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和條例的區別:條例
概念
條例作為壹種語言,是對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實施某項政策或開展某項管理工作和活動提出原則要求、實施標準和實施措施的規範性正式文件。(新應用寫作,朱主編)
條文是規範性正式文件中使用最廣泛、最頻繁的語言。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相應措施,並要求其所屬部門和下屬機關執行的規範性文件。規定僅限於執行某項法律法規;為加強其管理工作而制定,約束力強,內容詳細,可操作性強。
結構
該條例由兩部分組成:標題和正文。
(1)標題。包括標題、發布時間和依據。
1)標題。壹般有兩種形式:壹種是由發出單位、原因、語言組成;另壹個由原因和語言組成。
2)時間和依據。在括號內標題下註明發行時間和發行依據。有些規矩是要遵守的?訂單?、?訂單?與其他語言同時出版。
(2)正文。文本內容由總則、分則和附則組成。
總則說明規定的理由、依據、指導思想、適用原則和範圍。分則是規範項目,包括條文的實質性內容和具體實施的依據。《補充規定》解釋了相關實施要求。
正文壹般用術語或章節來表達。
特性
1,從問題和涉及的對象來看,都是針對壹般的、普遍的問題,涉及大多數人和事,而不是少數或特定的人和事。
2.從約束力和法律效力來看,它們都具有很強的強制約束力,其效力由法律作者的法律權限和標準文件內容決定,包括時間、空間、人員、機關等。
3.從他們的制作程序來看,他們的制作程序極其嚴格規範,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官方公布的程序。
4.從公文語言的使用來說,他們要求語言的使用要高度準確、通用、簡潔、通俗、規範。
5.從效用原理來看,壹般都是實現的?不溯及既往?然後呢。法律推翻以前的法律之後?原則,即公文的效力只與公文正式成立後發生的人和事有關;與其規定不符?舊文件?即行廢止,以新文件為準。(應用寫作1998,第8期)
規定的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政策和具體事項。
細則和條例的區別:細則
寫作要求
1.任何細則都是為了某個規則的實施而制定的。壹是必須寫明細則規定的依據,按照幾個細則註明幾個細則,不允許隨意增減。
2.必須註意細則的補充性和輔助性,體現在a?還好嗎?話說,相關規章制度要具體細化,而不是在原有規章制度之外另起爐竈,另起爐竈?補充說明?。
3.註意細則的邏輯順序,壹件事表現出相對的獨立性。
4.必須遵守細則?有所依靠,有所依靠?原則,即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聯系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細則。
細則的特點
細則多為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附屬文件,具有以下特點:
標準的
細則是法律、法規、規章的補充說明或輔助性規定,天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特征。
互補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附屬文件,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或其部分條款進行解釋和說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補充法律、法規、規章原則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的不足,以利於其實施。
可操作性強
細則明確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基本概念,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標準和實施程序,從而使主要規範性文件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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