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公園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執法。
工商、質監、交通、環保、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引導居民和村民移風易俗,依法、文明、自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第六條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城市主幹道、鐵路線安全保護區;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
(四)加油站(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長江岸線(防洪堤和灘地)的建成區;
(七)圖書館、文物保護等公共文化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八)山體、風景名勝區、公園和綠地;
(九)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放生的地點設立明顯的禁止放生警示標誌。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安慶市區具體實施範圍為環城西路以東、中山路以南、琴潭路以西、姜妍路以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建設情況,適時調整和擴大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限制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夜至正月初八除外。提倡不放或少放煙花爆竹。
殯儀館、公墓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禮拜場所,可以在指定地點燃放。
在重大節日、慶典和慶祝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第八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提醒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九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窨井投射、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的走廊、過道、屋頂、陽臺和窗戶燃放煙花爆竹;
(4)未經許可,不得燃放專業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排放方式。第十條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除殯儀館、公墓等祭祀場所外,可以依法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設立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常年零售點。
限制燃放區域內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合理確定。第十壹條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零售許可證規定的數量。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的居民、村民、單位和賓館等服務企業依法制定公約,廉潔自律,並組織監督實施。居民、村民和業主應當遵守本公約。
提供慶典、婚喪嫁娶等服務的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前告知委托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