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社會進入暮年,商品的膨脹破壞了自給自足的農業經濟。市民階層開始登上歷史舞臺。在商品市場中,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擁有獨立的產權,各自的活動和產品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換和自由競爭。人成為了獨立的個體,成為了市場交換中自由平等的主體。契約經濟越來越普遍,契約活動大大增加。契約現象正在成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現象。經濟基礎決定社會意識,人們逐漸接受契約觀念。“社會契約論”首先成為構建新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的理論資源,並逐漸成為人們的思維習慣。雖然“社會契約論”有虛構之嫌,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西歐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共財政的建立中,社會契約思想壹直提供著深厚的理論根基。
首先,市場經濟是壹種“私人契約”經濟。
在自然經濟形態下,經濟是封閉的、有限的、保守的、自給自足的,這使得人們局限於由血緣、家族、宗教、倫理、等級所界定的各種身份,他們在特定的身份中循規蹈矩、安於現狀。這種小規模的小農經濟決定了人與人的相互依賴、對人的依賴、對土地的依賴,進而對土地所有者的依賴,決定了當時的小生產者沒有獨立的人格,難以成為完整的社會主體,社會成員習慣於接受人治的專制制度。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關系是商品生產者之間最基本的經濟交往形式,也是廣泛的社會關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契約原則具有真正的社會意義,契約精神得到了廣泛的發揚。
首先,市場經濟是平等的經濟。契約的訂立是以主體地位平等為前提的,身份不再起作用。人們已經消除了人格上的歧視,契約的訂立完全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此外,平等不僅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也是合同實現的過程和結果。
其次,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合同是雙方通過自由意誌達成的協議。對任何壹方來說,都不能容忍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他們只能憑借自願和誠實,自由(自主)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第三,市場經濟是壹種通過契約來表達私人協議的經濟。參與商品經濟的社會主體以契約形式達成的協議,通常以權利和義務來表示。這是因為,經過反復的要約和承諾,締約雙方達成的協議就具體化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裏,契約不僅是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手段,也是權利和義務形成的條件。
最後,市場經濟仍然是競爭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社會主體或市場主體必然在平等自由的競爭中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完全壹致的。因為市場機制在自由競爭中發揮作用,只有通過優勝劣汰,社會資源才能從低效利用流向高效利用,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發揮。顯然,市場機制,尤其是資源的合理配置,離不開契約關系的建立,而契約關系是在契約的指導下實現的。正如黑格爾所說,“契約關系在資源轉移中起中介作用,使絕對區分中的獨立所有者達到意誌的統壹。”可見,沒有契約關系的中介和契約精神的引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也難以發揮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契約和私人契約原則基礎上的,因為它除了建立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基礎上以外,與其他類型的商品經濟有許多相似之處。它還要求社會主體在經濟生活中必須是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換等經濟交換的本質仍然是利益交換和權利實現的過程。私人契約仍然是社會主體參與社會經濟交往、進行利益交換的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
