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格考試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在中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2業務範圍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工商登記文件記載的業務範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業務範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的詞語;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字樣。3專業管理審查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專業管理原則,並說明申請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業務範圍或實際業務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業務、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4 .股權結構審查律師應當對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進行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參股的境外股東,如果有,請說明其境外股東穿透後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要求。5 .審查實際控制人的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是否有實際控制人;如果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註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之間的控制關系,說明實際控制人對該機構能夠發揮的實際支配作用。6關聯性審查律師應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控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控股2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方(受同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如果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和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工作條件的審查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具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資金等企業運作的基本設施和條件。,要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8 .風險控制審查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建立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根據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相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操作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止內幕交易和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計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的宣傳推廣、公平交易制度及從業人員(適用於私募投資基金業務)。9 .審查募集方式的律師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與其他機構簽訂了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及是否存在潛在風險。10高級管理人員審核律師對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進行審核。高級管理層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派的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以及合規/風險控制負責人。11違法審查律師審查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懲戒;資本市場信用數據庫中是否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單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用中國網站上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等。12參與訴訟審核的律師應審核申請機構最近三年的訴訟或仲裁情況。13備案材料審查律師應當審查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14辦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需要註意的要點和提示1法律意見書分為註冊法律意見書和重大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兩大類。2《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前壹個月內。3補充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提交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確需補充或者更正的,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由原經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4 .法律意見書結論明確。法律意見書不得使用“基本符合要求”等模糊性詞語。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應當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者盡職調查後無法準確判斷其法律性質或合法性的事項表示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5.法律意見書的有效要求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