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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證據制度評價?

先秦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響

首先,先秦儒家對春秋戰國時期的影響。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被稱為傑出的學者。據《諸事不順,學而明》中記載,孔子之後,先後出現過八派。據《史記·仲尼弟子傳》記載,孔子最著名的弟子七十人繼續發展和闡述了他的思想。其中,張子、玉子、夏紫、子貢、曾子以及孔子的孫子子思都有很大的影響,在各種解讀中,儒學呈現出不同的走向。從最近的考古發現來看,儒家著作流傳甚廣。到了戰國中期,就連楚國也深受北方儒學的影響。但從目前的材料來看,孔子思想的進壹步發展主要是由孟子和荀子完成的。他們二人將孔子思想中所包含的兩種內涵發揮得淋漓盡致,從而形成了後世兩大儒家思想。

就先秦儒家與百家爭鳴的關系而言,楊洪烈先生認為百家爭鳴源於儒家[1]。這不是沒有道理的。舉兩個例子:

同樣是顯學的墨家,也算是儒家的反動。墨家創始人墨子,生如魯,孔如花。所以他的理論處處和儒家有關。《淮南子略》說:“墨子學儒家,受孔子影響。他認為他的儀式困擾著他,他不開心。他埋葬窮人,揮霍財富,他長期傷害自己的生命。”墨家攻擊儒家的弊端有四:因為儒家不信鬼,墨子提倡“明鬼”說是因為儒家長期以葬,墨子提倡“節葬”說是因為儒家強調禮和樂,墨子提倡“非樂”說是因為儒家相信天命,墨子提倡“非天命”說。儒家和墨家的這種關系不容忽視。

商鞅,法家的先驅,在去秦之前就已經學習了李悝在魏國制定的法律,而李悝之前曾受儒家後裔夏紫的教育。法家宗師韓非,法家最有力的執行者李斯,都是荀子的學生。韓非在猛烈抨擊儒家思想的同時,也用儒家的概念來闡述自己的觀點。在韓非子的書中,“仁”出現了45次,“仁”出現了47次,“禮”出現了85次,“義”出現了75次。[2]

第二,先秦儒家思想對後世思想的影響

觀念的發展變化,往往是後人對前人觀念不斷闡釋的產物。這種解釋可能被扭曲、被誤解、被用作借口,或者被無休止地深化。在儒家思想在中國誕生的初期,後人基於自己的現實利益和要求,帶著自己的需要,或褒揚其保守的方面,或強調其合理的因素進行重新解讀、建構和評價,以服務於當時的需要。所以有董仲舒的孔子,朱的孔子,康有為的孔子。有漢代學公羊的孔子,也有宋明理學的孔子。孔子的面貌隨著時代和階級的不同而不同,確實與原型有很大的差距或偏差。孔子明明說了,沒有做到,卻居然被說成是改革;孔子沒有節欲,到了宋儒手裏就成了存義滅人欲的事。但所有這些偏離和變異,仍然沒有完全脫離仁的母體結構。以實踐理性為標誌的中國民族文化心理狀態壹直得以延續和保持。

我們可以以歷代《史記》為例來談談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思想的影響。

刑法編年史是中國官修史的重要篇章。每部刑法編年史都記錄和闡述了各個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設和法律思想,不亞於壹部記載各個封建王朝法律理論和歷史的官方論文。它的觀點都被當時的封建統治集團所認可、采納甚至執行,作為他們治理和法制的指導。縱觀13刑法誌,其中反映出的壹個總的思想理論基調是以儒家法律思想為基礎的。

《漢書刑法誌》是13刑法誌的第壹部。全文直接引用《孔子》、《論語》引文10條,大段引用《荀子》引文2條,引用《周官》等其他明確標註的儒家經典引文10余條。有些地方的引用有些牽強,但恰恰說明了漢代的法刑理論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儒家思想為主旋律的。它開篇的第壹段是在荀子的辨群論的指導下解釋國家的起源、禮儀和刑罰,這基本上是壹個思路,在用詞上與《荀子·知望篇》非常相似。然後,《刑法史》明確提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論模式,即以魏父之德、刑之德禮、法刑並用為基礎。最後引用《詩經》和《書》來說明人應該是政治的本位,只有尊禮慎刑才能正本清源。可見,《漢刑法史》始終貫徹了儒家法律思想。

後世的刑法誌大都沿襲了《漢書刑法誌》的這壹理論模式。

第三,先秦儒家思想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總的來說,儒家思想對中國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正如我們上壹段所說,儒家思想的面貌是隨著時代變化的,所以這裏只介紹先秦時期儒家思想對法律制度的影響。

學術界通常說中國法律有壹個儒家化的過程。儒家之初,法律體系中並沒有太多儒家元素:

孔子在中國學術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這是毋庸置疑的,但他前後十三年,始終沒有機會周遊世界。此外,與當時儒學有著根本不同的子產、關乙吾、範、鄧,在當時都有相當的政治和社會影響。據《論語》記載,當時許多隱士批評孔子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者”,說“四體不勤,五谷不主”

孟子和荀子的命運不足以使他們掌握政權的實施。似乎先秦儒家思想很難影響法制。

但是,雲夢秦簡的出現,讓人發現自從商鞅制定秦律以來,似乎秦律並不是沒有儒家思想。雲夢竹簡《為官之道》是秦官僚學習為官之道的教科書。其中提到,從政要慎,才能做到“君當鬼,臣當忠,父當慈,子當孝”。如果真的能貫徹這個原則,就會“死而無官,死而無誌”——這幾乎是對儒家五倫學說的正宗抄襲。此外,秦簡《診印》中還記載了兩個病例。壹個是A指責自己的兒子C對政府不孝,要求政府流放C,政府完全滿足了A的要求。另壹種是:A狀告自己的兒子C不孝,要求政府處死C。政府立即派官員逮捕了這個不孝的兒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秦朝的統治者大力提倡孝道,並在法律上嚴格保護。漢初法制受先秦儒家思想的影響,比如我們在背景知識中介紹的文帝廢除肉刑。雖然壹般認為,在文帝之時,漢朝的統治者是提倡黃老的,但文帝的詔令明白,這種行為是用儒家思想來解釋的。再比如“親親相隱”制度,這是孔子“父為子藏,子為父藏”思想的產物再比如漢朝幾次試圖廢除宗族刑,也是儒家“罪只止身”思想刺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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