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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善環境質量。重點治理大氣和水汙染,加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保護。

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目標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目標、實施計劃和措施。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應作為評價各級政府績效的依據之壹,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政府報告。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壹)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

(三)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自然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提出地方自然保護區的審批意見,做好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

(五)組織環境監測、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調查處理環境汙染事故和糾紛;

(七)受理單位或個人對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舉報和投訴。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定期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要作為考核單位領導業績和企業升級、評選先進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

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規劃和計劃時,要把環境保護作為重要內容,統籌安排,同步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鼓勵資源和能源的綜合利用。

新聞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四川省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四川省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排放汙染物的,執行四川省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四川省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實行環境監測資質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是環境保護執法的依據。

法律、法規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或者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由其監測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監測。

省、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保設備和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對管轄範圍內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證件或者佩戴標誌。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檢查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七條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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