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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科特訴桑福德案的相關歷史

斯科特於1799年出生於弗吉尼亞州。他生來就是壹個黑奴。1830年,他被原來的主人布洛赫帶到了密蘇裏州。在聖路易斯,斯科特被賣給了他的新主人,美國軍醫約翰·艾默森。

在1834到1836年四五月的兩年間,愛默生博士帶著斯科特來到伊利諾伊州的巖石島軍事駐地,然後從1836到1838,他到達並居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斯奈林堡(現明尼蘇達州)。斯內倫堡位於路易斯安那州,36° 30 '線以北。根據1787的西北土地法和1820的密蘇裏妥協案,奴隸制在這兩個地方都是被禁止的。愛默生博士將斯科特的奴隸身份保留在斯奈林堡,直到1838。根據當時的法律案例,奴隸壹旦去過自由州,就自動獲得,從此成為自由人。

哈麗特原本是美國陸軍少校塔利亞費羅的奴隸。1835年,少校帶著哈麗特去了斯琳堡,1836年,少校將她作為奴隸賣給了愛默生博士,愛默生博士將她的奴隸身份壹直保持到1838年。在愛默生的同意下,斯科特娶了哈裏特,並生了兩個女兒,伊萊紮和利茲。伊萊紮出生於1843。她出生在密西西比河上壹艘名為“Gipps”的汽船上,該船位於密蘇裏北部邊界線以北。莉茲於1850年出生在密蘇裏州的傑斐遜兵營。

1838年,愛默生帶著斯科特、哈麗特和伊萊紮從斯奈倫堡回到密蘇裏州,並在此定居。愛默生死於1843,他的遺孀繼承了財產,包括作為奴隸的斯科特家族,然後租用斯科特家族作為勞動力。1846年2月,斯科特試圖向愛默生的遺孀購買自由,但她拒絕了。於是1846年4月6日,斯科特為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提起訴訟,理由是斯科特曾隨愛默生博士去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州,準州區按密蘇裏妥協排除了奴隸制。這個過程使他成為自由人,他的妻子和孩子也應該成為自由人。1854 65438+2月,斯科特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要求獲得自由人的地位。1855 65438+2月,美國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856年2月,法庭第壹次辯論。斯科特的律師是蒙哥馬利·布萊爾(montgomery blair),桑福德的律師是來自密蘇裏州的參議員亨利·s·蓋伊(Henry S. Gayer)和馬裏蘭州的政治家裏弗迪·約翰遜(Reverdy Johnson)。桑福德的律師的主要論點是,斯科特沒有自由的地位,密蘇裏州的妥協是違憲的。5月,法院決定將結案推遲壹年,並計劃就以下兩個問題重開法庭辯論:

關於本案,美國聯邦法院是否有審理和判決雙方的管轄權?如果它有管轄權,它的判斷是否正確?壹年後的2月,1856,法庭第二次辯論。當時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在《流血的堪薩斯》中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甚至暴力沖突。整個國家都在關註國會是否有權管理準州地區的奴隸制。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傑明·r·柯蒂斯的兄弟喬治·t·柯蒂斯也加入了斯科特的陣營。斯科特的律師布萊爾聲稱,該案的事實表明斯科特擁有自由人的地位,該案或許比提交給最高法院的任何其他案件都重要,整個國家都在期待最高法院的裁決。桑福德的律師蓋耶提出了兩個更基本的問題,聲稱國會無權制定法律剝奪奴隸主的財產,因此密蘇裏妥協案違憲,黑人不是公民,無權在聯邦法院起訴奴隸主。這樣,被告律師的無效訴訟辯護就伴隨著自由黑人的公民權。這對於反對奴隸制的人來說,更是無法接受的。如果自由黑人不能獲得公民權,那麽限制奴隸制的立法權就會流於形式。判決書下達於1857年3月6日。首席大法官Tanny宣讀了他的書面判決,所有法官宣讀了他們自己的獨立法律意見。在總共九名法官中,七名同意判決,兩名反對。宣讀法律意見書花了兩天時間。代表塔尼的判斷主要包括三個主要方面:

即使是自由的黑人也不是也不可能是憲法中所說的美國公民;斯科特不能成為自由人,因為他生活在壹個被密蘇裏妥協案排除了奴隸制的地區,因為排除奴隸制的妥協條款本身就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斯科特不能因為呆在伊利諾伊州就自由了,因為壹旦回到密蘇裏州,他的身份只受密蘇裏州法律管轄。只有在第三點上,塔尼的判決相對沒有爭議,7名多數派大法官都同意斯科特的身份應該由密蘇裏州最高法院決定。坦尼在判決開始時提出問題:

