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處理問題線索、調查、審理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辦處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2、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程序,分類處理。線索處置情況要定期總結通報,定期檢查考核。
3、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查方式處理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小組。初步核實後,核查組應寫出初步核查報告並提出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核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應提交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審批。
4、經初步核實,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備案手續。
5.監察機關主要領導應當依法審批立案報告,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6、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知有關組織。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的家屬並予以公開。
監察機關的監察權力有哪些?
1.監察機關應當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利、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監察機關查處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和浪費國有資產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3.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督建議;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4.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團體、單位和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並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壹)需要對擬批準的事項進行檢查的;
(二)制定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交檢查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項目的設立,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壹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壹)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立案;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其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有關本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監察對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上壹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復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經審查,復查機關認定決定有錯誤的,原辦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壹)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或者阻礙實施調查措施,拒絕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信息掩蓋真相的;
(三)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和提供證據;
(五)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