因此,參與市場經濟的社會主體,在經濟生活的全過程和每壹個環節,即在商品生產、交換、消費等各個方面,都必須依靠契約這壹中介形式來完成。在這種形式下,雙方自然把對方當作直接的、獨立的人,表達自己的自由意誌,進而形成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私人契約是市場經濟最本質的屬性,是市場經濟最普遍的行為準則,也是最恰當的組織形式。
第二,公共財政首先保護私人契約財政。
公共財政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並與之相適應的財政模式。因此,公共財政的首要任務是尊重和保護市場契約。公共財政應該是保護市場契約的工具,公共財政的使命是保護私人契約。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共財政首先必須是“法治”財政,因為有效保護契約是法律制度的本質特征之壹。在封建社會,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統治手段,是封建統治者維護封建特權的工具,沒有私人契約保護。到了近代,資產階級為了發展商品經濟,保護私有財產,開始把保護私人契約作為法律的基礎。所以,現代法制的起點意味著私人契約普遍受到重視,法律開始制約政府權力,私人契約受到保護。
其次,公共財政必然從“身份財政”向“契約財政”轉變。
1861年,英國法律歷史學家張國暉·緬因出版了他的代表作《古代法律》。在這本書裏,梅因討論了法律的起源和發展。他得出結論:“壹個進步社會的所有運動,到目前為止,都是從認同到契約的運動。該命題公式化的語言表達和理論容量,不僅使其成為法律文獻中最著名的句子,也成為經濟學家分析社會制度變遷的經典理論工具。
縱觀西歐公共財政的建立過程,充分體現了從“身份財政”到“契約財政”的轉變。法國16世紀的稅收特點是對貴族、僧侶和城市實行免稅政策。後來,所有的富人、高級官員和專業人士都可以申請豁免。壹些村莊、地區和城市也用錢購買豁免權。結果,法國資產階級被免除了財產稅,而農民和窮人承擔了這壹主要稅收。“三級”的社會劃分是“身份財政”的集中表現,而法國大革命後,在《人權宣言》的指導下,為適應市場經濟而建立的公共財政制度實現了向“契約財政”的轉變。“1215年,英國議會迫使國王簽署大憲章,初步確立了自己的稅收和財政監督權。之後經過400多年的鬥爭,直到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議會才最終掌握了稅收的立法權。法律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征收和控制稅權,不得向臣民索要過多的稅收和罰款。這400年是人類歷史上公共財政制度產生的過程。”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建立公共財政的過程必然是“契約財政”取代“身份財政”的過程。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財政顯然是壹種“身份財政”。在財政收入方面,為了落實政府的所有制政策,我國實行了“個人重於集體,集體重於國有”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在財政支出方面,國家也對不同的經濟部門區別對待。財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加大對國有經濟的投入上。配合政府的其他經濟政策,導致了計劃經濟時期“壹大公兩大公”的出現。上述“身份金融”顯然是直接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因此在市場化改革中應該予以否定。由於契約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交易方式,市場契約的訂立是建立在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人們已經消除了人格上的歧視,交易雙方的身份不再起作用。這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必然要求政府的財政支出公平、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應稅市場主體。所有的市場主體都不能依靠政府權力索取額外的利益,也不會因為政府權力的介入而承受額外的費用和損失。只有這樣,市場機制才能發揮自由競爭的作用,通過優勝劣汰,合理有效地配置社會資源。第三,公共財政是壹種公權力與私權利交換的“公共契約”。
從本質上講,契約的概念不僅是私人領域的問題,也是壹個涉及公共領域以及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關系的範疇。哈貝馬斯認為,“在社會領域,它作為市場中個人之間的壹個中心契約或壹個計劃,或者兩者的結合而存在。”西方交換理論(以霍布斯、約翰·洛克、孟德斯鳩等為代表。)認為國家稅收和公民納稅是壹種權利義務的交換。公民有為國家保護納稅的義務,同時有監督政府行為、保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政府與公民個人的關系不是統治與被統治的關系,而是壹種特殊的交易關系。這種交換本身具有公共契約的性質。
