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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索賠”管理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工傷保險網

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壹方因另壹方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合同或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並通過施工合同規定的程序要求另壹方進行經濟補償或順延工期的行為。

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保險索賠是指保險標的對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代理人等)有索賠權的行為。)通知保險人按照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出險,並提供相關依據向保險人申請損失賠償。

1,理論分析:工程索賠VS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在工程項目的建設和實施中是統壹的,但在索賠關系、風險和機會的不確定性、索賠理由的內容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索賠關系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契約是壹切經濟活動合作和約束的基本條件,是處理經濟活動當事人之間法律、契約行為和經濟合作糾紛的行為準則。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基於不同的合同條件有不同的索賠關系。

工程索賠是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基於施工合同的壹種合同索賠關系。索賠的對象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工程保險索賠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於工程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索賠關系。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承包商,但保險人只是保險公司。

工程索賠下,建設單位與承包商之間是雙向索賠關系;在工程保險索賠下,施工單位或承包商作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單向的索賠關系。

風險和機會的不確定性

在建築活動中,工程保險索賠的風險主要來源於各種自然災害和事故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合同履約造成的風險不確定性。各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合同履約風險客觀存在,但相關風險事故不壹定會發生,這就給風險承保主體保險公司創造了“機會”:保險公司提前收取保費,但不壹定會發生保險理賠。但對於工程索賠來說,風險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只存在對風險損失的補償,不存在風險收益,無論是否發生索賠事件。

索賠原因和內容

從索賠原因來看,工程保險索賠的原因包括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相關主體不履行合同而導致的風險事故,以偶然事故為主;工程索賠的原因雖然也包括自然災害,但多是由於施工單位或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更多的是人為的、主觀的風險事件。

從索賠內容看,工程保險索賠的主要內容是經濟補償,工程索賠的主要內容不僅包括經濟補償,還包括“工期延長”。

2.工程索賠與工程保險索賠。

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不僅在索賠關系、索賠對象、索賠理由和索賠內容上有很大不同,而且在實際應用管理上也有明顯區別。

索賠限制

工程索賠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規定,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失誤或其他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情形,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獲得合同價款及承包人其他經濟損失的,承包人可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提出工程索賠, 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28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索賠被批準。

工程保險索賠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人身保險以外的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在工程索賠的實際管理中,不同的施工階段會產生不同的索賠結果。壹般來說,項目建設的上半年是解決各類工程索賠的有利時期。壹旦拖延到項目建設後期,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解決索賠問題。

差別待遇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各種風險事故可能有“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兩種風險索賠活動。工程索賠主要支付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間接費用,工程保險索賠主要支付索賠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從這個角度看,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有壹定的重疊和區別。

實踐中,對於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的差額,工程造價管理通常是從“實際發生的全部合理費用”中減去“保險索賠金額”,最終差額進入工程決算。也就是說,保險理賠後,施工單位將按照實際損失金額與保險索賠金額的差額,對承包商的工程索賠進行理賠。

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作為工程建設活動中重要的風險防範措施,對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具有重要意義。準確區分二者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區別,有利於加強工程索賠和工程保險索賠的管理,提高項目的綜合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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