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的有特殊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規範審查範圍和程序,提高工程質量,促進節約資源和投資,保障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 《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7]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以下簡稱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項目等部門,對政府出資的住房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政府投資以外的有特殊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下列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初步設計審查:
(壹)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
(二)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築和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四)列入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所界定的特殊設防和重點設防的建設工程。
其中第(二)、(三)、(四)項不論投資來源和出資性質,均屬於有特殊規定的建設項目。
除上述規定外,由民間資本、外資和民間組織出資的中小型住房建設不屬於初步設計審查範圍。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建[2007]86號)中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大、中、小型建築業(建設工程)和市政建設工程。
第五條下列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後,進入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程序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工程監理範圍和分級審查原則,分別向省、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壹、大型住房建設項目:
(壹)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高度50米以上的單體建築;技術要求復雜或者具有經濟、文化、歷史意義的省級中小型公共建築,以及高標準古建築和保護性建築;技術要求復雜的工業車間;
(二)2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3)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和工廠生活區的規劃設計;
(4)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空間利用工程和防護等級為四級以上的附屬人防工程;
二、大型市政行業建設項目:
(1)供水工程:65438+萬立方米/日及以上凈水廠、20萬立方米/日泵站及直徑1.600毫米及以上管網工程;
(2)排水工程:8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汙水處理廠,65438+萬立方米/日的泵站,直徑1.500mm及以上的管道;
(3)燃氣工程:100萬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氣輸配系統(含各級門站、儲備站、調壓站、壓力管網系統全部工程),3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氣源廠,4000瓶/日的城市液化石油氣儲備站,燃氣汽車加氣站;
(4)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幹道、立交橋式、雙喇叭式、樞紐式等獨立立交工程和交通設施;
(5)橋梁工程:單跨40米及以上,總長100米及以上的橋梁;
(六)城市隧道工程(不論規模);
(7)公共交通項目: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快速公交系統(BRT)、電氣系統、公共交通車道、公交車站、公交樞紐;
(八)軌道交通項目(不論規模);
(9)環境衛生項目和固體廢物處理項目:生活垃圾焚燒項目,日處理能力500噸及以上的衛生填埋場,日處理能力300噸及以上的堆肥項目,日處理能力400噸及以上的轉運站,日處理能力5噸及以上的危險廢物處理項目和醫療廢物處理項目。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設計規模劃分表的規定,分別向市(州)、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第六條負責受理和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類別、規模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職責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凡列入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務院各部委批準、核準的住房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建設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建築高度5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單體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築、總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超限高層建築和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安全技術審查。
上述由成都市管轄的大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審查。除超限高層建築和部分技術復雜、單體建築體量巨大的建築外,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成都市組織審查。
(三)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屬於第(壹)項規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築和中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使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專項資金的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環境衛生和固體廢物處理工程,應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技術復雜或者采用專有技術,建築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不方便組織專家評審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政府出資的中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建築和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同級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其中,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壹)項範疇、功能單壹、技術要求簡單的除橋梁以外的小型公共建築、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不超過概算的前提下,可以不再組織初步設計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審核等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規模和範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初步設計審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燃氣等相關部門和建築、結構、給排水、暖通、電力、道路、橋梁、園林、巖土、造價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織進行。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
屬於民間資本、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領域和大型房屋建設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
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給排水、燃氣等主管部門和專家根據項目類別進行審查。
參與評審的部門和專家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專業確定。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四川省房屋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表1)
《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2)。
(二)依法提供相關行政批準文件:
1.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文件(表格)(需2份,其中,評審會提供1份,備案1份,下同)。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除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條件和材料、規劃建築紅線圖、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4.建設項目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規模、範圍內必須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或者備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壹條規定)、供水、空管、地鐵、風景名勝、通航等內容的,必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或者備案意見。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突破、擴大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規模、範圍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提供上述相關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提供符合工程建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2份);
2、依法屬於特殊安全類別(壹類)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提交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壹式2份);
3、屬高層建築工程的,需提交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的抗震設防審查意見(壹式2份);
4、應進行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需提交專項論證意見(2份);
