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計劃的統壹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計劃管理的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依法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範,對全省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和指導。
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配套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實施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和檢查制度。
村民委員會可以派代表參加對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
村民會議可以設立村民建設委員會。村民住房委員會可以聘請具有建築技術常識的村民擔任檢查監督員,進行檢查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工作監管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支持和鼓勵村民對農村住房采用符合當地實際的建築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村民參加城鄉居民地震保險。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
國家和省安排的農村住房建設專項資金、補貼和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規劃選址第八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根據需要合理制定村莊建設規劃;科學選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嘎查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合理避開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危險區和泄洪通道。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對搬遷後的農村宅基地及其毗鄰地區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確需進行安全評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水利、林業、防震減災等部門進行安全評估。第九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與公路建設相協調,並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在公路兩側的建設控制區內,禁止進行農村建房和堆放砂石、磚塊等建築材料。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依法建成的農村住房,不得進行危及公路路基基礎安全的擴建、改建。第十條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利用原有農村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申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和村莊規劃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壹)原宅基地批準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證明;
(2)戶籍證明;
(三)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平面圖或者施工圖;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第十壹條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需要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申請建房。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申請人應當持下列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鄉(鎮)和村莊規劃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壹)戶籍證明;
(二)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平面圖或者施工圖;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四)需要占用農用地的,提供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證明。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後,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