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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和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新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調訴銜接機制;進壹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實施程序等。

1.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費用。而證人因有義務出庭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損失,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還規定,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增加專家出庭參加訴訟的規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這個規定的考慮是,醫療事故、環境汙染、知識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很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3、明確二審程序的審理條件。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進壹步明確了二審程序的審理條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的規定不夠明確。實踐中,很多民事案件都沒有當庭書面判決。因此,應當進壹步明確二審法院審理的條件。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4.結合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統壹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規定了“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更寬泛,更不合理。因此,應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壹審查標準。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5、增加對案外被害人的救濟程序。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也增加了案外被侵權人的救濟程序。

6、加大對惡意訴訟的懲罰措施。

目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對於惡意訴訟,除了適用拘留、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外,還應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案外被害人的救濟渠道。為此,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於第三人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7、小目標案件,壹審。

新人民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執行第壹審終審判決。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統壹的二審終審制度,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壹審判決在二審審理終結後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為了拖延審判時間,延長法院最終執行期限,仍然對壹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提出上訴,簡單的案件有時可以拖延壹年甚至更長時間;另壹方面,如簡單的侵權、借貸、租賃糾紛等案件。,權利人因為訴訟時間過長,權利得不到及時救濟而放棄訴訟,然後通過壹些不正常甚至違法的手段行使“自利救濟”,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針對上述情況,新民訴訟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壹審案件增設“壹審終審”制度,有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實現公平正義。8.當事人選擇法院時,應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新《人民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現行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協議管轄”制度,即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未來管轄合同或財產糾紛案件的法院。新《人民訴訟法》除了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類“固定”的約定管轄外,增加了“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使原來的五類“固定”管轄列出了實際聯系的地點,使約定管轄在實踐中更加靈活。此外,協議管轄的案件範圍由“合同糾紛案件”擴大到“合同或其他財產糾紛案件”。

在適用協議管轄時,需要註意的是,首先,不能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約定的地點不能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

比如壹個住在石家莊的老人,向鄰居借了5萬塊錢,開了借條。雙方不能在借條上約定該糾紛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高院管轄,這將違反“分級管轄”的規定。兩個鄰居對與借貸無關的北京法院的管轄權無法達成壹致。但如果老人的兒子也向鄰居提供了連帶還款保證,且兒子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那麽北京市朝陽區就成為了與該借款糾紛實際相關的地點,該區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約定管轄法院。

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1刑訊逼供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草稿摘錄

應當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不能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口譯

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這次修改的亮點是在原刑事訴訟法禁止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除非妳坦白,否則不能強迫妳。如果是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必須排除。

這在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方面是壹種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是壹種巨大的壓力和動力,督促其嚴格依法辦案,防止壹些錯案的發生。比如之前佘祥林的案子,為什麽反思之後會發生?原因之壹是刑訊逼供和使用非法言詞證據。

徐憲明(山東大學校長、法學教授):不能要求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這個原則來源於聯合國的規則,任何國家機關都不允許被告自己證明自己有罪。這體現了人權精神,使證據更加準確、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但被迫出庭的證人的直系親屬除外。

草稿摘錄

證人無正當理由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口譯

胡:現在刑事案件中比較突出的是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在某些情況下,證人不出庭,直接宣讀他們的證詞。但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護的,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

同時,壹些專家結論對於案件的判決也非常重要。比如壹個官員貪汙受賄,涉及壹個名人字畫。如果最終決定罪不罪,關鍵是字畫值多少錢。那麽識別環節就很重要了。對鑒定有不同意見的,也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

此外,為尊重我國國情,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需要出庭作證。

該草案首次建立了證人保護制度。為什麽現在有人不敢作證?只是怕報復。包括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壹些人害怕出庭作證,更不用說刑事案件。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3沒收外逃貪官財產有利於反腐敗

草稿摘錄

在貪汙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被通緝滿壹年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

口譯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特別程序的設立,有利於嚴懲腐敗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符合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有關反恐問題決議的要求。

因為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當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死亡無法出庭的情況下,訴訟程序無法啟動,使得犯罪人的財產長期無法追回。