"...問題很簡單:壹個祖先是從國外引進並作為奴隸販賣的黑人,能否成為美國憲法構成並使其存在的政治社會的壹員,是否有權享有憲法保障的公民的壹切權利、特權和豁免權?其中壹項權利是在憲法規定的所有情況發生後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Tanny的回答是否定的:

"...我們不認為他們是。他們不包括在憲法的“公民”壹詞中,憲法也無意將他們包括在內。因此,他們不能主張憲法賦予美國公民的任何權利和特權。相反,他們在當時被視為壹種從屬和劣等的民族,被占統治地位的種族所征服。無論他們是否被解放,他們總是服從統治種族的權威,除了當權者和政府願意給予他們的權利或特權,他們沒有其他權利或特權。..... "丹妮接著說:

"...壹個多世紀以來,他們壹直被視為劣等民族,完全不適合與白人交往,無論是社會關系還是政治關系;因為他們是下等人,沒有白人必須尊重的權利;黑人可以公正合法地淪為奴隸,為白人的利益服務。..... ""...《獨立宣言》並不打算將身為奴隸的非洲人包括在內,顯然,在制定和通過《宣言》的人中間沒有辯論的余地;..... "關於1787年美國憲法通過時,北方壹些州的自由黑人行使投票權的事實。坦尼提出了州公民和聯邦公民的雙重身份概念,並用冗長的法律和案例加以論證。基本上可以概括為:自由黑人在投票時行使州賦予的州公民權,在憲法生效後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授予公民聯邦公民權。根據憲法的初衷,黑人不被授予聯邦公民身份,州也不能授予本州黑人聯邦公民身份。

結論是:

"...經充分、認真考慮該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上述事實...德雷德·斯科特不是美國憲法意義上的密蘇裏州公民,他沒有資格以公民的身份向他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巡回法庭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撤銷判決的裁定是錯誤的……”塔尼關於密蘇裏妥協案違憲的觀點受到了最多的批評,五名大法官同意這壹裁決。這也是最高法院歷史上第二次動用司法審查權推翻國會通過的法案。第壹次是54年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坦尼認為密蘇裏妥協案從兩個方面違反了憲法。

第壹,憲法第四條準州條款中的領土條款,僅限於當時與英國談判的西北領土,不包括與《密蘇裏妥協案》有關的、後來從法國購買的路易斯安那購地。

"...原告的辯護律師就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處理和制定關於屬於美國的領土或其他財產的壹切必要的法律法規’大做文章;然而,就我們法院而言,該條款與目前的爭議無關。這壹條款所授予的權力,無論是哪壹種權力,都僅限於當時屬於美國或美國所主張的領土。該領土在與英國簽署的條約劃定的邊界內,對後來從外國政府獲得的領土沒有影響。它是對壹個已知的獨特領土的特殊條款,為了解決燃眉之急,沒有其他意義。...... "第二:坦尼在美國最高法院第壹次從實體正當程序的角度建設性地論證了壹個法案不符合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因此,財產權與人身權聯系在壹起,並被憲法第五修正案置於同等地位,該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壹項國會法令,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就剝奪了壹個合眾國公民的自由或財產,只是因為這個公民本人或把他的財產帶進了合眾國的壹個準州,而這個公民本人並沒有犯任何違法行為。很難給這壹法令加上正當法律程序的名聲。..... "結論是:

"...基於這些原因,本院認為,國會禁止公民在法律提及的界線以北的美國領土上擁有此類財產的法律未經憲法批準,因此無效;德雷德·斯科特本人和他的任何家庭成員都不能通過進入準國家而獲得自由,即使他們被他們的主人帶到那裏,意圖使他們成為永久居民。..... "塔尼的判決用小號字體排版在霍華德法庭報告中,占了55頁,而柯蒂斯的反對意見占了70頁。柯蒂斯的反對意見主要集中在兩點:

美國的聯邦公民身份取決於州政府,而不是聯邦政府,因為許多自由的非洲裔美國人在憲法起草時是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紐約州、新澤西州和北卡羅來納州的公民,他們也投票批準了憲法。聯邦成立後,繼承了他們的公民權。憲法的領土條款授權國會制定“所有必要的法規”,這意味著它有權通過“所有必要的法律”。此外,憲法明確規定了國會的權利,如不通過追溯性法律,限制奴隸制不在其中。因此,密蘇裏妥協案並非違憲。此外,柯蒂斯認為,塔尼關於準州奴隸制的裁決只是“法官的附帶意見”,因為如果斯科特不具備民事權利,最高法院就沒有審理該案的管轄權,也就無法利用原告斯科特的事實材料做出準州奴隸制的裁決。這後來成了* * *和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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