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農產品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農產品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追溯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產品包裝和標識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標識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家支持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包裝方法和先進的標識技術。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農產品包裝標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農產品包裝第七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下列農產品,必須包裝:

(壹)認證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的農產品,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包裝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符合規定包裝的農產品開箱後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可以不單獨包裝。第八條農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產品儲存、運輸和銷售的要求,保證安全,並便於拆裝和搬運。第九條農產品包裝材料和使用的防腐劑、保鮮劑、添加劑等物質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的要求。

包裝農產品應當防止機械損傷和二次汙染。第三章農產品標識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收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包裝上標註或者附加標簽,標明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

有分級標準或添加劑的,還應註明產品質量等級或添加劑名稱。

無包裝農產品應當標註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以附加標簽、識別卡、識別帶和說明書的形式。第十壹條農產品標識用詞應當使用規範漢語。標識和標簽的內容應準確、清晰、有意義。第十二條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註相應的標誌和發證機構。

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誌。第十三條畜禽及其產品、農產品屬於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第四章監督檢查第十四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銷售的農產品的包裝質量和標識內容負責。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壹)用於農產品的包裝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的;

(二)農產品包裝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範要求的;

(三)應當包裝的農產品未包裝銷售的;

(四)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等質量標誌的;

(五)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識的。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農產品包裝:指將農產品裝箱、裝箱、裝袋、包裹、捆紮。

(2)防腐劑,是指保持農產品新鮮品質,減少流通損耗,延長儲存時間的合成化學物質或天然物質。

(三)防腐劑,是指防止農產品腐爛變質的合成化學物質或者天然物質。

(四)添加劑,是指為改善農產品的品質、色、香、味和加工性能而添加的合成化學物質或者天然物質。

(五)生產日期:植物產品指收獲日期;畜禽產品指屠宰或生產日期;水產品指捕撈日期;其他產品指包裝或銷售日期。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1日起施行。

《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辦法》說明(略)

  • 上一篇:內蒙古自治區等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下一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