“非定罪財產沒收程序是壹種特殊程序,可以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因為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所以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經過刑事訴訟程序。

孕婦可以監視自己的住處。

草稿摘錄

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撫養人的人。因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羈押期限已過,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口譯

宋(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首先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脫逃、串供、毀滅證據等妨害訴訟或者繼續犯罪的行為。

修改刑事訴訟法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之間找到平衡。這壹修改也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倡導的非羈押措施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同時,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但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執行。為了防止這壹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要求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進行監督。

5發回重審以壹次為限,不加刑。

草稿摘錄

對於二審法院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壹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壹審法院重新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壹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口譯

陳衛東:在以前的實踐中,經常發生二審被頻繁發回重審的情況,使得案件久拖不決,壹些二審法院以此來推卸責任,回避矛盾。

對於已經發回重審後再次上訴抗訴的案件,法律沒有規定二審法院之前如何處理,也沒有規定發回重審的次數限制。因此,該案仍有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程序法的彈性標準發回重審。此時案件會重新進入壹審程序,案件永無止境,這是壹種“循環審判”的奇怪訴訟循環。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沒有發回重審次數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是二審的壹個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來源於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院的起訴,也是來源於二審程序。因此,對於壹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不應加重壹審法院的判決。

死刑復核結果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

草稿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

口譯

胡:死刑復核程序備受關註。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我們應該謹慎,因為錯誤是無法挽回的。

根據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須由最高法核準。那麽,最高法的審批是否應該被監督?這個規定規定,最高法核準死刑的時候,可以訊問被告人,如果辯護律師有證據的時候有問題,也可以問。

徐憲明(山東大學校長):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適用死刑的慎重,有利於進壹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劉浩(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從立法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真正的訴訟程序,帶有壹定的行政色彩,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為了保證此類案件的質量,避免誤殺,貫徹“少殺慎殺”的原則,增設此類條款是完全必要的。

7因受賄罪被執行監外執行不包括在刑期內。

草稿摘錄

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收監: (壹)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3)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采取行賄等非法手段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逃跑的,逃跑的時間不計算在執行期限內。

口譯

胡:壹些腐敗官員或有錢的老板在被判刑後進進出出,甚至威脅舉報人。有的被判死緩,出來十幾年;有的判了15年,假釋不到1年。人們對現實中的這種情況反應強烈。

這次對監外執行有嚴格的規定。如果發現行賄、拉關系等手段,立即投入監獄,在外時間不算,刑期重新計算。同時,要加強對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監督,避免減刑花錢。

徐憲明:監外執行有時成為壹些人的特權,人民群眾對監外執行意見很大。這次做了壹系列改進。包括監外執行時間、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這些修改有利於規範執法,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這些制度逃避懲罰。

技術調查取得的材料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草稿摘錄

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通過調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用作證據。

口譯

古永鏘(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目前我國每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數量在500萬件左右,五六年前是2300萬件或者3400萬件,近幾年急劇增加。我們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們的檢出率是72%-73%,現在是45%-50%。我們打擊刑偵破案的能力受到了嚴重挑戰。社會上的犯罪正變得越來越有組織性、流動性和反偵查性。如果不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社會治安和人民安全就會處於非常不穩定的狀態,所以要提高查辦案件的能力。“如何提高?壹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術偵查,包括秘密偵查。

許蘭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草案中的規定過於籠統,應當明確使用技術手段的條件。在過去的幾年裏,我們內部有技術調查和秘密調查,隨之而來的是如何批準和控制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在梳理和考慮之後,將這樣的規定寫入刑事訴訟法的條文。

輕微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和解”

草稿摘錄

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是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刑事案件,以及除瀆職以外,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刑事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程序。

口譯

NPC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處罰的嚴肅性,為防止出現新的不公,建立這壹新的訴訟制度應持謹慎態度,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大。

陳光忠(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該制度並非沒有弊端,但修正案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非常狹窄和嚴格,必須是自願的。鼓勵犯罪分子賠禮道歉賠償,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使其獲得更多的賠償。這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10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草稿摘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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