5、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書、概算等。).根據工程的規模和性質,選擇A3或A2圖紙進行裝訂。(2份以上初步設計文件,特殊項目另行決定)
第九條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內容和深度應當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的需要,符合不同專業、不同類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標準和要求,其中,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項目等部門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組織專家形成由專家簽署的專家組書面審查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和專家組的正式書面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壹條初步設計審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設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根據項目類別確定審查部門和專家,並與建設單位確定審查日期。
(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省勘察設計行業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初步設計審查專業需要的,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邀請其他符合條件的專家。
專家組由各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根據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所涉及的專業要求確定(7個及以上大型建設項目)。專家組遵守評審回避制度,兼顧就近原則。
(三)在審查會議召開7個工作日之前,將會議通知、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建設單位的初步設計文件發送給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專家組。專家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法律和標準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明確初步設計審查的結論:審查批準、修改後審查批準、重新編制送審。
(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組織審查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參評單位和專家組的書面審查意見,以及初步設計審查檔案資料。其內容主要包括:
1、建設單位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及相關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2.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技術文件;
3、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表》原件(參加審查的有關部門、專家和勘察設計單位人員簽字);
4、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和總結意見(原件):
(1)參與評審部門和單位的書面評審意見;
(2)專業專家評審意見和專家組評審意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初步設計主要指標符合總建築面積規模、總投資預算、城鄉規劃許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土地用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規模和範圍內,初步設計是否落實,是否符合消防、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中的要求。
(二)民間資本、外資和民間組織出資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主要指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總建築面積規模,以及城鄉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中規定的土地用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類別、規模和範圍內,初步設計是否落實,是否符合消防、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中的要求。
民間資本和外資建設項目不審查投資概算和投資建設標準,主要對初步設計是否執行國家工程勘察設計強制性標準和規範進行安全技術審查。
(三)設計單位是否依法嚴格執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要求。
(四)重點審查初步設計的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結構安全、建築節能、無障礙建設標準,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的實施情況;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施工領域各專業相關法規、規範、標準的執行情況。
學校建築、醫療建築、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賓館、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以及地震後容易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科學實驗建築等特殊設防建築,要重點審查初步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抗震設防烈度標準是否嚴格執行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曾經加強其抗震措施的強制性規定。
(五)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是否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六)設計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是否屬於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廣的範圍,工程類別和規模是否有應用實例;根據項目的行業特點,審查初步設計中工藝和設備選型的合理性和先進性。
(七)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分析,是否安全可靠。
(八)工程預算是否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現行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編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書面答復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範和相關技術標準,存在不合理審查意見的,設計單位應當書面提出相關技術標準、規範依據和不采納意見的理由。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設計審查答復,審查施工圖是否執行初步設計審查答復。
第十四條省、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初步設計審查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要求整改:
(壹)設計依據明顯錯誤且設計依據的標準規範無效、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有重要遺漏、缺項的;
(三)不符合國家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後、淘汰的技術、設備或材料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政府資助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存在嚴重超概算、超預算等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文件壹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按照法律和標準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的,或者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建設單位將修改後的初步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其中,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規模、投資來源構成、建設規模、城鄉規劃許可等主要內容的修改,應當分別經發展改革、財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後,重新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設計審查,但未報送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進入施工圖審查程序。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類別、規模和範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對初步設計批準文件進行審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暫停申請施工許可,要求整改並告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未申報或者未通過審查的,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要求並告知建設單位依法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規定接受委托的,依法記入不良信用記錄。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初步設計審查完成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依法歸檔下列文件,並納入工程竣工驗收檔案:
(壹)初步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項規定的備案材料。
第十九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實行統壹管理,並建立統壹的數據庫平臺。初步設計審查專家應當從長期從事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的專家中遴選,並對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及時補充或者調整入庫專家。
第二十條組織和參與涉密項目初步設計的部門、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法的規定。設計審查中涉及的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應依法收回並保存。
第二十壹條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 12 1起施行。
附表:1。四川省房屋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略)
2 .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