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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決定市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行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相關違法行為統壹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和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是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依法履行職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第五條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管理與引導相結合,實現嚴格、規範、文明執法。第六條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人民政府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工商、財政、機構編制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城市管理法律意識。第八條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第九條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自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機構設置並開展工作。逾期不成立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並重新履行申報程序。第二章執法職責第十條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著裝規範整潔,並有統壹標誌。執法部門執法時,現場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規定,依照本條例應當由執法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執法部門管轄。

執法區域相鄰的執法部門可以約定在適當的區域範圍內對移動狀態下發生的違法行為擁有相同的管轄權。

* * *同壹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由最先發現的執法部門查處,其他相關執法部門予以配合。關於* * *管轄的協議應當向上壹級執法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管轄有異議的,逐級上報主管機關指定管轄。

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第十二條執法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

(壹)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違反市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未經許可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活動,且拒不接受執法部門教育和勸阻的;

(七)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八)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執法部門實施的其他相關違法行為。第十三條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因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法規、規章,需要調整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後公布。第十四條由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過程中,需要原行政部門協助的,原行政部門有協助和配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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