古典經濟學大師亞當·斯密沒有對稅收理論的核心,即國家稅收的基礎表明態度,但他是其稅收原理中的第壹項。他在《平等原則》中說:“壹個國家的所有公民都必須按各自的能力比例,即在國家保護下按收入比例納稅和維持政府。”壹個大國的每個人都必須支付政府費用,就像壹個大房地產的公共租戶必須按照他們各自從房地產中獲得的利益比例提供管理費壹樣由此可見,他的稅基觀點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含了思想的交流。
就私人契約與公共契約的關系而言,公共契約是私人契約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契約式的公共財政和社會制度,就不會有真正的私人契約。在壹個只有私人契約而沒有公共契約的社會,私人契約往往就像壹張廢紙。在壹個只有私人契約精神而沒有公共契約精神的社會,這種私人契約精神遲早會消失。
只有在尊重“私人契約”的基礎上,具有公共契約性質的公共財政才能彌補“市場失靈”,提供壹般服務,是非盈利的,並受到法律的約束。
早在西歐封建社會早期,公共契約的思想傳統就影響了中世紀西歐的封建關系。壹方面是國王對臣子(騎士)的“授地”,而臣子要對國王“效忠”,即臣子在獲得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義務;另壹方面,這種權利和義務成為了關系雙方必須遵守的契約。換句話說,除了臣子除非履行義務,否則不得享受權利,還包括王子濫收,臣子可以反抗。
後來隨著中世紀的到來,歐洲封建社會經常彌漫著戰爭的硝煙。“在封建制度發展的時代,歐洲是壹個內戰的世界”,對外戰爭幾乎成了國王的主要職責。連續不斷的戰爭無疑需要巨大的開支,這往往會給國王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公共契約思想在社會各個層面對國王的稅權起到了很大的制約作用。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1265438+2005年6月5日,英國國王約翰在貴族的壓力下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規定,國王必須召集所有諸侯到現場,討論和決定任何形式的非常稅,並特別強調在國王與諸侯的傳統財政關系中,王權的行使必須在封建法律允許的權力範圍內。第壹次由正式的制度安排來確定納稅人批準稅收的原則。即除了傳統的封建收入以外,要增加新的收入,就必須得到國家公意的認可。沒有人民的同意,議會可以拒絕國王的稅收要求。
《大憲章》所確認的這種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利-權力”結構,無疑是英國社會主體認同的結果。如果說私權產生於雙方的“約定”,即市場經濟的契約關系,那麽公權力顯然產生於人民的“社會約定”。因此,在這種主體的“權利對權力”結構下,從微觀上看,社會主體作為市場權利的主體,可以平等自由地參與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商品交換,自由競爭,從而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主人。這也是社會主體享有廣泛民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只有這樣,人民才能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的主人,也就是國家的主人。從宏觀上看,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的“社會約定”,因此以權力為人民的權利服務是其職責。這種新的“權利-權力”結構提供了“私權制約公權”和“公權為私權服務”的最基本、最現實的形式。
中國的封建社會有自己的特點。中國封建社會的壹個重要特征就是以宗族為中心。它的特點是特別重視屬於同壹民族的不同宗族之間的鬥爭,而這種鬥爭不是有契約關系的集團利益的調整和中和,而是壹種妳死我活的暴力鬥爭,“非其類,必被連根拔起。”國家和法律的職能自然帶有暴力和懲罰的色彩。所以,在中國的傳統社會觀念中,從來就沒有與統治階級和人民的契約,公權力從壹開始就控制了私權。我不知道權利,只知道義務,義務只能產生人的意識和人的意識,公民的意識不可能從這裏產生。沒有公民意識的公民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民。壹個只有臣民意識的“公民”卻能擁有具有現代公民特征的納稅意識,這難道不奇怪嗎?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麽主張強制征稅的國家分配論在中國大行其道,並壹直保持著至高無上的地位。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壹個自發的過程,而是壹個由政府推動的從計劃到契約的轉化過程。這個過程的重大歷史意義不僅在於經濟制度的改變,還在於人們生活方式和生活態度的改變。相應地,財政觀念也要從計劃財政的“國家分配論”向市場財政的“財政交換論”轉變。從公共財政應該為納稅人提供與所征稅額相稱的服務的角度來看,我們會發現政府權力過大是壹個相當普遍的現象。更談不上公權力與私權利的交換。權力過大導致的過度幹預,只能實現國家對私權的強制分配。筆者認為,在私人契約發揮作用的領域,必須削弱或廢除政府原有的廣泛權力,利用外部合法的公共契約,防止其去管不該管的事。/caiwuqita/060205/11354349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