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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搬遷到出租房,老人沒有家人。壹百年後的房子怎麽會有兄弟姐妹?

承租人不是拆遷許可證的當事人,不代表他在拆遷中不享有任何權利。承租人享有拆遷補償安置權、申請補償安置裁決權、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裁決提起訴訟的權利。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拆遷許可證的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即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以及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拆遷出租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六條規定:“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承租人有權獲得補償和安置。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承租人有權申請行政裁決。承租人對裁決不服的,應當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再將承租人視為被拆遷人,而是將承租人視為拆遷的獨立當事人,即承租人,並在該行政法規中賦予了承租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壹)房屋承租人的概念

房屋承租人是指通過租賃方式取得房屋並占有、使用房屋的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意義上的租賃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以租賃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承租人的身份必須由租賃合同來確定。

(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2001,1,1生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承租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被拆遷人與產權人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相關拆遷協議無效;

(3)與出租人、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事宜,簽訂拆遷協議;

(4)對於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項,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出裁決;

(5)對拆遷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7)拆遷人不依法拆遷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拆遷部門依法處理;

(8)可以對強制拆遷決定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九)其他承租人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協議的義務;

(二)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三)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確定的義務;

(四)承租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承租人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承租人和被拆遷人分開,單獨在拆遷法律規範中規定了承租人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與1991年3月22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相比,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地位發生了哪些變化?

1.承租人不再是被拆遷人。

根據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被拆遷人是房屋所有人,不包括使用人。因此,與3月22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相比,承租人不再是被拆遷人。

2.承租人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從屬的。

1991 3月22日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承租人視為被拆遷人,承租人享有被拆遷人應當得到安置的壹切權利和義務。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再包含此類條款。僅規定在拆遷過程中,承租人與產權人不能就拆遷補償達成壹致意見的,或者不能就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達成壹致意見的,或者不能與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達成壹致意見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產權調換解決,並對原租賃合同進行修改。

因此,在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承租人的地位從屬於所有權人,其權利義務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和其與所有權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確定,其權利義務從屬於其與產權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的約定和雙方在拆遷過程中的意思表示。

3.承租人在拆遷中的權利是獨立的。

雖然承租人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可能從屬於產權人,但其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仍然是獨立的,具體體現在:

壹是承租人與產權人或拆遷人不能就拆遷補償達成壹致意見時,承租人可以依法提出拆遷裁決申請,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其在拆遷法律關系中的合法權益。

二是承租人有獨立提起拆遷裁決司法審查的權利,即承租人不服房屋拆遷部門作出的拆遷裁決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被拆遷人或者產權人拒絕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可以獨立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第三,承租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獨立處理自己在拆遷中的權利和義務。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承租人在拆遷過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自主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自己對拆遷人經濟利益的預期決定自己對拆遷法律關系的影響。

第四,承租人是拆遷法律關系中的獨立當事人,其地位不同於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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