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憲法”或“憲法直接適用論”的持有者將憲法與普通法律混為壹談,這是壹種非常可笑的觀點——就像混淆父母與子女壹樣可笑。關鍵詞憲法;壹般法;憲法司法化引論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中存在著許多荒謬的觀點和言論,它們大多是以違背科學思維和真實性的偽命題形式呈現的。比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之壹。作為批判對象的所謂“憲法司法化”或“憲法的直接適用”,首先是假設了壹個錯誤的前提:憲法就是法律;然後提出壹個“正確”的前提:法律是普通正義的基礎;最後得出結論:憲法是司法的,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判。這種觀點是錯誤和荒謬的。“司法憲法”批判方法的邏輯前提是“憲法即法律”,這在實證分析法學看來是完全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個觀點的前提是錯誤的,那麽後續的結論自然也是錯誤的。在下面的反駁中,我將主要運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司法憲法”和“憲法的直接適用”進行反駁。從經驗法學的角度看,憲法是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國家缺乏可操作性的政治立場的體現。換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中之法。憲法的這壹特點表明,它只能調整法律之間的矛盾關系,而不能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判。例外考慮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那麽直接適用憲法來判斷壹部法律或法規本身是否違憲是對的。但是,憲法不能也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普通案件的審判。原因很簡單:憲法是法律,但不是普通法律。特別要強調的是,憲法不是可以用來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核心觀點論證:在法理學上,憲法處於法律的最高位階,是壹切普通法律的法理基礎和法源,而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位於憲法之下,構成第二級法律,這是憲法區別於普通法律的地方。普通法律與憲法的主要區別在於,普通法律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而憲法不能直接適用於具體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為什麽?由於憲法規定的宣示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憲法規定沒有法律後果,也沒有刑罰。比如憲法沒有規定哪些犯罪行為要判死刑,也沒有規定哪些行為要罰幾元錢。我想問:這樣壹個不包含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如何能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核心點論據3:在壹部根本沒有規定具體案件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的法官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個罪犯死刑?試想壹下:Xi安中院的法官能寫出這樣的判決書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條,判處被告人姚嘉欣死刑...我想,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壹般的法律思維,都會覺得這是壹個可笑的判決。中國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沒有這樣的判決。結論“司法憲法”或“憲法直接適用論”的持有者把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壹談,這是壹種非常可笑的觀點——和把父母和孩子混為壹談壹樣可笑。推而廣之,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間存在著不可逾越的巨大的共同法律障礙。這個共同的法律壁壘由共同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等構成。這個屏障是基於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處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的、有益的法律後果。因此,只有它們才能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判。而憲法並沒有這種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處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不可能跨越這壹屏障,直接或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可悲的是,壹些沒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根本不考慮憲法和普通法律的區別,把憲法規定和法律後果明確、可操作的普通法律規定混為壹談。這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人最大的荒謬和荒誕。這不也是中國“法律幼稚”的壹個剪影嗎?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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