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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等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自治區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自治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充分發揮自治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級儲備糧,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從事和參與自治區儲備糧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自治區級儲備糧。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

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協助做好自治區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對自治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自治區級儲備糧的管理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自治區本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負責監督檢查自治區本級儲備糧的財務執行情況。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自治區本級儲備糧貸款,並對自治區本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自治區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倉儲輪換費等財政補貼。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自治區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第二章自治區級儲備糧規劃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自治區財政承受能力,提出自治區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規劃,制定自治區級儲備糧的購銷計劃,並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下達承擔自治區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第十二條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儲備糧購銷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自治區儲備糧的購銷。第十三條自治區級儲備糧實行平衡輪換制度。

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級儲備糧的質量和儲存年限,提出自治區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 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輪換計劃和糧食市場供求狀況組織實施輪換。第十四條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自治區本級儲備糧購銷和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實施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蒙古分行。第三章自治區級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倉庫總容量大於1,000噸(不含租用倉庫),同壹庫區倉庫容量大於5000噸,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自治區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儲存、檢驗、防治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自治區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有利於自治區本級儲備糧合理布局、管理和監督、降低成本和費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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