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五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院感染管理責任制,制定並落實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操作規範和工作標準,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耐藥菌、條件致病菌和其他病原微生物的傳播。第六條住院床位100以上的醫院應當設立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和獨立的醫院感染管理部門。
住院床位總數低於100的醫院應指定科室負責醫院感染管理。
其他醫療機構應有專(兼)職人員從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第七條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由醫院感染管理科、醫務科、護理部、臨床科、消毒供應室、手術室、臨床檢驗科、藥事管理科、設備管理科、後勤管理科等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醫院院長或分管醫療工作的副院長擔任。
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負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規章制度和醫院感染診斷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預防醫院感染和衛生的要求,對本院建築設計和重點科室建設的基本標準、基本設施和工作流程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研究確定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計劃,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四)研究確定本院醫院感染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關鍵過程、危險因素和幹預措施,明確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中的職責;
(五)研究制定本院醫院感染暴發和不明原因傳染病或特殊病原體感染病例發生的控制方案;
(6)建立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醫院感染管理相關問題;
(七)根據我院病原菌特點和耐藥現狀,配合藥事管理委員會提出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的指導意見;
(八)其他與醫院感染管理有關的重要事項。第八條醫院感染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醫院感染管理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管理和業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檢查和指導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
(2)對醫院感染及其相關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針對問題提出控制措施並指導實施;
(三)調查分析醫院感染的發生情況,向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
(四)為醫院清潔、消毒隔離、無菌操作技術、醫療廢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導;
(五)為傳染病的醫院感染控制提供指導;
(六)為醫務人員提供預防醫院感染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指導;
(七)報告和調查醫院感染疫情,提出控制措施並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八)對醫務人員進行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培訓;
(九)參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
(十)審核消毒醫療器械和壹次性醫療器械相關證書;
(十壹)組織開展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科學研究;
(十二)完成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或醫療機構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九條衛生部成立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流行病學、臨床檢驗、流行病學、消毒、臨床藥學和護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起草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醫院感染診斷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為全國醫院感染預防和控制工作提供專業指導;
(三)調查分析我國醫院感染的發生情況和危險因素;
(四)對國內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進行調查並提供專業指導;
(五)完成衛生部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