求,幫助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反映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評價或者預測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狀況。第十壹條企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基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使用者的決策相關並有助於決策。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第十三條企業會計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發生或者應當承擔的已實現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應當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付了款項,也不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基礎。第十四條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會計準則允許使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和公允價值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賬面價值。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第十五條企業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高估資產或收益、低估負債或費用。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應當謹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高估資產或者收入,或者低估負債或者費用。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處理,而不僅僅是根據其法律形式。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計量和報告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得提前或者延期。第十七條企業會計人員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以及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相互可比。
第十八條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後各期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和原因、變更的累計影響以及累計影響不能合理確定的原因。
第十九條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收入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相互匹配,同壹會計期間的所有收入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予以確認。
第二十條企業的會計處理應當合理劃分收入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只到當前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支出的利益延伸到幾個會計期間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壹條企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期。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會計記錄和財務報表應當清晰,易於理解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區分交易或事項在會計處理中的重要性。對資產、負債、損益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使用者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對於次要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不誤導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處理可以適當簡化。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且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計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
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不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可以被企業控制。
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項目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納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流動義務是指企業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義務不是流動義務,不應被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壹)與該義務相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2)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確認負債條件的項目,應當計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滿足確認負債條件的項目,不得納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也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變動、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利潤是指企業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會導致所有者自覺經營,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
虧損是指企業非日常活動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會導致所有者企業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的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將導致所有者企業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壹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並且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減少所有者權益,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流出總額。
第三十四條費用只有在經濟來源很可能流出,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經濟利益的流出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成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計件承包的費用、勞務成本等。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要求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壹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它是衡量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指標。利潤包括凈收入減去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是指將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或減少,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除收入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項目以外的經濟利益凈流入。
損失是指除費用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項目以外的經濟利益的凈流出。
第三十九條利潤的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以及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壹條企業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並在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也稱財務報表,下同)中報告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1)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或者按照取得時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流動義務而實際收到的貨幣或資產的金額,或流動義務的合同金額,或在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計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2)重置成本。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類似資產需要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應當按照現在償還債務需要支付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3)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在完成後按照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除資產的預計成本、預計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進行計量。
(4)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預計未來凈現金流入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的折現金額計量。
(5)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進行的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計量會計要素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的,應當確保會計要素的確定金額能夠可靠地取得和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提供的反映企業某壹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壹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以及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主要包括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企業的財務結構、企業的流動性、企業的償債能力和企業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經營成果主要包括企業的盈利能力、成本和控制水平等。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